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3110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1-01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岳麓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1-07-23
  • 生效日期:
  • 2021-07-23
  • 信息时效期:
  • 2026-07-22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岳政办发〔202111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3日


《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技术支撑机构

3.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来源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4.5  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5.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5.1.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1.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5.2  应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级别提升

5.4.2  级别降低

5.4.3  响应终止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6.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6.2  责任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社会动员

7.4  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8.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主管责任。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和监管的各环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政府、各街道(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2.1  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人民政府成立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3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负责发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1.4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联络、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核实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4)检查督促各街道(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5)完成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教育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工信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区民政局: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及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住建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并提出结论。

区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保障;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文旅体局:协助旅游A级景区、星级酒店、星级饭店、星级农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对事故致病因素开展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查全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等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6  应急处置工作组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追踪源头,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街道(镇)分管副主任(副镇长)任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  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1  风险分析

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及时分析研判。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2)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6)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1)中央、省、市、区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2)省、市、区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3)各街道(镇)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4)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5)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  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提请相关政府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3.2.1  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1)Ⅳ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2级预警:指涉及范围比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Ⅱ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4)Ⅰ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报市人民政府发布;级和Ⅰ级预警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  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  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5)举报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8)其它信息。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以下食品安全事件,应当按时限要求及时报告:①发生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5人(含)以上,并有3人(含)以上需要住院治疗;②学校、托幼机构等敏感特殊场所发生3人(含)以上食源性疾病、传染病事件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信息;③省级或省级以上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④自采自食野生菌等野外动植物、食用自制食品导致病危或死亡事件;⑤其他突发事件中出现病危或死亡情况,且涉及或可能涉及食品的信息;⑥其他应该报告的食品安全事件。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15分钟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区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尽快掌握情况,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6号)要求,在15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可能发生的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和处置过程、鉴定结论、调查处理结果。

4.5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上述“以上”表述中,含本数(级)。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区卫健局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区卫健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所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  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故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  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分别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事发地街道(镇)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4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  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财政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  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  应急演练

区食安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各街道(镇)、区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  则

8.1  奖  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2  预案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函〔2017〕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