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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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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4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2.5街镇应急组织及职责

2.6专家组及其职责

2.7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

3. 运行机制

3.1监测机制

3.2应急处置

3.3善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保障

4.8安全防范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区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

7.3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7.4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流程图

7.5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风险评估建议程序

7.6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资源调查建议程序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发生在岳麓区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提高我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长政办发〔201956号)执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岳政办发〔20201号)执行,各类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应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专项应急预案中进行明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促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3)统一领导。坚持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5)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提高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处置、指挥能力,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1.6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单位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数个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部门(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各街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大型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送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送批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详见附件7.2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岳麓区人民政府设立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为岳麓区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各副区长、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区人武部、区纪委区监委、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室、区金融事务中心、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宗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镇)、岳麓高新区、麓山景区管理处、橘子洲景区管理处、长沙潇湘园管理处、长沙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银盆岭水厂、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洋湖水厂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委在区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年度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提请修改和实施本预案;

4)指挥区内各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 应急办事机构与职责

区应急委下设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应急办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督查落实区应急委议定事项,承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议定事项。

区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具体职责:

1)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2)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3)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建设;

4)收集、汇总全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5)参与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危重)的应对处置工作;

6)完成市应急办、区政府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参与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全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均是区应急委的分指挥部,既可以独立指挥处理突发事件和事故,同时也要服从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调度。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指挥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决定全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实施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和督查各街镇、基层单位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

6)承办区应急委和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分别设置在区各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4 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区政府办:领导、支持和督查开展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进入级或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在区应急办基础上牵头组建扩大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组和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区委政法委:负责群体性事件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岳麓高新区:负责高新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境内外舆论,并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区委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教育、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含工业园区)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

区民宗局:负责涉外、涉港澳、民族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管理和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级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区排水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道路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植物疫情、动物疫情和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场超市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的保障供应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体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等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涉及退役军人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因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牺牲的公职人员的追烈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办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组织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区减灾委员会、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价格监管的应急执法工作;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城市供气、户外广告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信访局:配合责任单位做好上访事件来访接待工作。

区人武部: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控和防范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组织开展电子政务网络受灾业务系统数据修复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数据资源服务保障。

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所属公共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的应急抢险和城市道路下水道的维护、疏浚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负责环境卫生、固废处理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负责本单位维护范围内园林绿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险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它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交通临时管制工作

燃气公司:负责燃气设施的安全巡查、巡护、抢修,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密切关注燃气供需形势,确保供气稳定。

供水、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供电系统的维护及受损设施的抢修。

各景区管理处:负责本景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5 街镇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街镇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的组成、职责等由各街镇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具体制定。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2.6 专家组及其职责

区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职责是:平时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2.7 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

区应急委建立一个统一的指挥系统和指挥平台,由区应急办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具体组织建设。

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和预案编制牵头部门:

区防汛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

区旱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

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交警大队

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区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

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卫健局

区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城管执法局

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工信局

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政府金融办

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重大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政府债务风险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区轨道交通与隧道工程建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住建局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区地震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局

区处置非法集资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政府金融办

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水利局

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区交通运输局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区统战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政府金融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牵头部门单位:

农博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体育赛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全区教育考试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教育局

橘洲焰火晚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展会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举办单位

其他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由活动牵头或主办部门负责修订。

各应急管理工作和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基于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应急资源调查结果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风险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以及各类表格样式等。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机制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 政府监测与社会监督

区、街镇两级应急办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和预测,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与区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2 接警和处警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值守工作。区、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突发事件应急委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并经初步核实掌握情况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突发事件虽然未达到规定报告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节假日、特护期、恶劣天气日等特殊时期必须每天16:00定时向信息受理部门报告情况。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

实,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较大(Ⅲ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红色等级(I)初判预计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初判预计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初判预计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初判预计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管理权限和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 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时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后,根据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报相关信息,编排值班表和联络人名单,报上级应急指挥部;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在采取黄色、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4)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视情况准备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0)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区应急办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级)、较大(Ⅲ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红色等级(I)初判预计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初判预计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初判预计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Ⅳ)初判预计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2 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15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电话报告事发时间和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30分钟小时内进行传真书面报告,一小时内进行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按照市级总体预案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办和区应急办要在事发1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办电话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30分钟内传真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

加强现场处置进展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阶段性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区、街镇应急部门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灾情数据信息经区、街镇应急部门汇总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迅速报区应急管理局。全区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

3.2.3 指挥与协调

级预警(或应急响应,下同)。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应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级预警。区应急委全面负责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有关专项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和市应急指挥部,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级和级预警。

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委具体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建扩大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在区应急办的基础上从区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具体人员及分组、分工等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

3.2.4 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突发事件类型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科学采取对应的抢险救助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事故扩大;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4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衣被、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5)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7)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备设施或其他障碍物等;

11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2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需要的其他必要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3)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14)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15)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16)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17)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18)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2.5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区域联系,必要时报上级政府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处理。

3.2.6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区突发事件应急委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增拨救援物资,并及时请求市级相应专项应急指挥部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7信息发布

按照岳麓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  

预警级别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3.3 善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 恢复重建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员保障

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公安、消防、应急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防洪抢险、森林消防、防核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系统,以及水、电、油、气、路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加强。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街镇和社区为部门(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2 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拟制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对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给予补偿的办法,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发,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 物资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对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储备与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相应的设备信息数据库。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实现市、区、街镇及社会各界资源共享。

区商务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如柴油、猪肉等的储备管理工作。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鼓励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在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统一调度和指挥,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卫生救护。

4.6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和各街道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安全防范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由规划部门会同应急、住建等相关部门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均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责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区、街道、社区应急领导小组的网络相连接,并与市政府的应急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区直相关部门、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4.10 公共设施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水、电、燃气、通信保障,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交通、通信、水利、住建、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单位)和科研教学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加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决策咨询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设备。

5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5.2 宣教和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公众防护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

区宣传、文化、广电、新闻等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司法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区普法计划。

区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教育。

区人社局应当会同区应急办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我区实际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名词解释: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制订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长政办发201956号行;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岳政办20201执行,各类突发事件报告范围和标准应结合行业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专项应急预案中进行明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 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 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 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 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 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 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 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流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 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7. 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 1个区县(市)或一江六河,3站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3站以上3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汛情紧急的。

2. 一江六河、千亩以上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或中型以上水库逼近汛限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或堤防、水库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 水旱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  

4. 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或造成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道路、地铁、磁浮快线、城铁中断,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5. 2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区县(市)发生轻度干旱的。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 1个街道(镇)或某条主要河流,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6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或汛情紧急的。

2. 某条主要河流堤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或水库逼近汛线水位,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或堤防、水库等工程出现险情的。

3. 水旱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

4. 洪水造成区域内铁路、地铁、主要公路、航道通行中断,1小时无法恢复通行的。

5. 街道(镇)发生中度干旱或全区域发生轻度干旱的。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 在其他地区发生的可能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 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 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 因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道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 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万元以上损失的。

2. 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 因气象原因,造成区域内主要公路连续封闭1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 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 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

3. 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4. 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 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 发生2.5级以上的地震。    

2. 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或更严重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 2.5级以上的地震。

2. 造成人员受伤或部分房屋轻度破坏或更严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2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地铁、磁浮快线、城铁、航道中断、机场关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人(含)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灾死亡1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3. 造成区域内铁路、主要公路、地铁、城铁、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 本土常发性、迁徙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乡镇暴发,或者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 1个区县(市)常发生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生死亡率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 本土常发、迁徙、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以上街道(镇)暴发,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农作物、牧草、水生植物减产10%以上的农业生物灾害。

2. 1个以上街道(镇)常发、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1万亩以上的暴发,或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生死亡率1%以上、5%以下,或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灾生物。

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 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火灾面积超过1000亩的,或发生在区县(市)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0亩的。    

2. 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 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  

4.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 火灾面积超过10亩的,或发生在区域行政边界、受灾森林面积超过5亩的。

2. 火场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 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3人(含)以上重伤的。

4. 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 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 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 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 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以下的事故;

2.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 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 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施事故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下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 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造成2人(含)以上死亡(失踪),或危及5人(含)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含)以上中毒(重伤),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 发生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4. 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5. 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或死伤5人(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地铁、磁浮快线)事故。    

6. 2人(含)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5人(含)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2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船舶溢油1吨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7. 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地铁、磁浮快线、城铁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    

8. 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的。   9. 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1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电网2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10. 造成5000户以上城市居民非计划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11. 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或死伤5人(含)以上,或居民受灾50户(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12. 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13. 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 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失踪),或3人(含)以上重伤、中毒、危及生命安全,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交通事故)。

2. 发生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3. 区域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4. 1人(含)以上人员落水待救或3人(含)以上人员遇险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因电力生产安全发生一般事故,造成城区大面积停电,或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10%以上的,或因严重自然灾害致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发前总负荷20%以上的,或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各类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电网2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机的。

6. 造成1000户以上城市居民非计划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的供水供气事故。

7. 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或死伤3人(含)以上,或居民受灾10户(含)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8. 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9. 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 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 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 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 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 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

7. 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10人(含)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200人(含)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 射线装置误照射造成超过年剂量限值,或者各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 跨区县(市)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人员死亡或3人(含)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00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6. 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 射线装置误照射造成超过年剂量限值或者各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8. 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弃物事件。

9. 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 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 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 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 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个以上的县(市、区)

2.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 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 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 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病例。  

2. 急性职业中毒造成人员伤亡。  

3. 1周内在1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1个区县(市)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或发生死亡病例。  

6. 辖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7.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辖区;或辖区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8. 辖区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

9.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辖区人员感染的。

10. 辖区发生传染病菌或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11. 我市周边或我市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辖区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12.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情形或标准。以上报告信息均须经辖区风险评估并确定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如发生事件未在上述界定范围内,但经辖区评估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也须及时报告。

一般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 发生鼠疫、肺炭疽、霍乱病例。

2. 急性职业中毒造成人员伤亡。

3. 一周内在一个街道(镇)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 一个街道(镇)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 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或发生死亡病例。

6. 辖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7.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辖区。或辖区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8. 辖区发生医源性感染事件。

9. 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辖区人员感染的。

10. 辖区发生传染病菌或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病菌种丢失事件。

11.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情形或标准。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 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 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 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疫情在1个区县(市)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市)呈暴发流行。    

3.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小反刍兽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重点人畜共患病疫情在1各街道(镇)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各街道(镇)呈暴发流行。

3. 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4.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的。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 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 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 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 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 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 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 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 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 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 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3. 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 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 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 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 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 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 参与人数在50人(含)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 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0人(含)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 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含高速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 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含)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含)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机械斗和哄抢事件。    

5. 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 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7. 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 参与人数在30人(含)以上,影响社会稳定的。

2. 在政府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20人(含)以上,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 聚众堵塞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4. 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含)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含)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5. 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6. 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连锁反应的。

7. 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 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 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 所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各类挤兑事件。    

2. 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3. 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 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 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 人数超过100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 各类挤兑事件。

2. 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事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事件。

3. 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 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 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运钞车的案件。

6. 人数超过50人(含)、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非法集资案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 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 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 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 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外籍人员在我区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 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一般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 外籍人员在我区失踪或非正常突然死亡的事件。

2. 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 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 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 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 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 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2. 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 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1. 在城区较大范围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者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 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 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或1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因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1. 在城区较大范围1周内粮食市场平均批发、零售价格上涨3分钱以上或销售数量连续3天超过正常水平20%、或者主要批发、零售市场库存数量下降超过30%的。

2. 城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的。

3. 成品油资源供应不足正常需求的70%,或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需求,1家及以上生产企业因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的成品油供应中断事故。

(五)恐怖袭击事件

1. 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 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 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 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 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 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 抢劫、走私、盗窃军()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 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 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 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员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 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 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 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 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 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 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 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 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 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10人(含)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3名(含)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 受害人在3人(含)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 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 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 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 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监狱发生2人(含)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 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或重伤3人(含)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的案件。

2. 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 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国家工作人员、区级以上人大代表、知名人士和港澳台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10人(含)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3名(含)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 受害人在1人(含)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 重点要害部门发生大面积盗窃案。

7. 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 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 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1人(含)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7.2区应急管理预案体系图

7.3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7.4区应急管理处置工作流程图

7.5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风险评估建议程序

7.5.1 总体要求

风险评估应按照风险评估准备、评估实施和编制评估报告的程序进行,评估流程见表7.5.1

7.5.2 风险评估准备

结合部门(单位)职能和分工,成立以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参加的风险评估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参加事故风险评估。

7.5.3 收集资料

评估组在评估时应收集分析以下资料:  

a)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b)危害信息;

c)资源配置;

d)设计和运行数据;

e)自然条件;

f)人口数据;

g)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

h)以往风险评估文件;

i)其它有关资料。

7.5.4 明确风险评估准则

风险评估准则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的取值标准及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风险评估准则:

a)有关法律、法规;

b)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c)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d)方针和目标等。

7.5.5 选择评估方法

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在准备、实施、维护、终止等阶段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7.5.6 评估实施

7.5.6.1 风险辨识

部门(单位)应根据评估目的,结合自身特点,选择适用的风险评估方法,对准备、实施、维护和终止等阶段进行风险辨识,确定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

7.5.6.2 风险评估

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相关标准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次生、衍生后果,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和风险评估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明确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判断风险水平是否可以接受。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各部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7.5.6.3 风险等级确定

各部门(单位)应定期排查评估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通过分析重特大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趋势,依据风险评估准则分别确定事故风险红、橙、黄、蓝”4个等级,其中,红色为最高级。

7.5.6.4 风险分级管控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事故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实施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定期对红色、橙色事故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预警,采取风险管控技术、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将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7.5.7 编制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结束后,评估组成员沟通交流评估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汇总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形成一致的评估组意见,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

7.6区直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资源调查建议程序

应急资源调查应按照调查准备调查启动和编制报告的程序进行,应急资源调查流程见表7.5.2

7.6.1 调查准备

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和分工,成立以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组长,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的应急资源调查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部门(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参加风险评估。必要时,可与风险评估工作组合并。

制定应急资源调查计划,包括调查的事件、地点、调查组人员构成和调查分工。

7.6.2 调查启动

按照调查计划,调查组采用资料收集、现场勘探、人员访谈等方法进行应急资源调查。

7.6.2.1资料收集

收集部门(单位)应急管理相关的资料,包括

部门(单位)风险评估报告;

部门(单位)各类应急预案;

应急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相关记录;

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7.6.2.2 应急资源需求分析

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部门(单位)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应急资源的种类、数量和调集方式、投入使用时间等进行分析,明确应急资源需求结果。

7.6.2.3 现场勘探

在应急资源需求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现场勘查的方式查看单位自身和周边应急资源,重点查看设备类应急资源和设施类应急资源。

7.6.2.4 人员访谈

对于在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过程中所涉及的疑问、信息的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采用人员访谈的方式进行求证,访谈对象为单位应急管理相关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访谈可采用当面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的方式进行。

7.6.3 编写报告

调查组成员对调查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对照已有资料,对其中可疑处和不完善处进行核实和补充,按照要求编制调查报告。

7.6.4 应急人力资源

7.6.4.1 应急救援队伍

a)内部救援队伍:调查部门(单位)内部的应急救援队伍情况,队伍人数和应急救援能力;

b)周边地区救援队伍:调查周边地区与本部门(单位)签订救援协议其他救援队伍情况和应急救援能力;

c)上级救援力量:调查发生事故后,部门(单位)可以求助的上级单位救援力量;

d)志愿者队伍:调查部门(单位)周边以社区为依托,通过培训组成的具有一定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社区应急队伍。

7.6.4.2 应急管理人员

调查部门(单位)内部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中开展事故准备、响应、善后和改进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7.6.4.3 应急专家

调查部门(单位)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可为有效开展应急工作提供建议和咨询的有关应急专家。

7.6.5 应急物资

7.6.5.1 生活类物资

a)食品和水:调查部门(单位)内部储备的用于事故应急状态下的食品、水的种类和数量,以备事故发生后初期的需要,如饼干、罐头、压缩食品等;

b)衣物类:调查部门(单位)内部储备的用于事故应急状态下的被子、毛毯、棉衣等的种类和数量。

7.6.5.2  医疗救助类

调查部门(单位)配备的用于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的医疗救助类物资。主要包括:常备药品、医疗急救箱等。

7.6.5.3 应急保障类

调查部门(单位)配备的用于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的应急保障类物质。主要包括:燃料、方木等。

7.6.6应急装备

7.6.6.1 车辆类

调查部门(单位)内部用于应急救援的相关车辆的种类和数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指挥车:用于事故发生后救援指挥的车辆,包括救护指挥车、移动指挥系统、通信指挥车等;

b)消防车:部门(单位)配备的各类消防车辆,如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等;

c)保障车:用于部门(单位)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的车辆,如后援保障车、办公宿营车等;

d)其他车辆:其他用于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的相关车辆。

7.6.6.2 防护类

调查为避免、减少人员伤亡以及次生危害的发生,用于事故发生时的防护装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a)身体防护:用于抢险救援时的身体防护装备,如抢险救援服、避火服、防化服、隔热服等;

b)头部防护:用于抢险救援时的头部防护装备,如消防头盔、抢险救援头盔等;

c)眼部防护:用于现场救援的眼部防护装备,如防化护目镜等;

d)呼吸防护:用于现场救援的呼吸类防护装备,如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防毒面罩等;

e)其他防护装备:其他类型的防护装备。

7.6.6.3 监测类

调查部门(单位)储备的用于事故现场监测的相关装备。如生命探测仪、气体检测仪、气象色谱仪、红外线测温仪等装备。

7.6.6.4 侦检类

调查部门(单位)储备的用于事故现场快速准确的进行检测的相关装备,如有毒气体探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热像仪、测温仪、水质分析仪等。

7.6.6.5 警戒类

调查部门(单位)储备的用于事故现场的警戒类装备,主要包括警戒标志杆、隔离警示带、危险警示牌、闪光警示灯、出入口标志牌等。

7.6.6.6 救生类

调查部门(单位)配备的用于事故救援的救生类装备,主要包括折叠式担架、逃生气垫、缓降器、救生绳索等。

7.6.6.7 抢险类

调查部门(单位)配备的用于事故现场工程抢险作用的常用装备,主要包括破拆和堵漏工具、排水泵、排沙泵、灭火器材和装置、挖掘设备、支护工具等。

7.6.6.8 洗消类

调查部门(单位)配备的用于危化品事故洗消作业的常用装备,如强酸、碱洗消器、洗消喷淋器、单人洗消帐篷、密闭式公众洗消帐篷、洗消喷枪等。

7.6.6.9 通信类

调查部门(单位)储备的用于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装备,一般分为有线和无线两类,包括无线传真机、便携式笔记本电脑、对讲机等。

7.6.6.10 照明类

调查用于部门(单位)储备的用于应急救援的相关照明类设备,包括手提式防爆灯、移动式升降照明灯组等。

7.6.6.11 其他类

调查部门(单位)除上述装备外的其他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如电动排烟机、水驱动排烟机等。

7.6.7 应急设施类

7.6.7.1 避难设施

调查部门(单位)内部或周边也可以满足公众临时避难的场所,如体育馆、礼堂、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公园、广场等开阔地点、用于临时避难的帐篷、活动板房等。

7.6.7.2 交通设施

调查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过程中所需要的交通设施情况,包括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交通设施以及周边的交通是否通畅。

7.6.7.3 医疗设施

调查部门(单位)内部和周边地区应急情况下的医疗能力,周边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以及可提供的医疗救助能力。

7.6.7.4 应急资金、技术和信息类

调查部门(单位)应急资金保障情况,以及部门(单位)内部和外部在应急情况下的相关应急技术资料、应急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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