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麓区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193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1-01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1-01-04
  • 生效日期:
  • 2021-01-04
  • 信息时效期:
  • 2023-01-03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YLDR-2021-01001

岳政办发〔20211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麓区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岳麓区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岳麓区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长政发〔2020〕4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的论证、报批、评估、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的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区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研究、拟定、审核行政权力行使部门的职能、机构、经费和人员。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的下放分以下情形

(一)设定依据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

(二)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

(四)其他应予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下放分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个管理层级

第五条 行政权力的下放分以下方式:

(一)直接下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管理层级改变由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全流程、全环节下放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承接行政权力的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原则上区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不再行使该行政权力;

(二)委托下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服务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权力事项,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承接需求和承接条件的,原则上委托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

(三)其他下放:对于审查标准明确、办理程序简单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收件后转报区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批准,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收件、初审、转报权,区级行政权力下放部门有审核决定权。

第六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承接能力,探索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差异性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第七条 行政权力下放程序的启动: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权力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协调性和配套性;

(二)充分征求同级行政权力关联部门、行政权力承接部门、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三)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对行政权力下放事项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根据第四条向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提出下放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权力下放申请表;

(二)相关依据材料和调研材料;

(三)征求意见情况;

(四)评估材料;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审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下放行政权力的交接:

(一)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应当与行政权力承接部门签订行政权力交接清单,逐项办理交接手续,分别明确交接权力名称、交接单位、交接期限、交接内容等事项;

(二)行政权力交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交接期间,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权力下放部门或行政权力承接部门申请办理事项的,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先行予以受理,受理后与交接相对方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协商以不影响行政相对人申请事项的办理效率为原则,一般应由行政权力承接部门承办(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批流程的申请办理事项,仍然由行政权力下放部门负责办结)。

第十条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在行政权力下放后30天内,通过采取集中培训、座谈交流、跟班学习、日常指导等方式,组织开展承接权力事项部门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对直接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要指导规范权力运行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减少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不得再以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对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部门负责对受托单位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其他部分权限下放的行政权力,要实行全流程指导,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应及时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确保行政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一)对直接下放、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纳入本部门(单位)事项目录库管理;

(二)对其他下放的行政权力,要积极配合下放部门做好收件、预审、转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应当将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在办公场地或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办理部门、事项名称、行使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在承接行政权力运行满一年时,向行政权力下放部门专项报告承接事项的运行情况。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在下放行政权力的决定公布满一年时,应当对下放权力事项在便民利企、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的实效情况进行评估。

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同时报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可以通过定期调查研究、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下放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或专项评估,对下放实效不高、社会评价过低、机制运行不畅的权力事项,可以建议行政权力下放部门依法收回下放权力。

第十五条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应当加强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监管以下事项:

(一)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要求;

(二)有无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有无擅自收费或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等情况。

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在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行政权力承接部门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等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八条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对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一)行政权力事项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二)未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制度的;

(三)未签订行政权力交接清单或者在交接时推诿扯皮的;

(四)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未及时公示的;

(五)行政权力运行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未及时备案的;

(六)不配合区行政审批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生效之前已下放的行政权力,其承接和运行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