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人

张**

主要诉求

1. 责令长沙忆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肇事司机解莹赔付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 要求被投诉单位就恶意撤保、拒不赔付的行为作出道歉;
3. 恳请监管部门对该单位及肇事司机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信访日期

2026-3-30

投诉内容

2026年3月26日,信访人在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122号路段与长沙忆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湘*******)发生交通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湘江新区大队认定(文书编号:4301044202600*****),肇事司机解*(该公司员工)承担全部责任,信访人无责。被投诉单位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员工驾驶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在全责肇事后恶意退保拒赔,违反《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严重侵害信访人合法财产权益,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理时间

2026-5-28

办理单位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湘江新区大队

办理情况

张**:

您好!您于2026年3月30日向湖南省信访局反映“在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122号路段发生事故,对方拒绝赔偿”的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针对上述投诉事项,我们于2026年4月2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经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核查,该起交通事故已依法处理完毕,经责任认定,对方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您无事故责任。后续相关赔偿事宜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但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因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法定职责为现场处置、责任认定及组织双方调解(对方驾驶人解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交警部门无强制事故责任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行政职权。事故处理警力在现场及后续处置中,已明确向您告知该规定,并说明后续赔偿可通过与对方保险公司协商、法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针对对方驾驶人及车辆所属长沙忆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拒不配合赔偿的行为,不属于交警部门行政处罚范畴,我队无权对其作出处罚。

收到该信访件后,橘子洲中队指导员刘文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就交警部门事故处理法定职责、民事赔偿维权途径等相关规定向您细致解释说明,同时告知您若赔偿事宜仍无法落实,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赔偿事宜妥善解决。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联系方式:0731-88919110,0731-82274137

地址:湘江新区大队一办(明湖路)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湘江新区大队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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