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5日18时42分许,湘江新区莲花镇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作业车辆与工作人员碰撞致人死亡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麓区人民政府成立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海潮担任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郑浩担任副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公安局、湘江新区总工会、莲花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并邀请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单位)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莲花镇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1·15”车辆伤害事故是因驾驶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充分观察、确认车辆周边(车辆盲区)安全状况,员工安全防患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安全监护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发生在莲花镇长芷高速辅路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内生产1号线装料区(见图一、图二)。

(图一: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位置示意图)

(图二: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平面示意图)
(二)涉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车牌:湘AK6956(图三)
品牌:仁拓博歌牌
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
驾驶员:崔嘉新,男,证号:42102219930807XXXX,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8.1.26,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34.2.26
(图三:事故车辆)
(三)相关单位情况
1.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782855192C;成立日期:2005年12月05日;法定代表人:蒋跃忠;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五丰村XXXX私宅;经营范围:混凝土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343047480。
2.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PQ1P86F;成立日期:2018年7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宏;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社区XX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机械维修服务;建筑物外墙清洗;渣土运输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长字430100201499号,证件有效期:2022年7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
3、长沙市开福区崔嘉新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经营许可证号:430105236214,道路运输证:湘交运管长字430105203740,车牌号码:湘AK6956,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太安社区XX栋XX房,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发证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四)相关合同约定情况
1.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廖XX于2023年6月3日签订了《劳务协议》,时间2023年6月3日至2026年6月2日,聘用岗位为试验室工作。
2.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签订了《运输安全协议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合同书》,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日,《运输安全协议书》协议第二条: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车辆运营、驾驶员操作仅承担“告知式”管理责任,不承担安全培训、全程监管等义务。协议第三条: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对雇佣驾驶员承担全面审查、管理及安全保障任务,协议第四条: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在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内和生产区域外发生的事故,均由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混凝土搅拌车运输合同书》约定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搅拌车50台参与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运输;车辆驾驶员由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招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
二、事故发生相关单位、部门安全管理情况
1.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建设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公司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领导带队安全检查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及时通报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公司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天召开了班前会,2025年度组织开展了一次安全事故应急救演练。
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和监护管理不到位,公司虽制订了《环境与作业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风险隐患排查不深入,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及公司生产坪混凝土装料区域作业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管。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2.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经调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海峰,公司与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联合组成了车队管理机构,实际控制人李海峰任安全管理员、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黄朴任车队长、员工唐慧勤任监控员。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与驾驶员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状及禁毒承诺书。崔嘉新个人购买湘AK6956 混凝土运输车辆,并注册长沙市开福区崔嘉新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挂靠在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到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混凝土,每年崔嘉新向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交纳挂靠费。经调查核实,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于2022年10月左右离开公司,后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实际日常管理人员只有李海峰1人,李海峰本人也未常驻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参与管理,只是偶尔到公司一下,对公司名下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实际管理以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黄朴为主。
存在的问题: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见公司2026年1月15日前对驾驶员相关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公司驾驶员早班会落实不到位,参会人员不齐,每天只有3人左右参加早班会。
3.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情况。2022年“三区合一”后,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负责湘江新区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行业监管。2025年4月28日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监督检查以年度为单位,检查频次为每年一次,每年下半年集中开展,对湘江新区范围内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情况、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质量控制情况、交通管理情况、环保管理情况、原材料抽检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组织综合交通处于2025年10月28日至11月5日组织了开展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年度检查,2025年10月29日,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发现9个问题,并要求公司5个工作日提交整改回复。2026年1月9日开发建设局下发了专项检查通报,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均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回复。
4. 属地监管情况。2025年9月莲花镇委托长沙安晟安全生产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检查,共排查事故隐患12个,并责令公司整改到位。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5日18时左右,驾驶员崔嘉新驾驶湘AK6956在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左边大门停车坪等待装混凝土,公司调度员通知崔嘉新到公司1号线接料,崔嘉新便驾驶湘AK6956进厂接料,到达1号装料口,因装料口有车辆正在装料,崔嘉新便驾驶湘AK6956停在边上等待,大约五分钟后,前车装完料出来,崔嘉新便启动AK6956右转倒车进1号线接料,在倒车入库过程中,崔嘉新发现车辆边灯不亮,便停车下车查看,才发现第二排车轮下压着一个人,他立即上前查看情况,并拨打“120”电话,并向调度员通报了情况,20分钟左右,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将廖XX送医院救治,22时左右,廖XX救治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2026年1月16日,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湘AK6956驾驶员崔嘉新与廖XX家属达成和解,并签订赔偿和解协议书。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廖XX,男,61岁,汉族,身份证号:43032219641214XXXX,湘潭湘乡市金石镇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员崔嘉新,在启动车辆场内运行接料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充分观察、确认车辆周边(车辆盲区)安全状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廖XX,下班后通过公司生产坪车辆作业区域时,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靠近生产坪作业车辆盲区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六、交警对事故的责任认定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湘江新区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嘉新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发生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廖XX,男,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下班后通过公司生产坪车辆作业区域时,安全防范意识淡薄,靠近生产坪作业车辆盲区通行,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崔嘉新,男,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驾驶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未充分观察、确认车辆周边(车辆盲区)安全状况,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崔嘉新涉及刑事责任问题,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八、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及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1.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巡查和监护管理不到位,公司虽制订了《环境与作业场所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风险隐患排查不深入,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进入厂区及公司生产坪混凝土装料区域作业时,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与监管,公司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缺乏统一协调管理。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驾驶员早班会落实不到位,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建议由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对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李传德,男,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李传德作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防范措施建议
一是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要加强驾驶员厂内行车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观察瞭望、确认安全”的操作习惯,加强厂区安全管理,做好人车分流管控措施,规范车辆通行路线和活动区域、加强厂区内照明设施投入、标记行人通行路线,增设相关警示标志等。做好厂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安全防患和安全守纪意识,落实好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现场安全巡查与监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违章违规行为和各类事故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是长沙宏峰运输有限公司。公司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切实加强对挂靠车辆、驾驶员的管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车辆的安全检查,组织召开好早班会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意识,确保场内场外行车运行安全。
三是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镇。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对无实际管理能力和管理机构,以外来车辆挂靠形式运营的企业,坚决取消其运营许可资质。督促混凝土生产企业与有管理能力的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属地街道要将混凝土生产企业车辆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管对象,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湖南湘江新区莲花镇湖南建坤建材有限公司
“1·15”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