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1834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1-01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1-04-26
  • 生效日期:
  • 2021-05-01
  • 信息时效期:
  • 2026-04-30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YLDR-2021-01002

岳政办发〔2021〕4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6


长沙市岳麓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解决长期以来水利设施管理薄弱的问题,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科学考核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推进我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建管并重、以管促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系指岳麓区辖区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堤防及沿堤水(涵)闸;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第四条  工程管护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划定。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管护体系主要由街道(镇)、工程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管护相结合,现有区管的小型水利工程(中小河流、千亩垸堤防等)保持权属不变,由区水利局依托现有街道(镇)水利管理站(农办、城管办)负责管护;街道(镇)区域内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水闸工程、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由属地街道(镇)负责管护,如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由双方协商确定管护主体,协商不成的应报区水利局协商确定;已进行工程产权移交、社会资本投资或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负责管护。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也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镇)应加强对小型水利管护工作的领导,落实管护责任。水利工程属地街道(镇)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一)区水利局是负责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管护管理业务指导和协助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对街道(镇)管护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并及时公布考核信息。

(二)街道(镇)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领导组织工作,接受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领导责任,强化对村(居)委会、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主体管护工作的领导、监督机制,使工程长效持久发挥效益。

第七条  管理责任人

(一)小型水利工程应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其中,水库应根据省水利厅统一要求明确水库安全管理“四个责任人”,即政府责任人(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技术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二)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责任人公示牌,公示的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所在街道(镇)、所属河流、管理单位、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管护主体应及时予以调整充实管理责任人,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做到责任主体层层落实、职责清晰,确保每处水利工程有人管护,管护到位,使工程发挥正常效益。

第八条  管护人员

(一)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身体健康,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管护人员需经培训或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熟悉管护区域各类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管护主体要与管护人员及时签订管护承包协议。管护协议期限一般为1—3年,管护主体应加强日常监督和考核。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未尽管护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参加培训的管护人员,管护主体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章管护原则和考核标准

第九条  坚持“服务社会化、管理合同化”的原则,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十条  坚持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强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进行日常维修养护,区水利局统一组织检查和考核验收。维修养护和考核标准参照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19〕53号)相关细则和相关技术规程制定。

第五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各街道(镇)承担管护责任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区政府按照维修养护定额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维修养护定额由区水利局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制定后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补助标准按照维修养护定额的80%确定,不足部分由街道(镇)负责筹措。维修养护定额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调整。

第十三条  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或投资者负责管护的工程相关管护经费以自行筹措为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六章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组织管理

管理主体要根据各工程安全现状编制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补助资金计划。管理主体要按方案做好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实体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实施维修项目应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相关管理和养护资料应齐全。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各街道(镇)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维养队伍,并按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区财政局根据区水利局下达的维修养护实施计划及补助资金计划预拨50%补助资金至各街道(镇),各街道(镇)应根据维养合同和实施进度下拨到维养作业单位。剩余50%补助资金,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并形成考核报告,区水利局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区水利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对维养管护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有权终止计划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

第十六条  验收考核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季度、年度维修养护考核,并联合区财政局对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考核结果与维养资金的拨付直接挂钩。

各街道(镇)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监管、考核机制,负责监督辖区内纳入社会化管护的水利工程的养护工作,检查工作质量,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总结,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并将组织实施情况及时报区水利局。

第十七条  企业合同管理

维养企业必须具备与维养作业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维养设备及具有作业资格的工作人员队伍等。各街道(镇)应强化与维养企业的合同管理,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考核奖惩机制、违约责任等。各街道(镇)与维养企业签订合同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岳麓区水利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