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一、法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用、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执法权
序号 单位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省政府决定赋权 县级部
门委托

1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
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
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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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
检查
对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行政检查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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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初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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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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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最低生活保障事项办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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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医疗救助对象初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三条 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市域内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提供本年度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23】3号)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的监督与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动态管理和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民申请低保,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一致。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四条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接受声请人的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村(居)民委员提供低保申请代理服务。
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综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审核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予以确认同意,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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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和救助供养待遇审核及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西湖街道办事处 民生事务办


8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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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生产安全事故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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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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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殡葬管理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2022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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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给付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审核、管理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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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强制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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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西湖街道办事处 监督检查 安全监督和特大事故防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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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初审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等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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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未成年人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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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本乡镇(街道)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安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类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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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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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发生洪涝灾害后的救灾减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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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并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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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参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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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
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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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类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五条: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西湖街道办事处 平安法治办


二、省人民政府赋权或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序号 单位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备注
法律法规
规章授权
省政府决定赋权 县级部
门委托

1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对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委托街道办事处行使。
西湖街道办事处 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2  西湖街道办事处 其他 临时救助金额审核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西湖街道办事处 民生事务办


3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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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4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未按标准设置消防设施、使用消防通道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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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5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距离设置有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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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6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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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7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违反消防安全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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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8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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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9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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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单位违反消防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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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11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对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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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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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13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配备消防人员、控制室;未按要求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行政处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25修订)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9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配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或者消防控制室不按照规定实行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进行巡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西湖街道办事处 应急事务中心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14  西湖街道办事处 监督检查 对本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西湖街道办事处 应急事务中心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新消安[2023]7号)
15  西湖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简易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简易程序的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200元(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西湖街道办事处 应急事务中心

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
16  西湖街道办事处 监督检查 依据委托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西湖街道办事处 应急事务中心

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委托
说明:
1、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事项,系乡镇(街道)法定职责;
2、省政府赋权和委托下放执法事项,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承接;
3、*市*区下辖*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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