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审计局审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审计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审计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和准确。
第四条 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科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他业务科室协同办理。
第五条 审计信息公开按照局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在制作或者公开信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二)“谁拟稿、谁负责,谁报送、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 “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一事一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审计信息主动公开要从源头上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按照编制(更新)—审查(审批)—报送(审核)—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审计信息发布按照《长沙市岳麓区审计局政务公开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要求(详见附件1),编制、公布、更新审计信息。
第九条 本局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政策、法规规定。
第十条 审计信息公开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及政策、规章、制度等情况;
(二)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向被审计单位公开的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等;
(三)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及整改报告;
(四)局机关机构信息、人事信息、工作动态、财政信息、规划计划、通知公告等内容情况;
(五)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布的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信息主动公开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印制公告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向社会公布;
(三)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布;
(五)采取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审计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长沙市岳麓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局领取,也可在本局网上下载电子版。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审计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审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七条 本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申请表》后,将进行存档登记,并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对申请的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审计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审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审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审计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局各内设机构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对外公布审计信息,或者对外透露审计信息。未按规定审批,擅自向社会公布审计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局机关及任何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审计信息。
第二十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和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主动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报区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行日起施行。
长沙市岳麓区审计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