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 月30日上午8时37分,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伍拾捌万捌千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9月16日,岳麓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海潮担任组长,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法规宣教处处长郑浩担任副组长,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行政执法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总工会、雷锋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30”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公司对员工日常安全管理不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在擅自移动电动三轮车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长沙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曦再生资源公司”)。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BPMX1U15。法定代表人龙飞。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大等。注册资本玖拾万元。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坪山村谭雄武私宅。注册日期2024年12月17日。
公司主要业务为建筑(装修)垃圾资源化处置,该业务已取得湖南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编号为XZZFJ20241225003,处置场所类型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锋街道坪山村(泉水路600号),备案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
公司任命李武为厂长,即公司现场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现场日常工作。公司指定龙群强为安全员,指定谭啸为兼职安全员。
(二)涉事电动三轮车辆情况
涉事电动三轮车车牌号码为湘A600RT,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为马应军,车辆购买时间车主已记不清楚、购买凭证已丢失。马应军是接秦曦再生资源公司负责人李武电话通知,要其将公司垃圾分类区域用围档围起来。事发时,马应军因接电话不在车辆周边。
(三)事故死者情况
邓谢富:身份证号:43250319670406XXXX,湖南涟源人,家住湖南宁乡,为秦曦再生资源公司临时工,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捡垃圾,公司有垃圾的时候就来捡垃圾,工资按天结算。事发前一天晚上,邓谢富留宿在公司内。
(四)事故发生经过
据事发现场监控录象显示,2025年7月30日上午8时36分左右,秦曦再生资源公司临时工邓谢富走到马应军停放在围档旁边的电动三轮车上(该车辆钥匙未拔),擅自启动电动三轮车并往后倒车(见图1),倒车约1米左右之后,邓谢富停住电动三轮车,未关闭车辆电源,从车辆左侧绕车头前,站在车辆右侧的地面上,右手握电动三轮车调速手柄,左手放在电动三轮车车厢上,往后推动车辆,在往后推车的过程中,不慎转动了电动三轮车调速手柄,导致三轮车突然快速向前移动(见图2、3),为避免三轮车与停在其正前方的一台铲车相撞,邓谢富想尽力将三轮车往左边打方向,但两车距离较近,最终邓谢富被挤压在三轮车和铲车之间(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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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邓谢富走到三轮车右侧,准备往后推三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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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邓谢富被挤压在两车中间) |
(五)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秦曦再生资源公司现场管理员黎检(事发时其在公司但不在第一现场)听说场内发生事故后,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公司负责人李武,7月30日8时48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并将受伤人员转运至湖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7月30日13时,医院宣布邓谢富经抢救无效死亡。雷锋街道接到秦曦再生资源公司的事故报告后,将事故情况报告给湘江新区应急指挥中心。
事故发生后,秦曦再生资源公司妥善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并与死者家属展开调解及事故赔偿工作,8月3日,在雷锋街道司法所参与调解下,秦曦再生资源公司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定调解协议。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8万元
二、事故原因
通过调查问询、视频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邓谢富擅自启动电动三轮车倒车后,在未关闭电动三轮车电源的情况下,再到车辆的右侧,一手握车辆调速手柄,一手推车右侧往后推车,不慎转动了电动三轮车调速手柄,由于邓谢富是站在地面转动调速手柄使车辆加速,惯性作用下,三轮车对其形成拖带,其又想阻止该电动三轮车与停放在其前面的铲车相撞,便尽力往三轮车左边打方向,但因车辆速度较快,两车距离较近,导致邓谢富被两车挤压受伤。
秦曦再生资源公司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严
经调查,公司日常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9时,但每天早上大约6时开始,就有建筑垃圾车辆进出卸货,6时到9时这个时间段,场内卸货区域的安全管理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事发前天晚上,邓谢富留宿在公司内,事发当天8时36分左右,邓谢富在没有任何工作安排、也没有接到任何指令的情况下,出现在卸货区域,擅自移动不属于他本人的三轮车直至该事故发生,无人知晓,更无人出面制止。公司通知第三方人员来公司进行围档作业,与场内的建筑垃圾车辆存在交叉作业的问题,公司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经调查,截止调查组要求的资料提交日,公司未提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公司日常的安全教育培训均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由会议主持人口头上叫大家注意场内的车辆安全等,没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新进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长沙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1]、第四十八条[2]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龙*:长沙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 李*:长沙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现场总负责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 邓*富:长沙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临时工,其未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停放在场内的车辆且违章操作,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本次事故中身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秦曦再生资源公司要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认真开展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制定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每天早上6点到公司正式上班前的这个时间段的安全管理。存在交叉作业的场所,如果涉及两两个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职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存在车辆交叉作业的区域要有人指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教育员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随意操作非本人工作职责范围的车辆和其他机械设备。公司要合理设置相关作业区域范围,明确各作业区域的导向标识和警示标志。要加强对员工留宿公司的管理,要严禁留宿人员在非工作时间进入作业区域。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如实记录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新进员工要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必须对新进员工开展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也要如实记录。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类企业的安全指导和监督。行业主管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新区范围内对同类型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属地街道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巡查。属地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小微企业的巡查,做好安全管理的宣传督导,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等情况的检查,防范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认真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要求。
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秦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7·30”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调查组
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