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DR-2022-01001
岳政办发〔2022〕1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8日
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预算刚性约束,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规范资产配置预算调整行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的有机结合,完善财政治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保障履职;
(二)科学合理,精准预算;
(三)严格标准,厉行节约;
(四)物尽其用,调剂优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资产范围为《政府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气设备、通信设备、车辆等;
(二)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等;
(三)文物和陈列品;
(四)图书档案;
(五)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六)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七)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大批同类物资(新增及存量资产价值合计2万元以上的)。
土地、构筑物、房屋(含保障性住房)、公共基础设施构建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总承包合同项目除外)与建安工程可分离的设备、家具购置,纳入资产配置管理。
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配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资产配置管理是区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区财政局是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各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预算层级关系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工作。
第二章 配置条件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在限额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新增工作任务;
(四)现有资产达到处置条件需更新配备资产;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需配备资产的。
第九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设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划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或者增加工作职能、新增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现有资产达到处置条件需要更新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是指资产配置数量、价格、最低使用年限等方面的限额规定及相关性能要求,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审核部门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照中央、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由区财政局制定(详见附件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厉行勤俭节约、保障履职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不得配置与职责履行和事业发展无关的电子产品和休闲、娱乐、健身设备。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发展等因素,定期对资产配置标准调整更新。
第四章 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纳入全区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登录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资产配置预算。主管部门在审核单位部门预算时,根据各所属单位业务需求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配置建议数,与审查后的部门预算同步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1.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部门审查意见和预算安排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初审,形成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初审数。2.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业务科室初审数,结合单位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复审,审核结果作为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控制数,导入部门预算系统,与部门预算控制数同步下达至各单位。区财政局将资产配置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一并批复,不再单独批复。
第十八条 尚未纳入全区部门预算管理体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报资产配置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每年按规定时间登录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单位业务需求、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购置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年度资产配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审查资产配置预算。主管部门根据各所属单位业务需求和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配置建议数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局审核资产配置预算。1.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根据部门审查意见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初审,形成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初审数。2.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和业务科室初审数,结合单位存量资产使用情况,对各单位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资产配置预算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调整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批,纳入年度资产配置调整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调整事项经批准后,单位需及时在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资产配置调整预算信息,经区财政局核对后方可实施资产配置。区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资产配置调整情况统一纳入部门预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年度资产配置预算或资产配置调整预算时,应在长沙市岳麓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以下文件的扫描资料:
(一)单位机构编制批复文件;
(二)录用(调入、聘用)人员通知;
(三)上级部门专项工作任务通知;
(四)提前报废、报损资产鉴定意见;
(五)单位资产配置调整预算申请报告及审批意见;
(六)区领导关于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批示文件(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超标准配置资产时提供)。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前,应当全面了解本单位各内设机构资产配置需求,准确掌握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按照规定科学完整编制资产配置预算。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
单位资本性支出中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以及用于购置资产的“其他资本性支出”,必须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无资产配置预算的,不予支付资金。
只有人员类项目和公用经费项目的单位(即原无项目支出只有基本支出的单位)使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购置固定(无形)资产的,需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单位申请支付资金时需在资金用途栏中注明“资产购置支出”,同时列出所购资产的采购品目代码和名称。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验收登记工作,按照要求建立全面完整的资产卡片信息,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账务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资产账实相符、账卡一致。严禁单位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指导所属单位完善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建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单位资产配置违法、违纪行为。区财政局应加强协同监管,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纳入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资产、超预算超标准配置资产、账实严重不符的,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涉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区分涉密资产与非涉密资产,非涉密资产配置按照本规定执行,涉密资产配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全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附件
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序号 |
资产品目 |
数量上限(台、套、件、组) |
价格上限 (元) |
最低使用 年限 |
性能要求 | |||||
1 |
台式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办公用途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含区人社局核定的编外合同制人员,下同)的120% |
5500 |
6年 |
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信创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20% |
9000 | ||||||||
教学等非行政办公用途 |
学校教学、实验室、医疗等非行政办公用途的台式计算机数量上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
5500 | ||||||||
2 |
便携式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内设机构数的100%,外勤单位可酌情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
8000 | ||||||
信创产品 |
13000 | |||||||||
3 |
打印机 |
A4 黑白打印机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
1500 | |||||
信创产品 |
2350 | |||||||||
A4 彩色打印机 |
普通产品 |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 |
2000 | |||||||
信创产品 |
6200 | |||||||||
A3 黑白打印机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内设机构数的100% |
7600 | |||||||
信创产品 |
15000 | |||||||||
A3 彩色打印机 |
普通产品 |
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确有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 |
30000 | |||||||
信创产品 |
50000 | |||||||||
票据或条码打印机 |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3500 | ||||||||
4 |
扫描仪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含高拍仪) |
2000 |
6年 |
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信创产品 |
5500 | |||||||||
高速双面扫描仪 |
50人以上(含50人)单位可配1台高速双面扫描仪 |
25000 | ||||||||
5 |
速印机(每分钟可复印60张以上) |
50人以上(含50人)单位文印室可配1台速印机 |
35000 | |||||||
6 |
复印机 |
中档复印机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内设机构数的100% |
25000 |
6年或复印30万张纸 | |||||
高档复印机 |
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配置;不足100人的根据工 作需要可配置1台 |
40000 | ||||||||
7 |
执法终端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执法人员数量的100% |
5000 |
6年 | ||||||
8 |
一体机/传真机 |
普通产品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内设机构数的100% |
2800 | ||||||
信创产品 |
5800 | |||||||||
9 |
碎纸机 |
1000 | ||||||||
10 |
投影仪 |
固定式 |
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会议室可配置1台 |
20000 | ||||||
便携式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 |
2800 | ||||||||
11 |
数码 摄录设备 |
普通相机(含镜头) |
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内设机构数的100% |
4000 | ||||||
单反相机(含镜头) |
50人以下单位可配1台单反相机;50人以上(含50人)单位可配2台单反相机 |
25000 |
8年 | |||||||
数码摄录机 |
每个单位可配1台 |
7000 | ||||||||
12 |
LED 显示屏 |
大型拼接屏 |
原则上不予配置,工作确有需要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根据经费安排可配置1件 |
8000元/平方米,总价不超过100000元 |
8年 |
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 ||||
单色条屏 |
医院等公示信息较多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合理配置;其他单位一般不得超过2件 |
2000元/平方米,每件总价不超过25000元 | ||||||||
13 |
电视机 |
办公用途 |
每个会议室可配2台 |
4000元/台 | ||||||
非办公用途 |
学校、医院等非办公用途的电视机数量上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合理配置 | |||||||||
14 |
会议室音响设备(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
小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会议室 |
30000 |
10年 | |||||
中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使用面积在5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60000 | ||||||||
大型会议室音响设备 |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每50平方米音响设备配置总价不超过30000元 | ||||||||
15 |
空调设备 |
中央空调 |
单位办公、业务用房使用面积未超过5000平方米的,原则上不配置中央空调(基本建设立项批准除外) |
10000元/ 冷吨 |
20年 | |||||
分体空调 (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 |
办公室空调 |
使用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3500 |
8年 | ||||||
使用面积在20-30平方米(不含3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4000 | |||||||||
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的办公室可配置1台 |
8000 | |||||||||
使用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的办公室 |
每20平方米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5000元 | |||||||||
会议室空调 |
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会议室 |
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 | ||||||||
使用面积5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18000元 | |||||||||
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每50平方米空调配置总价不超过9000元 | |||||||||
16 |
办公桌 |
县处级 |
1件/人 |
3000 |
15年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科级 |
2200 | |||||||||
办事员 |
2000 | |||||||||
17 |
办公椅 |
县处级 |
1000 | |||||||
科级及以下 |
800 | |||||||||
18 |
客人椅 |
2件/办公室(含桌前椅) |
400 | |||||||
19 |
沙发 |
三人沙发 |
县处级 |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配置,每个科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县处级上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
3500 | |||||
科级及以下 |
3000 | |||||||||
单人沙发 |
1000 | |||||||||
会议室三人沙发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2000 | ||||||||
20 |
茶几 |
1件/办公室 |
1000 | |||||||
21 |
茶水柜 |
1500 | ||||||||
22 |
更衣柜 |
县处级 |
2000 | |||||||
科级及以下 |
1000 | |||||||||
23 |
文件柜 |
县处级 |
2组/人(含书柜) |
3000元/组 |
15年 |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 ||||
科级 |
2000元/组 | |||||||||
办事员 |
1500元/组 | |||||||||
24 |
保密柜(含保险柜) |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4000 | |||||||
25 |
档案柜(含密集架) |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
1500元/立方米 | |||||||
26 |
会议室家具 |
会议桌 |
使用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会议室 |
50000 | ||||||
使用面积在50-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80000 | |||||||||
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会议室 |
100000 | |||||||||
会议椅 |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
800元/张 | ||||||||
27 |
接待室家具 |
900元/平方米 | ||||||||
28 |
办公软件 |
普通产品 |
一台电脑可配置一个授权(许可),配置限额为服务器+台式机+笔记本存量的100% |
1000 |
视功能 升级情况 更新 |
党政机关配置软件应执行国家有关信创产品工作要求。 | ||||
信创产品 |
1400 | |||||||||
29 |
操作系统 |
单位原有存量电脑无正版操作系统的可配置一套 |
1000 |
备注:1. 党政机关配置信息网络设备应执行国家有关信创产品工作要求,信创产品的价格上限按照最新产品批次对应的指导价执行。
2. 本表价格上限是指资产的成本上限,包含资产购买价款和可归属于该项资产初始计量成本的相关费用,如辅材、配件、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
3. 单位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资产,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价格之和。
4. 各类资产可配置数量=配置标准数量-年初存量-已批复预算数+已申报处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