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西湖街道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填报单位(盖章)西湖街道办事处 |
|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邓智钢13932424877 |
| ||||||
|
序号 |
检查 事项 |
实施 依据 |
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检查事项类型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1、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西加油站。2、长沙市山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维也纳酒店)。3、长沙万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长沙佳兴世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5、长沙市西岸悦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6、长沙观湖餐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湖鱼港)。7、枫林红了酒楼。8、品客味上餐厅。9、长沙精功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0、长沙君成包装机械有限公司。11、长沙市奥斯乐酒店有限公司。12、长沙市岳麓区同德港湾商务酒店。13、长沙鑫盛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智选假日酒店。 |
1、依法取得有关资质证照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5、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一会三卡”落实情况,特别是高风险作业情况; 6、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情况; 8、应急预案编制及实施情况。 |
上半年、下半年 |
现场检查 |
一般检查 |
2 |
西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 |
否 |
不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原则上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列为非现场检查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无扰检查”。 4.“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抽查对象具体范围、数量或者比例,并在“备注”栏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5.“检查事项类型”填写“重点检查事项”或者“一般检查事项”。 6.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7.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 |||||||||||
附件2
xx 2026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模板)
|
填报单位(盖章): |
|
|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
|
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电话) |
备注 |
|
|
|
|
牵头部门 |
|
|
|
|
|
|
|
|
|
配合部门 |
|
|
|
|
|
|
| ||||
|
配合部门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本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由牵头部门盖章,并附配合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2.本计划应当与已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相衔接。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5.严禁省市县三级重复检查。 | |||||||||||
附件3
xx领域重点检查事项频次上限公示(模板)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
序号 |
重点检查 事项 |
确定为重点检查 事项的依据 |
年度检查 频次上限 |
备注 |
|
|
|
(只列具体文件名称、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写说明: 1.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在“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涉企行政检查”专栏公示。 2.重点检查事项,名称应当与本部门已公示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致,并列入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3.确定为重点检查事项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政策文件的具体规定。 4.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由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第12条规定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合理确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