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湖街道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盖章):西湖街道办事处 |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 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共设施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受其委托查处本区域内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处置发生在本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他职责。 |
西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 | 辖区 内生产 经营企业,重点是工贸、危化、烟花、建筑施工、使用燃气等企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2 | 对突发事件应对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性地排查、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及时、有效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并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
西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企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是否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2.突发事件隐患排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3 | 对安全监督和事故 防范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
西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 | 辖区内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企业 |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2.安全隐患排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4 | 对消防安全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传统节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西湖街道应急事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5 | 对居民自建房安全 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房屋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考核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常态长效的居民自建房安全排查、复核和抽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排查活动应当吸收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居民自建房综合管理平台,促进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西湖街道自然资源和城市建设事务中心 | 辖区内设置在居民自 建房内的各类企业 |
对企业使用居民自建房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6 | 对日常环境保护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4.《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5.《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
西湖街道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水、气、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隐患排查;2.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排查;3.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复养情况排查;4.环境污染日常巡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7 |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决定,根据本地区的社会治安情况作出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决定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表彰、批评事项; (五)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六)办理本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
西湖街道平安法治办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企业遵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2.企业落实本地区社会治安部署的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8 | 对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第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要求和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人,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的内容,做好反恐怖主义相关基础信息收集、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摸底排查,对前款所述人员明确帮教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法治教育、心理疏导、矛盾调解、困难帮扶等帮教措施,动态掌握全面情况。 |
西湖街道平安法治办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 社会治安巡防; 2. 安全隐患排查; 3. 居民和流动人口排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9 | 对预防溺水制度设施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六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
西湖街道民生事务办 | 辖区内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使用、管理企业,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 | 1. 预防溺水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应急救生物品、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巡查整改制度等);2.坑池、洼地的填平、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3. 经营 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10 |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防汛抗洪工作的需要,应当在汛期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乡镇、本单位的防汛抗洪工作。 |
西湖街道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1. 对企业防汛抗洪情况的检查; 2. 对蓄滞洪区企业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11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西湖街道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落实抗旱责任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12 | 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配套建设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网点的运营管理。 2.《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主体可以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给养老服务机构等专业组织负责运营管理。 |
西湖街道民生事务办 | 辖区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 |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设施、网点的运营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一般 |
| 13 |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 |
西湖街道民生事务办 | 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 | 1. 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2. 养老服务机构设施从业人员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14 | 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3.《湖南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24〕14号)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人民政府分级审批: (一)受让方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 100 亩及以上但不足 500 亩的,或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面积不足 100 亩的,无需审批但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西湖街道生态事务中心 | 辖区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企业 | 流转 100亩及以上但不足500亩或者流转取得整村民小组土地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程序。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15 | 对职业病防治的行政检查 | 西湖街道办事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2.《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功能区应当按照职责,加强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
西湖街道民生事务办 | 辖区内各类企业 | 企业职业病防治情况。 | 现场检查、非 现场检查相结合 |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 重点 |
|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系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31-89714276)和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政法工作部(联系电话:0731-88995161,电子邮箱:xjxqyfzqb@163.com)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