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DR-2019-01003
岳政办函〔2019〕46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相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1日
长沙市岳麓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精神,推动全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方案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到2020年底,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1. 落实执法公示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本单位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强化事前公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用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 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区司法局结合机构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确认,并组织换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换发证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信息录入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需申领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区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 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保存的活动。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书或电子文书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 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在执法决定文书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范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档案馆、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记录场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适量够用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按要求结合实际建设相应数量的具有摄录等音像记录功能的听证室和询问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数据资源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行政执法机关要研究制定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目录,明确本部门音像记录适用范围,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规范音像记录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则、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在行政执法中使用湖南省制定的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安全、国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重点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应按照各自执法类别和环节率先制作音像记录示范视频,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主体推广开展音像记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 严格记录归档。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制度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行政执法信息以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关键信息为索引进行“一户式”集中储存。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区档案馆、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发挥记录作用。要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要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可实时调阅、核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1.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队伍,依据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要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 5%。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3. 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方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但不得遗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事项。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上级执法机关指导下,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完成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4. 明确审核内容。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运用法律文书规范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5. 明确审核程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6. 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 加强信息化平台运用。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大力推进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在全区的应用。区司法局要利用省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更好地发挥“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已建成本地本部门执法办案系统的,应及时将数据与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对接;未建设执法办案系统的,可使用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中的办案系统。(牵头单位:区司法局;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2. 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执法信息数据共享、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三、组织保障
(一)抓好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尽快研究部署,并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相关任务落实。要主动联系本系统上级执法机关,及时获取业务指导和支持,研究解决在全面推进“三项制度”落实中具有本系统特点、需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协调的相关问题。
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牵头单位:区依法治区办;配合单位:区绩效办;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二)确保经费投入
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区人民政府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行政执法经费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投入稳定。(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学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落实执法人员各项工伤保险权益和国家抚恤政策,鼓励执法单位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队伍稳定性。(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四)强化督促检查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区人民政府每年度末对在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依纪依法问责。(牵头单位:区依法治区办;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
四、本方案自2019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岳麓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 岳麓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岳麓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周 凡 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召集人:蔡 锋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谭应林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谈玉璜 区委编办主任
周义娟 区档案馆馆长
彭 浩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明清 区司法局局长
王 洋 区财政局局长
唐南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晏应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双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彭国宏 区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葛建武 区数据资源中心主任
吴晓东 区绩效考核办副主任
附件2
岳麓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具体要求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1 |
落实执法 公示责任 |
1、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本单位公示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和程序。 2、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等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 3、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2 |
强化事前公开 |
1、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政府信用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 职责权限、执法依据和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 3、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
牵头单位: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2 |
强化事前公开 |
4、区司法局结合机构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重新确认,并组织换发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5、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换发证工作,在将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信息录入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报区司法局备案。 6、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需申领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区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3 |
规范事中公示 |
1、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4、政务服务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4 |
加强事后公开 |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国家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5 |
完善文字记录 |
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省制定的格式文本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在执法决定文书上充分体现执法决定说明理由的要求,指引执法人员加强执法决定说理。 2、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对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三个方面进行充分说明。 3、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管理,按国家、省相关规范标准,规范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活动的电子执法文书和案卷。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档案馆;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 长期执行 |
6 |
规范音像记录 |
1、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和记录场所; |
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中心;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数据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6月, 长期执行 |
2、明确音像记录范围;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
3、规范音像记录管理。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
7 |
严格记录归档 |
1、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制度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2、各行政执法单位要采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行政执法信息以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关键信息为索引进行“一户式”集中储存。 3、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区档案馆、区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2月, 长期执行 |
8 |
发挥记录作用 |
1、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信息的统计分析,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2、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督促各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记录信息规范、合法、有效,可实时调阅、核查,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2月,长期执行 |
9 |
严格进行 法制审核 |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0 |
明确审核机构 |
1、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法制审核队伍,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并明确专人负责。 2、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区司法局负责。 3、配齐配强法制审核岗位工作力量,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4、执法机关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 5、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配合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1 |
明确审核范围 |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利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实际情况,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制定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方面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但不得遗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决定事项。 3、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在上级执法机关指导下,明确本机关纳入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范围,完成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编制工作,向社会公开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2 |
明确审核内容 |
1、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裁量基准运用法律文书规范以及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2、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应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3 |
明确审核程序 |
1、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等。 2、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工作衔接机制以及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4 |
明确审核责任 |
1、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4、因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5 |
加强信息化 平台建设运用 |
1、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大力推进省市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在全区的应用。 2、区司法局要利用省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制度+科技”的信息化执法监督优势。 |
牵头单位:区司法局; 配合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2月,长期执行 |
16 |
推进信息共享 |
进一步完善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相关要求积极推进执法信息数据共享、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牵头单位:区数据资源中心; 配合单位: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2月,长期执行 |
17 |
强化智能应用 |
1、积极研究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2、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应用。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2月,长期执行 |
18 |
抓好组织落实 |
1、区人民政府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研究解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尽快研究部署,并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相关任务落实。要主动联系本系统上级执法机关,及时获取业务指导和支持,研究解决在全面推进“三项制度”落实中具有本系统特点、需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协调的相关问题。 3、建立督查考核机制,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建设督察和全面深化改革重点工作,并纳入年底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
牵头单位:区依法治区办; 配合单位:区绩效办;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2020年1月,长期执行 |
19 |
确保经费投入 |
建立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区人民政府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行政执法经费管理规范、责任明确、投入稳定。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 |
持续推进 |
20 |
加强队伍建设 |
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培训学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
持续推进 |
落实执法人员各项工伤保险权益和国家抚恤政策,鼓励执法单位为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队伍稳定性。 |
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机关; 配合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 | |||
21 |
强化督促检查 |
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坚持鼓励先进与鞭策落后相结合,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区人民政府每年度末对在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嘉奖;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依纪依法问责。 |
牵头单位:区依法治区办;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司法局 |
长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