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岳麓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湘江新区防汛应急预案》等7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区各有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湖南湘江新区防汛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抗旱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岳麓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湖南湘江新区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始终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抗旱工作要求,指导新区做好抗旱工作,增强干旱风险意识,科学、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旱情、灾情,最大限度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新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健全应对干旱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湖南省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抗旱应急预案》《湘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干旱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抗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新区防指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促进抗旱工作由单一以农业抗旱为主向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和生态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4)建立健全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由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岳麓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成立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防指)
政 委:长沙市委副书记,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岳麓区委书记
指挥长: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岳麓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指挥长:湖南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局长;湖南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局长;岳麓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其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部、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纪检监察工委机关、组织工作部、宣传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气象局、岳麓区人民武装部、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湘江新区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市岳麓区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秘书长: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2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防办)
新区防办设在新区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局、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新区抗旱工作;拟订新区抗旱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组织编制修订抗旱预案;及时掌握新区旱情、灾情;组织检查抗旱工作;负责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抗旱资金的计划管理;负责统计掌握干旱灾害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应急处置,调配技术力量;协调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政 委:全面领导新区抗旱工作。
指挥长:全面负责新区抗旱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负责分管行业领域抗旱工作,完成新区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新区防办:承担新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抗旱会商和日常调度;收集汇总并报告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进展等情况,提出抗旱救灾方案及建议;协调、督促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实时雨量并做好抗旱预警预报发布、新闻宣传等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组织上报和指导督促街道(镇)指挥机构上报旱情紧急信息,较大及以上旱情信息及时准确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承办新区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街道(镇)指挥机构:制定街道(镇)抗旱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先期处置一般旱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做好抗旱期间值班备勤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党政综合部: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指导并配合做好抗旱奖励和表彰工作。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负责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纪检监察工委机关:负责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在抗旱期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组织工作部: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参与抗旱工作;参与抗旱先进典型评比表彰工作。
宣传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抗旱宣传教育;准确宣传抗旱形势;负责与抗旱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及时提供相关舆情信息;牵头做好旅游景点抗旱工作;组织文旅体部门及指导景区管理单位开展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抗旱相关信息。
政法工作部:负责维护抗旱期间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抗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组织好本系统人员参与抗旱工作,紧急抗旱期组织抗旱抢险突击队。
经济发展局:负责权限范围内抗旱工程、应急处理工程项目的指导、协调及审批。根据新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相应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新区防指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抗旱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财政金融局:负责按政策和规定落实新区抗旱救灾和应急抗旱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抗旱专项资金的申报、筹集、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新区水域保护利用规划。优先办理抗旱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抗旱仓储用地。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紧急时刻根据新区防指命令,负责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抗旱运输道路畅通。及时协调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饮用水源,协助指导新区城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组织本部门开展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供水、用水等信息。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运营商做好通讯保障工作;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抗旱期间协调、联系有关生活必需品物资调度、供应。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牵头做好新区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救灾和生产恢复,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调运。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干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检测并参与处置。组织编制新区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抗旱调度和应急水资源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所辖抗旱工程的运行安全。负责农业、水利系统抗旱工程设施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干旱灾害防御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干旱灾害防御、农业受灾等相关信息。
应急管理局:承担新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指挥、会商调度、参谋协调、督导考核等);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干旱灾害防治工作;编制抗旱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多部门参与的干旱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干旱灾害应急救援;统筹新区应急救援力量,牵头做好新区抗旱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出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按权限提出上级下达和新区抗旱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落实抗旱预案和措施。
行政执法局:协助新区政法工作部维护抗旱期间的社会秩序。
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督促落实非常时期抗旱措施;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教育系统抗旱相关信息。
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生干旱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组织新区发生灾情时的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建议,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做好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内抗旱工作。组织本系统及景区管理单位开展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抗旱相关信息。
气象局:负责监测新区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实时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系统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
岳麓区人民武装部:根据抗旱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民兵担负抗旱抢险及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抢险紧急疏散工作;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对抗旱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抗旱接警信息、出动警力参与抗旱救灾相关信息。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实施的任务;旱灾严重时,配合做好应急送水准备,解决重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保证抗旱物资车辆优先通行;紧急抗旱期,负责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维护社会秩序,负责放置指示路牌。
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新区范围内在建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期项目、已完工未移交项目、项目相关附属设施和项目建设周边相关区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处置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新区范围内抗旱的电力供应及电力设施设备抢修,落实抗旱用电的调度指令;组织各级供电部门开展抗旱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电力系统抗旱相关信息。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新区范围内旱期供水保障及设施设备抢修,及时向新区防办提供供水系统抗旱信息。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麓区分公司:负责辖区通信设施的安全,及时排除通信设备、线路故障,保障通信畅通;落实对抗旱有关单位的各项优惠措施;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根据新区防指要求负责向社会推送气象、水文和抗旱信息。
当启动抗旱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由新区防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指导组、现场救援组、灾害防治组、灾情统计与救助组、综合保障组、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宣传报道组、督查督办组九个工作组参与,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一办九组机构成员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一)。工作组成员由新区防指在每年旱前调整公布。
新区防办应建立完善旱情监测、预报制度,加强气象干旱、人饮困难、水文干旱、城市干旱、农业干旱、高温天数、区域降雨量、区域地表水系水位、土壤含水量等干旱信息的动态监测和共享,及时向新区防指通报,必要时加大监测预报及上报频次,为预警、预防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新区防指负责发布新区干旱灾害预警信息,严重干旱、特大干旱预警信息由市防指负责发布。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掌握旱情动态,分析研判抗旱形势,要加强调度水利工程,统计新区蓄水情况;及时组织专家,指导各地做好田间抗旱减灾工作,力争保产保收和统计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和播种面积数据;及时转发水文部门对水情、旱情发展趋势等预测信息;加强水质监测,及时向新区防指报告水质监测成果,当需要引水时,加大监测频次,从水质方面提出引水建议。
气象局及时提供天气预报、气温等基本气象信息,精准预测预警,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分析遥感监测成果,定期报新区防指,旱情紧急情况根据需要加大上报频次。
新区防办组织抗旱会商研判,收集情报信息,协调调度督办,提出工作建议,辅助决策指挥;督促落实新区防指的工作安排。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和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抗旱应急预案和方案。
(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通信专网、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预警行动
气象局负责对降水、气温等气象干旱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供水、用水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作物种植面积、墒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因旱损失等农业干旱和林业、水环境质量等旱情旱灾信息相关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各街道(镇)按照早测报、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汇总分析本街道(镇)的旱情旱灾信息。新区相关部门、街道(镇)监测统计和预报分析结果及时报新区防办。
3.2.3 蓄水保水
在保证工程安全和应急用水的前提下,各类水库和闸坝等利用雨洪、过境水源都应按照控制运用方案的规定,适时蓄水、引水、保水,增加调节水量。
3.2.4 利用过境水资源
通过实时监测过境水来水量变化,动态调整引水时机,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适量引用过境水资源。
3.2.5 洪水资源化
洪水消退阶段,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可适时关闭水库泄洪设施和沿江、沿河控制水闸。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尾梢,增加抗旱水源,改善抗旱水质。
3.2.6 水源调度
新区防指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水源调度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新区应根据抗旱形势,适时开展水工程调度,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3.3.1 报告内容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干旱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饮水、工农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
建立新区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分析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新区防指。
新区防指调度掌握旱情和灾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等综合研判后,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市防指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3.3.2 时限要求
干旱灾害发生后,受灾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须严格按照《湖南湘江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新区防办报告情况,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
对于一般及以上级别、涉及特殊人员或性质恶劣的突发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至新区防办,同时动态跟踪事件进展,1小时内进行续报。
轻度干旱时,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中度、严重干旱时,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特大干旱时,实行日报,即每日上报。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旱情和灾情的收集、后期形势的分析预测等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向新区防指报告。
3.4.1 干旱风险图
新区防指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新区的干旱风险图。
3.4.2 抗旱预案
新区防指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并按规定向市防指备案。
3.4.3 抗旱信息系统
新区防指应依托防汛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以此作为旱情预警系统的技术支持平台。
按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新区抗旱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新区防指根据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全域或局地应急响应。四级应急响应由新区防指秘书长签发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新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启动,二级和一级应急响应由新区防指指挥长签发启动。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新区防指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对符合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相关部门和新区防指按照预案自行启动响应,做好组织抗旱救灾,并同时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防指。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经会商研判,经会商研判,启动新区抗旱四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新区防指秘书长签发。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20%以下;
(2)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以上10%以下;
(3)人员饮水困难人数达到0.2万人以上0.7万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4)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新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启动四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
(2)组织发动措施
新区防办负责人主持抗旱会商,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新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新区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做好抗旱工作通知;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向市防指、新区管委会报告旱情;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下达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新区防办及时掌握旱情、灾情信息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向市防办填报旱情报表。
新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履行相应职责。
各受旱街道(镇)防指按职责承担本街道(镇)抗旱工作,组织抽水抗旱,并将工作情况报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新区防指。
(3)抗旱调度措施
1. 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2. 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塘坝放水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 渠道淤积严重的地区,发动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 鼓励和督促有关街道(镇)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特别是当旱情发生在农作物收割的关键时期时,动员受旱地区积极主动开展抗旱,减轻农作物损失。
4.3.1 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新区抗旱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新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签发。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0%以上40%以下;
(2)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以上20%以下;
(3)人员饮水困难人数达到0.7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4)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情况。
4.3.2 启动程序
新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新区防指启动三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1)组织发动措施
新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新区防指一办九组在新区防办集中办公。
新区防指根据旱情监测、预报,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向受旱地区发出加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抗旱工作检查组指导抗旱;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向市防指、新区管委会报告旱情;动员受旱地区服务组织开展抗旱服务;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抗旱信息。
新区防指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向市防指、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较大抗旱经费;请求新区管委会安排下达必要的抗旱经费。
气象局把握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新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严重干旱的街道(镇)防指可视情况进入紧急抗旱期,街道(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职责组织开展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新区防指。
(2)抗旱调度措施
1. 做好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2. 加强蓄水管理。水库、塘坝放水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控制,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3. 渠道淤积的地区,组织劳力及时清淤疏浚,保证输水畅通。
4. 加强污染源治理,限制污水排放,防止城乡供水水源水质恶化。
5. 督促有关街道(镇)发动抗旱泵站、机井、小口井、各类抗旱流动机械,适时开展抗旱浇灌。
4.4.1 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新区抗旱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新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0%以上60%以下;
(2)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以上30%以下;
(3)人员饮水困难人数达到1.2万人以上1.7万人以下;
(4)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新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新区防指启动二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全面抗旱,保证重点。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生产用水、高效经济作物用水等。
(2)组织发动措施
新区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新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新区防办组织会商,新区防指作出工作部署。
新区防指发布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新区防指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新区防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
新区防指在向市防指申请重大抗旱经费的同时,请求新区管委会安排资金,重点支持受旱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减灾工作;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
新区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灾情及抗旱情况。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新区防指《抗旱通报》,同时在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不得早于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紧急信息。
新区防指其他有关成员单位在新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相应职责。
各街道(镇)防指视情况依法宣布本街道(镇)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承担本街道(镇)抗旱工作,督促新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将工作情况报新区防指。
(3)抗旱调度措施
1. 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新区防指进一步做好中小型水库的统一调度,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2. 蓄引提调并举,全力开机提水抗旱。新区所有泵站全力开机提水,努力扩大浇灌面积。
3. 加大农业、城市生活、工业节约用水力度。特别是灌区尾部要做好种植结构调整工作。
4. 加强污染源的治理,限制污水排放,严防城乡供水水源和灌溉水源水质的降低。
5. 在中度干旱调度措施的基础上,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调度的首位。
6. 留足生活用水水源。作为城镇供水水源的中小型水库,要压缩农业灌溉用水;对村边塘要划出一至二口人畜饮用水专用塘,保证人畜饮水需要。
(4)抗旱应急措施
可采取下列应急措施:在保证水工程安全的情况下,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等;应急性跨流域调水;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对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5 一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经会商研判,启动新区抗旱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命令由新区防指指挥长签发。
(1)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60%以上;
(2)城市干旱缺水率为30%以上;
(3)人员饮水困难人数达到2.2万人以上;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情况。
4.5.2 启动程序
新区防办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新区防指启动一级响应。
4.5.3 响应行动
(1)抗旱工作原则
实行“重点抗旱与保重点”的工作原则。抗旱重点是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2)组织发动措施
新区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新区党工委研究部署。
新区管委会召开新区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市防指、市政府汇报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情况。
新区防指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协调力度。
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特大抗旱经费,新区防指请求在新区管委会相关经费中追加下达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
新区防指动员新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协调岳麓区人武部、驻长武警部队、解放军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新区防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新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3)抗旱调度措施
1. 新区防指在二级响应调度措施的基础上,以人为本,把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强化各项调度措施。
2. 所有提水设施抓住时机抢提外水。泵站引水渠道淤积严重的地方,要及时发动群众清淤疏浚,确保引水畅通。因外河水位低,引不到水的地方,要充分发挥抗旱服务组织的作用,架设临时机械提水。
3. 加强防污调度,防止水质恶化。严格执行防污调度规定,防止污水集中下泄,造成污染事故。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执法力度,限制直至停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确保大旱期间水质满足城镇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需要。
4. 进一步加大农村人畜饮用水调度。充分发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作用;抗旱服务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迅速开展掏深井、打新井工作。水源仍然困难的,组织消防部门、抗旱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实行临时送水。
5. 切实做好城镇供水调度。
6. 调度方案顺利实施的要求:新区防指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水工作。新区特大抗旱经费重点向调水倾斜。在实施调水前,应当组织抗旱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
(4)抗旱应急措施
新区防指在二级响应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加大限制力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洗浴等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4.6 应急扩大
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新区防指调用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
当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时,迅速报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应急力量、装备的支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新区防指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气象局报新区防指;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信息由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报新区防指;受旱情况由各街道(镇)报新区防指。
各类信息由新区防办形成综合情况,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防指和市防指。新区防办会同新区宣传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响应结束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时,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机构视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依照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抗旱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应急工作结束后,新区防指应当协助新区管委会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及时拆除紧急状态下实施的拦河坝,恢复河道、渠道正常泄洪、过水断面。
5.1 灾后救助
(1)发生重大灾情时,新区防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的恢复生产,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处、有医疗服务。
(3)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4)当地街道(镇)应当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旱情结束后,在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相关部门、街道(镇)具体实施善后处置工作。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查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各地在抗旱结束后,及时拆除河道、渠道临时拦水建筑物,恢复河道、渠道等原有功能。督促各地及时回收临时抗旱机械,加强养护和管理,以备下次干旱时使用。
大力推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发展。灾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新区相关部门、街道(镇)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行业对干旱受灾地区的承保单位快速、及时做好查勘理赔服务工作。
5.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新区防指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新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抗旱过后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6.1 物资保障
新区防指、各相关部门、街道(镇)立足于抗大旱、抗连旱,储备必需的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并制定抗旱救灾物资和器材储备使用和调拨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时物资调得出、用得上。根据新区的历史旱情和易受灾地区的人口和经济状况确定物资和器材储备的种类和数量,包括水泵、管线、运水车等抗旱工程设备和材料,救灾粮食储备、灾区防疫药物和器材等。
6.2 资金保障
新区防指将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抗旱设备购置和维修、抗旱服务组织补助等经费纳入新区财政预算,确保抗旱救灾应急所需。
6.3 技术保障
6.3.1 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新区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旱情和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6.3.2 专家支撑
新区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干旱灾害时,由新区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工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承担抗旱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6.4 抗旱服务组织保障
加强现有抗旱服务组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服务组织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组织的服务机制和生存发展体制。同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各级抗旱服务组织主动服务的积极性,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新区防指根据当地水利工程抗旱能力的实际,结合历史旱灾情况,明确抗旱服务组织需要具备的流动机械和送水设备的最低保有量,以保障旱情发生时及时投入抗旱服务。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新区防指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技术。抗旱服务队重点支援严重受旱地区应急提水、抗旱技术服务等工作。
6.5 抗旱应急水源保障
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确保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新区防指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
应急水源:一)饮用水,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通过银盘路隧道内临时供水管道从浏阳市株树桥水库供应,2027年后通过新建清风路大桥预埋永久管道供水;农村干旱区域通过机井和水车送水供应。二)农业灌溉,通过水库调度,矿洞抽排,水闸调蓄供应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严重、特大干旱灾害后,因干旱缺水造成人员受伤时,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医学救援和救治,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
新区防指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主动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要指导、协助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类救灾分队等,开展抗旱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重要信息,或在抗旱救灾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区防办会同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1 名词术语定义
按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新区抗旱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轻度干旱: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10%-30%,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中度干旱: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30%-50%,旱情对作物产量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发生困难。
严重干旱:连续31-45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50%-70%。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
特大干旱:连续45天无有效降雨,或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70%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日缺水量与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
城市轻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30%,出现较大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城市干旱缺水率为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严重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新区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醒新区防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防办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湖南湘江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新区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新区造成严重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新区应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应对。
(3)强化基层,提高能力。落实基层单位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加强预防和处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研究,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由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岳麓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委)负责设立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低温指挥部)。
新区低温指挥部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指挥长: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担任)。
副指挥长: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行政执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岳麓区副区长、岳麓区人武部副部长
新区低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低温办)设在新区应急管理局,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部、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宣传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岳麓区人民武装部、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气象局、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红十字会、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湘江新区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市岳麓区分公司。
新区低温指挥部根据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调整成员单位。涉及成员单位职能调整的,职责自动调整至新单位。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新区低温指挥部职责
(1)在新区应安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险情、灾情,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2)研究部署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发挥牵头抓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
(3)组织编制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研究、决定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
(4)完成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2.2.2 新区低温办职责
(1)承担新区低温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提出处置建议,传达、落实新区低温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协调、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
(3)建立新区低温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及街道(镇)联动机制;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研究会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发展趋势;
(5)收集、整理、报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及工作动态,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紧急信息、情况通报以及有关信息发布,根据会议要求编印工作简报;
(6)组织、协调开展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完成新区低温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新区低温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启动本单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充分发挥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做好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道路保畅、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工作。
党政综合部:指导并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奖励和表彰工作;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低温指挥部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配合应急救援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宣传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宣传教育;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及时提供相关舆情信息;负责组织、督导旅游行业防灾、抗灾知识宣传;协调景区管理单位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经济发展局:根据应急管理局报送需求,将涉及预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项目列入本级年度投资计划;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价格部门有关保供稳价的决策部署;做好粮食储备和市场粮情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原粮加工和受灾区域应急粮油调用安排,保障粮食供应;督促、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电力保供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新区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财政金融局:负责按政策和规定落实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和修复工程所需资金;配合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项资金的申报、筹集、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核实林业灾情;林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建筑工地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及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指导街道(镇)做好城乡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公路建养中心、交通运输事务中心做好公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受灾地区做好运力保障工作。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协调、联系有关生活必需品调度、供应;负责加大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农村供水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应急抢险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农业灾情;农业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组织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和供应。
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区低温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等);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联系、协调岳麓区人武部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行政执法局:负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等工作;负责受损供气管网应急抢修;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开展市政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以及生活垃圾集中清运工作。负责城区职责范围内道路,桥隧,地下通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督促街道(镇)、社区(村)做好背街小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工作;紧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突击队开展抢险救援,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提供城区道路受损和抢险救援等相关信息。
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因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所造成的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协调保障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广泛开展冻伤预防、科学自救互救等公众健康教育。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做好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组织本系统及景区管理单位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提供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信息。
岳麓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加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起的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协助受灾街道(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发布,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旅客、记者因灾被困、伤亡和签证过期等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电视塔、体育馆、农贸市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铲冰除雪工作;负责执行因取暖设备使用不当引发的火灾、煤气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危险源排查、通风排险、人员搜救与安全转移等民生保障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负责疏导交通,保证救灾物资车辆优先通行;紧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负责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协助有关单位维护社会秩序,负责放置指示路牌。
岳麓区红十字会:负责协助政府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筹集救灾款物和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新区范围内在建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期项目、已完工未移交项目、项目相关附属设施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等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和重要、高危用户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生活的电力供应。
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负责新区范围内供气保障及设施设备抢修,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提供供气系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
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负责新区供水保障及冰冻致管道、阀门破裂等设施抢修,落实供水管网、户表、水厂设施等防冻保温措施,储备管材、配件、应急送水车等抢修物资与装备,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提供供水系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负责统计和技术分析冰冻爆管事件的频率、点位、管材类型、年代等,评估灾害损失和应急响应效果。依据分析结果识别薄弱环节,制定并实施管网改造、设备升级、保温强化等工程性整改计划,提升管网御寒能力。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麓区分公司:负责辖区通
信设施的安全,及时排除通信设备、线路故障,保障通信畅通;根据新区低温指挥部要求负责向社会推送气象信息。
各街道(镇):相应设立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新区低温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低温雨雪冰冻期间值班备勤和紧急信息报送工作。
2.4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家组,主要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工作,为新区低温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2.5 应急工作组
当启动应急响应进入紧急抗灾救灾期时,由新区低温指挥部牵头,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设立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新区低温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分工协作,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1)监测预警组:由气象局牵头,新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加强预报预警,及时向指挥部提供精细化、定量化的气象预报信息和预警发布建议;参与灾情会商研判,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通过各类渠道统一发布权威预警信息;协助发布防灾避灾指南。
(2)现场抢险组:由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镇)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力量清除城市主干道、桥梁、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国省干道等重要交通枢纽和节点的积雪积冰,保障道路畅通;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交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开展因灾导致的建筑物坍塌、人员车辆被困等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3)交通保障组:由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牵头,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局、各街道(镇)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实施交通秩序维护和管制措施,对结冰严重、危险路段进行封闭或引导分流;加强路面巡逻,及时疏导交通,处置交通事故,保障应急通道、生命通道的畅通;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和交通管制公告,引导公众合理出行。
(4)能源保供组: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电网企业开展输电线路巡护、融冰、除冰和抢修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重点单位和高危行业的电力供应;协调保障成品油、天然气的稳定供应,确保公共交通、应急车辆和居民生活用气;协调发电供热企业的电煤供应。
(5)民生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由经济发展局牵头,行政执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各街道(镇)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调运、发放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和滞留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避寒场所);组织协调供水企业加强管网巡护,及时抢修爆裂水管,保障居民饮水安全。
(6) 医疗救护和疫情防控组: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岳麓区红十字会、各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医疗资源和力量,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和病患者;组织开展疾病监测和环境卫生消毒,指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各类传染病疫情发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宣传舆情组:由宣传工作部牵头,党政综合部、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灾情和应急工作动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宣传防灾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和安全提示,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8)社会治安组:由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牵头,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各街道(镇)等有关单位参与。主要负责加强社会治安巡逻防控,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受灾群众安置点、物资发放点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秩序;协助处理因灾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综合保障组:由党政综合部牵头,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各街道(镇)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负责应急车辆、油料、通信、电力等应急保障资源的统一调配;负责指挥部和各工作组的后勤保障工作。
(10)善后恢复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金融局、党政综合部、行政执法局、各街镇等有关单位参与。负责组织灾情调查、核实和评估,建立灾情台账;制定并组织实施恢复重建规划,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做好善后补偿、社会救助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1)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2)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加强中短期监测预报,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警先导作用,及时向新区低温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具体按照《湖南湘江新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3)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认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新区低温办建立与各成员单位及街道(镇)的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
3.2 预警发布与行动
气象局及时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利用多种媒介及时转发预警信息。
新区低温办及时向新区低温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发送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新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要切实履行行业和属地低温雨雪冰冻防范应对责任,要分级分类建立信息群组,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提升呼叫应答时效,实现呼叫应答直达基层。
每年11月下旬至次年3月30日为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新区低温指挥部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防御警戒期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各级低温办、气象局等新区低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建立预警、预防日常值班制度,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以及对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农林渔业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汇总评估,研究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新区低温指挥部。
(2)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教育局、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管理,落实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3)各街道(镇)、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完善新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范围与标准
各街道(镇)、各行业后续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以续报方式上报新区低温办。凡发生下列情况或更严重情况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按信息报告规定立即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1)气象信息
监测或预报持续1天以上积雪超过10厘米,监测或预报出现雨凇、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的。
(2)人员伤亡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交通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新区境内主要道路严重受阻或中断,旅客滞留,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4)电力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新区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对当地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
(5)公共设施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新区境内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造成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
(6)其他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民生活受到影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报告。
3.3.2 信息报告时限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受灾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须严格按照《湖南湘江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新区低温办报告情况,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
对于一般及以上级别、涉及特殊人员或性质恶劣的突发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并在30分钟内提交书面报告至新区低温办,同时动态跟踪事件进展,1小时内进行续报。
通过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不得早于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紧急信息。新区低温办负责汇总整理相关信息,在报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同时,同步上报至市相关行业部门。
3.3.3 信息报告内容
事件性质、时间、地点、程度(影响)、起因、已采取的先期措施、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处置建议、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等四级。下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四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新区3个街道(镇)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雨凇、冰凌或道路结冰情况;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造成新区境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4)造成新区境内电力设施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造成新区境内主要城镇城区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4.2.2 启动程序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区低温办结合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后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新区低温办主任签发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指挥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新区低温指挥部相关领导。
4.2.3 响应行动
新区低温办组织协调新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镇)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新区低温指挥部召集主要成员单位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视情形给予灾害发生地街道(镇)应急支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预报
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发展趋势和灾害影响情况,及时收集、汇总信息。气象局密切监测天气变化,提高分析预报和预警预报频次,每日1次向新区低温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和通报监测预报信息。
(2)巡查检查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对新区桥梁、高架、快速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坡道、阴面、风口等重点部位积雪结冰情况巡查检查,重点部位、路段要落实专人监测处置。组织排查及处置管辖范围内老旧房屋、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受灾情况。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导相关单位落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巡查、预警工作,关注灾情并及时提醒相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其他成员单位、各街道(镇)按照职责落实巡查检查责任,开展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
(3)交通运输保障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国道、市道进行应急抢修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督导市政道路清扫单位、路政管理单位加强道路绿化巡查,做好树木除雪降压工作,及时清理路面倒伏树木、断枝,保障道路畅通;暂停道路带水作业,及时清除道路积水。
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等部门密切配合,督导客运场站、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运营车辆限速慢行,落实防滑防冻措施;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客流高峰期巡查,及时修复设备设施;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合理分流疏散车辆;实施道路交通人工疏导和分流,根据路况视情管控重点路段和桥梁;开通绿色通道,保障扫雪除冰作业车辆设备通行畅通。
行政执法局及各街道(镇)迅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
(4)民生保障
经济发展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石化(石油)、盐业等企业,确保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新区各重点单位(部门)应预备并适时启动自备电源。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协调督促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加强城市供水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5)社会动员
各相关单位组织环卫企业、社区、辖区单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扫雪除冰。
(6)宣传发布
宣传工作局配合新区低温办,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利用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及时播报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
4.3三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新区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者雨凇、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
(3)造成新区境内高速公路、国道、铁路等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秩序,迫使高铁站、汽车站大部分车次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城市,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造成新区境内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20%以上,其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造成新区境内较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4.3.2 启动程序
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区低温办结合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后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新区低温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指挥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新区低温指挥部指挥长。
4.3.3 响应行动
在四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新区低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预报
气象局加密监测天气变化,分析雪(冰)情趋势,每日向新区低温办通报气象信息不少于2次,响应期间雪(冰)情及气温有较明显变化时,及时向新区低温办更新预报。
(2)道路保通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促清扫、管理、养护单位落实“扫、抛、清、净”措施,加密融雪剂撒布频次,开展全员、全装扫雪除冰作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扫雪除冰清运工作。
(3)道路管控
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加强道路交通分流管控和临时限行措施,加强警力部署,视情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及时封闭积雪结冰和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采取远端分流、近端疏导、临时限流等措施,做好拥堵路段车辆疏导分流。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调整班次和运行线路,做好缩线运行;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调整地铁运力并控制客流,视情调整地铁线路运行班次。
各街道(镇)加大扫雪除冰作业力度,扩大作业范围;视情对风险较大的道路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封闭积雪结冰和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4)社会管控
教育局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适时采取弹性到校、离校措施;督导各体育场馆落实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宣传工作部、教育局视情中止或取消室外文体活动。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统计农业、林区受灾情况,指导受影响林业、农业单位除雪、林木防冻保护工作等。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停止高空露天作业,疏散撤离危险区人员。
新区宣传工作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视情通知受灾区域景区关闭或控制客流,指导其景区管理机构组织妥善疏散、安置滞留游客。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各景区管理处应视情关闭或控制客流,组织景区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妥善疏散、安置滞留游客。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督导管辖范围内大跨度顶棚的农贸市场落实灾害防范应对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关闭体育场馆、钢结构大棚和厂房等大跨度建(构)筑物,疏散、转移安置建(构)筑物内人员;督导相关单位及时疏散老旧危房、坍塌征兆建筑内人员;组织受灾或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安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就近配合和参与抢险救援。
(5)民生保障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水、电、气、暖、通信巡查检查工作,保障正常供应。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在灾害重点区域、受灾区或危险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区域治安秩序;协助做好受灾区域或危险区群众转移救助工作。
财政金融局审查拨付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督促资金及时到位使用。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受灾区各街道(镇)开展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局、岳麓区红十字会加强医疗救护力量,及时开展受伤、冻伤等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扫雪除冰,被困人员疏散与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等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加强所辖重要电力设备、输电线路、电网负荷运行监测,保障电力供应。
各相关单位加强滞留旅客、受困人员基本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做好滞留旅客、受困人员饮用水、食品等应急物资配送工作;加强安置点管理;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做好受灾人员安抚、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组织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设工地建设单位、拆迁工地施工单位、居民住户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除门前冰雪,保障进出沿街单位、人行道正常通行。
(7)宣传发布
宣传工作部、党政综合部配合新区低温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利用网络、广播、电视、融媒体等多种渠道滚动播报低温雨雪冰冻情况、交通拥堵及应对措施等动态信息;及时关注舆情信息,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4.4二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监测或预报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雨凇、冰凌直径在10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2厘米以上,或者日平均气温持续10天在0℃以下;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造成新区境内高速公路,重要国、省、市道干线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高铁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高速公路、车站或码头等公共场所,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造成新区境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40%以上,或新区某街道(镇)电网减供负荷达8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造成新区部分城区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4.4.2 启动程序
发生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区低温办结合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后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新区低温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批准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指挥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新区低温指挥部指挥长。
4.4.3 响应行动
在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新区低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预报
气象局加强气象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向新区低温办通报气象信息不少于3次,随时更新预报。
(2)道路保通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发展局协调动员相关企业、单位,落实“边清边运”工作措施,共同参与做好国省干线公路、城市干道扫雪除冰工作。各街道(镇)就近提供融雪剂、积雪堆放场。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开展扫雪除冰清运工作。
(3)道路管控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加强道路管控措施,对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实施交通管制,视情封闭积雪结冰和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运行措施,实施绕行方案或停运;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调整地铁运力并控制客流,结合实际弹性停止部分路段线路运行。
(4)社会管控
教育局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关闭大礼堂、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大空间建筑,视情停课;督导关闭体育场馆等大空间建筑。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督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停止户外作业,组织人员避险。
新区宣传工作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督促人员密集的户外景区实施“闭园”管理,指导管理单位配合属地妥善疏散、安置滞留游客。各景区管理处应视灾情主动报告并实施“闭园”管理,组织景区相关部门、运营单位妥善疏散、安置滞留游客。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督促管辖范围内大跨度顶棚的农贸市场停业并疏散人员。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促管辖范围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关闭场站,妥善安抚、安置和分流滞留旅客,组织扫雪除冰。
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关闭辖区体育场馆、钢结构大棚和厂房等大跨度建(构)筑物,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场所人员。
(5)民生保障
党政综合部、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水、电、气、暖、通信抢险抢修工作,保障正常供应。
经济发展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监测生活基本必需品价格和市场供求情况,维持正常市场秩序,稳定物价。
财政金融局审查拨付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督促资金及时到位使用。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受灾区各街道(镇)开展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卫生健康局、岳麓区红十字会加强医疗救护力量,及时开展受伤、冻伤等院前急救、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管理局收集核实有关灾情,组织、协调社会救援力量做好受灾人员的救援、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各街道(镇)启用临时安置点;协调做好基本生活物资保障。
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全力做好被困、滞留和受灾人员的疏散营救、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调配所辖发电、输电、变电和配电资源,及时抢修抢通供电设施,做好应急供电。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麓区分公司加强重要通信基站、通信设备设施巡查检查,采取防冻措施,保证重要区域通信正常。
各相关单位指导小型商超、餐饮店铺等临街商铺、社区商业门店加强生鲜食品及生活基本必需品供应。组织骨干力量巡查检查各相关场所关闭情况,全面做好滞留旅客、受困人员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社会动员
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组织企事业单位减少户外非必要作业。各级各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倡导群众减少户外活动,视情弹性调整上下班时间。
(7)宣传发布
宣传工作部、党政综合部配合新区低温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避难避险指引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收集舆情信息,指导做好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4.5一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者出现雨凇、冰凌直径在20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3厘米以上、日平均气温连续12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3)造成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中断,列车无法正常运行。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4)造成新区境内电力设施绝大部分破坏,新区电网减供负荷达60%以上,对华中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造成新区城区绝大部分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4.5.2 启动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新区低温办结合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后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新区低温指挥部指挥长签发批准启动一级响应,指挥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4.5.3 响应行动
在二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上,新区低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要全力保安全、保畅通、保民生、保稳定,力争不亡人、少伤人、少损失。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监测预报
气象局加强气象滚动预报,加大预报密度,及时监测、分析和预测天气形势,每日4次向新区低温办通报气象信息,及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2)道路保通
新区低温指挥部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开展道路扫雪除冰清运工作。各专业力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边下边扫”等工作措施,全力保障主要道路通行。
(3)道路管控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工作,提前做好警力预置。维持社会治安秩序。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根据需要封闭市政主要道路、国省干线公路。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督导客运场站、公交、出租等运营单位,适时调整运营计划,统筹做好停运工作;督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调整地铁运力并控制客流,部分线路拉大行车间隔、限速运行;极端降雪冰冻天气可视情停止地铁运营服务。
(4)社会管控
教育局指导学校(含幼儿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培训机构停课、校车停止运营,开展线上教学;视情关闭体育场馆等建筑。
新区宣传工作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经请示上级后指导关闭所有户外景区,指导管理单位配合属地妥善疏散、安置滞留游客。
其他成员单位督导本行业、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停工停产停业措施。
(5)民生保障
党政综合部、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长沙新奥燃气河西分公司、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水、电、气、暖、通信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新区受灾人员救助安置工作,各街道(镇)全力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所辖范围电力保障工作,确保重要区域不断电。
(6)社会动员
各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督促商超、餐饮店铺等临街商铺、社区商业门店加强生鲜食品及生活基本必需品供应。做好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拨工作。落实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相关应对措施。通过多种方式、途径积极劝导群众减少户外活动。
(7)宣传发布
宣传工作部、党政综合部配合新区低温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全市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电子广告屏等媒体平台做好灾害预警信息、防御指引发布,舆论引导、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应对工作。指导对接有关网络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4.6 扩大应急
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需要,新区低温指挥部调用新区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当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时,迅速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应急力量、装备的支援。
4.7 应急终止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管理机构视情宣布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救济救灾
新区各街道(镇)及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湖南湘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局、岳麓区红十字会、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防止灾后各类传染病疫情发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 基础设施恢复
经济发展局、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进行抢修,恢复正常功能。
5.4 灾后重建
各受灾地区街道(镇)和有关部门要抓紧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情况需要且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应尽快消除灾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5 保险理赔
财政金融局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气象局等有关部门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赔付。
5.6 物资补充
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镇)等有关部门按照二级应急响应防范应对处置要求,及时补充消耗物资,加强保养维护,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快速投入使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街道(镇)和新区低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并组织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专家队伍依托气象专家库、应急管理专家库和各成员单位分别组建的专家队伍共同构成,为新区低温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抗灾救灾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做好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各成员单位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
6.3 通信保障
新区低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道(镇)建立信息共享交互机制,保证灾情、险情传递畅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运力,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受灾群众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及时到位。
6.5 电力保障
经济发展局、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6 物资装备保障
各街道(镇)和新区低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的储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6.7 治安保障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加强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抢险运载车辆通行。
6.8 避灾场所保障
各街道(镇)及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依法征用学校、体育、文化、人防等社会公共场所。
6.9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救治:建立以综合医院为核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应急医疗网络,开通伤员救治绿色通道。组建专业应急医疗队,保障随时出动。
物资储备:实行区、院两级药品器械储备制度,重点保障创伤、冻伤、感冒等灾害相关药品和耗材的供应与动态调配。
疾控监督:卫健局加强灾后传染病监测,对安置点、公共场所开展消杀指导。强化安置点食品和饮用水安全监管,防止疫情发生。
健康服务:开展防冻防滑、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健康知识宣传。为受灾群众和救援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协同支持:公安、交通部门保障救护车辆和医疗队伍优先通行。财政部门确保应急医疗资金及时到位 。
6.10 基本生活保障
经济发展局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的监测。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新区管委会、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业务培训,新区低温办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和各街道(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或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切实提高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调查评估
新区低温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和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报告。
7.3 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道路结冰是指等级公路结冰。
雨凇又称“桐油凝”“树挂”“冰凌”“树凝”,是指超冷却的降水碰到温度等于或低于零摄氏度的物体表面时所形成玻璃状的透明或无光泽的表面粗糙的冰覆盖层。
8.2 预案管理
新区低温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新区低温指挥部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新区低温指挥部制定,由新区低温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提升湘江新区地震灾害综合防御与应急处置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旨在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抗震救灾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新区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与社会稳定秩序,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全域范围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新区毗邻地区发生地震并对新区辖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执行。
在湘江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在湘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时,新区管委会在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的同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由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新区范围内抗震救灾指挥工作由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机构如下:
指 挥 长: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岳麓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新区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其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进行现场指挥。
2.1.2 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抗震救灾办)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应急管理局内,承担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3 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部、宣传工作部、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区人武部、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湖南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沙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长沙高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交警大队、气象局、共青团岳麓区委、岳麓区红十字会、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湘江新区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市岳麓区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各街道(镇)。
2.2.1指挥长:全面负责新区抗震救灾工作。
2.2.2副指挥长:负责分管行业领域抗震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新区地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做好震前预警、震中抢灾救灾和震后灾后恢复全过程的应急准备;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建立与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统一指挥、部署新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新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新区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如出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并按程序报请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收集、掌握地震灾害有关信息,发布一般地震灾害灾情(险情)、救援信息,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4 新区抗震救灾办
新区抗震救灾办设在应急管理局,承担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与市地震局保持紧密联系,配合长沙地震预测和市抗震救灾办开展工作。督促、指导街道(镇)和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新区管委会工作要求;修订完善本预案,提出预防地震灾害的对策和建议;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震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震灾害应急措施;协助新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街道(镇)、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地震发生后,及时汇总事件信息,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电话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及时抄报市抗震救灾办;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后的调查与评估。
2.2.5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党政综合部:落实湘江新区党工委(岳麓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统筹调度、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2)宣传工作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新区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统筹协调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
(3)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团组织和工商联开展抢险救灾,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宗教场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政法工作部: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当前公共安全风险,应对处置抗震救灾时的重大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监狱、强制戒毒隔离所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经济发展局:协调电力保障,协助保障灾区电力需求。
(6)财政金融局:按政策和规定安排、拨付救灾资金;配合部门申请上级地震灾害救援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配合应急等相关部门进行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协助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新区辖区属国有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防治,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8)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站场、设施设备权属单位监测车站受损情况;协调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开展城区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负责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9)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调度应急信号发射车);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新区工业受灾情况。
(10)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
(11)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防守及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排险除险和震损水利设施修复等工作;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12)应急管理局:承担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灾害救助、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指导协调新区防震减灾、灾后重建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组织编制、修订新区地震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接受、安排省、市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核实、报告和配合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督促指导地震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3)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区防涝排渍,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燃气热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14)教育局:组织学校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灾后恢复教学和毁损校舍重建工作。
(15)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健全抗震救灾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协调社会组织和社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地震灾害救灾募捐工作;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16)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参与灾区救援、人道援助,开展救灾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17)气象局:负责监测新区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实时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系统应急培训和演练。
(18)岳麓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
(19)公安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20)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湖南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助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
(21)长沙高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22)共青团岳麓区委: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3)岳麓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2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时发布景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地震灾害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各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25)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做好供电保障。
(26)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新区范围内在建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期项目、已完工未移交项目、项目相关附属设施和项目建设周边相关区域的抗震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
(27)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区各自管辖范围内供水保障及设施设备抢修,及时向抗震救灾办提供供水系统抗震救灾信息。
(2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麓区分公司:负责辖区通信设施的安全,及时排除通信设备、线路故障,保障通信畅通;落实对抗震救灾有关单位的各项优惠措施;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根据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向社会推送气象、水文和抗震救灾信息。
(29)各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能,在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地震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岳麓区人武部、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街道(镇),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新区相关部门(单位)及街道(镇)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等。
(7)新闻协调组:由宣传工作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及街道(镇)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
2.2.7 专家组及职责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新区抗震救灾办与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街道(镇)群测群防网络负责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
在接到上级政府发布的地震短临预报或在紧急情况下新区管委会通过有关渠道发布48小时以内临震警报后,本区进入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确保通信畅通。
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在临震应急期,应组织防震减灾工作人员迅速开展地震检查工作,报告井水、河水、湖水等的异常升降和相关动物活动反应的地震前征兆宏观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后在1小时内报告新区管委会、应急局。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街道(镇)对生命线设施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根据预测地震的强度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加强地震应急宣传教育,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地震传闻,稳定社会秩序,争取社会各界对地震应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地震发生后,属地街镇和涉事部门应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形式向湘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抗震救灾办报送情况。同时,新区抗震救灾办及时汇总事件信息,立即(原则15分钟以内)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领导电话报告,30分钟内信息报送,1小时内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市抗震救灾办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1)影响范围。包括地震有感范围、受灾范围、灾区范围;(2)受灾人口。包括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失踪人数、失去住所人数、需要转移安置人数等;(3)财产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破坏、基础设施破坏、地震灾害和次生灾害等;(4)应急救援先期组织开展情况,出动人员、装备等。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应收集、研判地震灾害信息和动态信息,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若地震灾害可能影响到毗邻区,对毗邻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及时将情况通报毗邻区政府,实现信息共享。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国外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外事机构报告。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共四级。
(1)Ⅳ级(一般地震灾害)。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并按规定上报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副指挥长组织开展会商,报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Ⅳ级响应。由新区抗震救灾办通知新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副指挥长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并按信息报送要求向分管副主任、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2)Ⅲ级(较大地震灾害)。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时。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险情,并按规定上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组织开展会商,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由新区抗震救灾办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组织风险研判,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应急处置。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向新区主要领导、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3)Ⅱ级(重大地震灾害)、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Ⅱ级重大及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应急处置,由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视情况委派现场指挥长,同时新区管委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局分别向市应急局、市地震局报告,待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街道(镇)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控制事态、减少损失、维护社会治安,并按规定迅速上报。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4.1 一般地震灾害
(1)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或受灾街道(镇)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请求,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应急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通报受灾街道(镇)、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3)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4)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5)视情况派遣现场综合应急工作组,协助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视需求调动区地震应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抢险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7)组织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实施对口支援。
(8)向新区管委会、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9)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4.2较大地震灾害
(1)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2)应急局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报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通报受灾街道(镇)、相关部门、新闻媒体。
(3)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4)应急局开展震情跟踪和异常落实、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产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5)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事项清单,报告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6)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7)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8)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9)指挥受灾街道(镇)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10)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非灾区街道(镇)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1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4.3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新区管委会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同时,先期采取抗震救灾保障措施。
(1)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迅速汇总震情、灾情等各要素上报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和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建议和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同时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后,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2)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各方面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出需要提供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3)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待上级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
(4)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紧急医学救援、红十字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区人武部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5)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6)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7)指挥受灾街道(镇)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8)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9)组织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非灾区街道(镇)对受灾地区进行支援;组织跨地区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10)向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需要请求支援。
(11)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4.5 应急处置内容
4.5.1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2)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受领任务。
(3)各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5.2 人员抢救与搜救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岳麓区人民武装部、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湖南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发生地震时不要急,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作出保障安全的抉择。如果所处位置是平房,应迅速跑到门外。如果所处位置是楼房,应立即切断电闸,关掉煤气,暂避到洗手间等跨度小的地方,或是桌子,床铺等下面,震后迅速撤离,以防强余震。如果所处位置是学校,商店,影剧院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应立即躲在课桌、椅子或坚固物品下面,待地震过后再有序地撤离。如在街道上遇到地震,应用手护住头部,迅速远离楼房,到街心一带。如在郊外遇到地震,要注意远离山崖,陡坡,河岸及高压线等。正在行驶的汽车和火车要立即停车。如果震后不幸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无法脱险时,要保存体力,尽力寻找水和食物,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
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消防、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利用搜救犬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各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各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5.3 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
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经济发展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等参加。
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质量安全监督;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消毒处置工作;做好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指导做好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5.4 安置受灾群众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宣传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镇)等参加。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因地震造成生活困难、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5.5 抢修基础设施
由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局按职能职责分别牵头,宣传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行政执法局、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5.6 防御次生灾害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街道(镇)、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燃气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参加。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矿山、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加强气象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4.5.7 维护社会治安
由公安局牵头,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长沙高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交警大队、街道(镇)等参加。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5.8 开展社会动员
由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岳麓区红十字会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共青团岳麓区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4.5.9 涉外事务管理
由党政综合部牵头,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配合,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在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的组织下,配合宣传工作部做好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当地震灾害的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处置。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通过多途径发布地震灾害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在媒体发布的有关信息不得早于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报送的紧急信息。同时,关于地震处置终报,由新区抗震救灾办负责汇总整理,报请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审阅后,按程序报省市党委、政府。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当发生强有感地震和余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新区抗震救灾办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加强联系对震情趋势进行研判,提出意见并报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重点关注可能由强有感地震和余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如房屋、矿山的坍塌,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街道(镇)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震区所在街道(镇)地震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开展震害调查、收集灾情信息,汇总上报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核实后立即报告市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视灾情、舆情、社会稳定等情况需要,提出必要的处置意见报告新区管委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组指导震区应急工作。
震区所在街道(镇)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地震现场调查、收集灾情信息,开展防震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做好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安抚群众,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当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分析传言起因,提出处置建议和应对措施;派出专家协助当地街道(镇)及时平息地震传言。新区管委会、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督导谣言发生、传播地区街道(镇)做好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协助街道(镇)妥善处置地震传言事件。
当新区行政区域外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新区,造成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时,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应视其对本区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建议或启动本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建议,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启动。在做好新区应急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根据受灾区(县)的请求或视灾区需求,向灾区派遣救援队伍,提供救援物资,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发生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发生后,开发建设局要组织开展危房排查,全面排查灾区房屋受损情况,抽调专家组成应急评估专家组,对受损建筑进行应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或继续正常使用,或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街道(镇)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新区有关部门应对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定期开展生命探测、挖掘破拆等专业工具使用能力培训,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街道(镇)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各街道(镇)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颁布实施,并报新区应急局备案,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街道(镇),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宣传工作部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经济发展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等部门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开发建设局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街道(镇)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生命探测、挖掘破拆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配置。新区管理委员会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街道(镇)给予适当支持。
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其相关部门、街道(镇)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特别要组织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更新工作由新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在各有关部门的参与下进行,原则上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新。
本预案由新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江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机制,强化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总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辖区内因自然(山洪暴发,特大洪水等)或人为因素(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联动。在新区党工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镇)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3)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强化救援工作自我保护,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军民联动、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
(4)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密切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1.1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委)
新区范围内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由新区应安委负责,组织机构如下:
指 挥 长:湖南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岳麓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新区管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其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
2.1.2 新区应安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办)
新区应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应急管理局内,承担应安委日常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3 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部、宣传工作部、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岳麓区人武部、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交警大队、新区气象局、共青团岳麓区委、岳麓区红十字会、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长沙分公司湘江新区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沙市岳麓区分公司、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各街道(镇)。
2.2.1指挥长
全面负责新区地质灾害救灾工作。
2.2.2副指挥长
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 新区应安委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新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准备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建立与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统一指挥、部署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新区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新区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如出现中型、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情况,新区应安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并按程序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开展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4 新区应安办
督促、指导各街道(镇)和应安委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新区管委会工作要求;与上级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保持紧密联系;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新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人组织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及街道(镇)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地质灾害防灾减灾规划,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认真落实地质灾害类突发事件紧急信息报送要求,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等行为。
(30)党政综合部:落实湘江新区党工委(岳麓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开展救灾工作的统筹调度、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31)宣传工作部: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统筹指导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督促指导新区主要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科普宣传,统筹协调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发布灾区旅游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宣传报道。
(32)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群团组织和工商联开展抢险救灾,协助有关部门对民族宗教场所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3)政法工作部: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当前公共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地质灾害时的重大突发事件。协助有关部门对监狱、强制戒毒隔离所开展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4)经济发展局:协调电力保障,协助保障灾区电力需求。
(35)财政金融局:负责按政策和规定安排、拨付救灾资金;配合部门申请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援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配合应急等相关部门进行救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配合协助灾区保险理赔和给付及监管工作。
(3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向新区应安委报告预警灾情等信息。
(37)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站场、设施设备权属单位监测车站受损情况;协调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开展城区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负责组织运力运输突发性地质灾害救援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38)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为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科技支撑;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新区工业受灾情况。
(39)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
(40)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后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农村供水工作,组织开展水情、汛情、水库工程监测防守;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41)应急管理局:承担新区应安办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新区抢险救灾、应急救援、风险评估、灾害救助、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制定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编制、修订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预案演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核实、报告和配合发布灾情信息;申请、分配、管理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督促指导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新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2)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区防涝排渍,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城市照明、燃气热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43)教育局:组织学校学生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灾后恢复教学和毁损校舍重建工作。
(44)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45)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参与灾区救援、人道援助,开展救灾募捐的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46)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时发布景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各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联人员搜救等工作。
(47)岳麓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48)公安局: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49)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
(50)新区交警大队、岳麓区交警大队:做好交通疏导,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
(51)新区气象局: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参与对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52)共青团岳麓区委: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53)岳麓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54)国网湘江新区供电公司: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做好供电保障。
(55)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新区范围内在建项目、运营项目、维护期项目、已完工未移交项目、项目相关附属设施和项目建设周边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救灾及应急处置工作。
(56)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城西分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区范围内供水保障及设施设备抢修,及时向应安办提供供水系统地质灾害救灾信息。
(5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政企分局、长沙移动城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岳麓区分公司:负责辖区通信设施的安全,及时排除通信设备、线路故障,保障通信畅通;落实对地质灾害救灾有关单位的各项优惠措施;配合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根据应安委要求负责向社会推送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救灾信息。
(58)各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能,在新区应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制定实施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辖区内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居民及外来人口,控制地质灾害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辖区内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各街道(镇)参照新区应安委设立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新区应安委根据情况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新区应安委或新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指定,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岳麓区人武部、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街道(镇),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新区相关部门(单位)及灾害发生地街道(镇)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等。
(7)新闻协调组:由宣传工作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救灾救助组:由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及灾害发生地街道(镇)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
依托市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应急专家,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新区、街道(镇)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1)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建立与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并会同新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新区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治区的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2)各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3)各街道(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人。
(4)各街道(镇)要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每年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街道(镇)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能力。
(1)充分发挥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利用现有设备和信息平台,对地质灾害点适时监控,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
(2)各街道(镇)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3)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属地街道(镇)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街道(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1)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应急会商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联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重点关注边坡陡、土层厚区域及泉水冲、龙湖、玉华水库、新华水库、香山冲水库等水库下游区域,降水量大的天气,突发性地质灾害风险度最高。确保预警信息准确无误后,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应急管理局会签同意后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时限、风险范围、提示事项、防御应对措施建议等。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街道(镇)及相关部门、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2)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Ⅳ级(可能性小)、Ⅲ级(可能性较大)、Ⅱ级(可能性大)和Ⅰ级(可能性很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公众发布并上报新区应安委,Ⅲ级(可能性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临灾预警预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3)预警响应行动
预警为Ⅳ级(蓝色)时,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及地质灾害风险情况,定期更新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风险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预警为Ⅲ级(黄色)时,在蓝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和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传达至受威胁群众,提醒其做好转移撤离准备;对黄色预警区内的地质灾害极高、高风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巡查监测。
预警为Ⅱ级(橙色)时,在黄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短时预警预报;有关单位加密开展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必要时提前转移撤离受威胁群众;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新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预警为Ⅰ级(红色)时,在橙色预警应对措施的基础上,新区管委会适时在预警区内启动熔断机制;新区应安委派工作组进驻红色预警区指导街道(镇)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高风险地区驻防。
根据气象条件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险情)监测情况变化,可动态调整预警级别,逐步升级或降级。超出突发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的,视为预警终止。
3.4.1 信息报告
属地街道(镇)、行业主管单位是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新区应安委报告。新区应安委接报信息后,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湘江新区党政主要领导及党政综合部(新区总值班室)、应急管理局(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并同步电话向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电话报告后15分钟内文字报告有关信息,续报做到边核边报、边报边核、随接随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联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新区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新区辖区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
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雨情、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街道(镇)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生命至上”“属地为主”的原则,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组织受突发性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同时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事发地街道(镇)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上报相关信息,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分险情、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新区应安委及相关成员单位,并要求其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
区级层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包括雨情、险情(单点)和灾情(单点)应急响应。雨情应急响应由应安委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受威胁地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险情(单点)应急响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处置;灾情(单点)应急响应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
1.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一般地质灾害;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局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街道(镇)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5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地质灾害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
启动程序:应安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视情启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行动:
(1)应安办主任视频调度降雨街道(镇),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2)加强对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属地街道(镇)和有关责任人落实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3)向有关街道(镇)发出工作提示。
(4)每日收集汇总全区地质灾害应对情况后及时上报。
(5)严密监测天气变化情况,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预报。
(6)划定风险区域,提出转移意见;督促有关街道(镇)组织开展巡查排查工作,抽查在岗在位情况。
(7)关注监测平台监测数据变化,加强巡查,提前预警预报。
(8)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
(9)各成员单位通知预警区内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矿山、危化、工贸、建筑、文旅、学校等企业和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督促其加强对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巡查。
(10)及时发布山洪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做好山洪、泥石流灾害协同应急抢险准备。
(11)属地街道(镇):通知受地质灾害影响的村(社区)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2.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较大地质灾害;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橙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街道(镇)数量在5个以上或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街道(镇)数量在1个以上不满3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地质灾害转移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应安委副指挥长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街道(镇),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4)派出专家工作组进驻重点街道(镇)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指导预警区内不稳定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以及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指导本行业开展紧急避险工作,如:预警区内高易发区、高和极高风险区存在较大地质灾害风险的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避险转移工作,水利等工程建设单位暂停建设作业,关闭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涉及的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文旅活动,视情况客运停运、学校停课等临时性措施。
(6)属地街道(镇):加密会商研判;派出网格干部进驻村(社区)指导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派出地质灾害巡查人员加密巡查防控;采取交通管制、关闭景区等临时性措施;视情前置救援力量和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根据指导实施人员避险转移。
3.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重大地质灾害;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红色风险预警涉及街道(镇)数量在3个以上不满10个,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地质灾害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应安委指挥长批准,启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应安委指挥长调度地质灾害高风险街道(镇),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街道(镇)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在重点街道(镇)驻防,强化抢险救援准备。
(4)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联络员进驻应安办集中办公。
(6)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开展紧急避险工作,转移预警区内受威胁群众,以及临坡、临崖、临水、临沟等区域可能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督促专业监测单位加密监测。暂停预警区内采矿、水利工程建设、在建工程等作业,及时对有关工作人员开展避险转移工作;关闭预警区内所有旅游景区;暂停预警区内山区户外文旅活动。停运预警区内危险山区客运线路;对国省县道重点路段实施巡查,封控风险路段。受地质灾害隐患影响的学校停课停学。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机构等开展人员避险转移工作。
属地街道(镇):加强组织领导,加密会商研判,强化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巡查排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等防范应对工作,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红色气象风险预警涉及的街道(镇)数量在10个以上,或者出现一次降雨过程导致全区地质灾害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局、气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应安委指挥长同意,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启动雨情一级应急响应。
在雨情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应安委指挥长视频调度灾害高风险区,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提请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部署防范应对工作。
(2)组织由管委会领导带队,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区级工作组,赴重点街道(镇)督导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调派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提前驻防重点街道(镇),强化抢险救援准备。
(4)收集汇总应对情况及时上报。
(5)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等主管部门联络员进驻应安办集中办公。
(6)成员单位和属地街道(镇)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加密会商研判,指导山区人员提前做好避险转移工作,及时启动熔断机制,对重点部位进行管控封闭。
1.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办主任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应安办主任调度事发地街道(镇),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驻守地质队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划定受威胁区范围,临时封控,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并根据街道(镇)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其他部门、成员单位根据灾害情况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街道(镇):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成立险情应对街道(镇)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2.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3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规划自然资源方面)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应安委副指挥长调度事发地街道(镇),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应安委副指挥长或应安办主任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导险情处置、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并根据街道(镇)需要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等。
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其他部门、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街道(镇):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配合应安委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3.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不满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应安委指挥长批准,启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应安委指挥长调度事发地街道(镇),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赴一线督导。
应安委有关副指挥长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收集汇总险情处置情况后及时上报。
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专业技术力量、专家赴事发地街道(镇)做好指导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受威胁区范围、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措施等技术支撑工作。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物资靠前驻防,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其他部门、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属地街道(镇):落实险情应对主体责任,及时上报险情信息,配合市、应安委成立险情应对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做好危险区管控、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险情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4.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者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应安委指挥长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有关街道(镇)会商研判,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险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在险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应安委指挥部总指挥长视频调度事发地街道(镇),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及受威胁对象,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成立险情处置应对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安委指挥部总指挥长指定,组织指挥现场险情处置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险情处置应对工作,调集专业技术力量、专家做好灾害应急调查与风险监测、划定危险区范围、制定排危除险技术方案等工作。必要时上报市级协调国家级技术专家支持。
(4)应急管理局:根据灾害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视情前置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5)其他部门、有关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做好有关领域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属地街道(镇):保障现场指挥部运行,按照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险情排危除险、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人以上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办主任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
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应安办主任调度事发地街道(镇),了解灾情处置应对情况,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1)必要时,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成立专项指导组,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工作。指导街道(镇)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等工作。
(2)发生跨街道(镇)的小型地质灾害时,由应安委指定1个街道(镇)负责牵头处置,其他街道(镇)配合。
(3)其他部门、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街道(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属地街道(镇):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街道(镇)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2.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3人以上不满5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应急管理方面)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其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四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应安委副指挥长或应安办有关主任带领区级专项指导组赴现场,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赴灾害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根据事发地街道(镇)需要,调集区级、周边街道(镇)应急救援力量、装备、物资,派出专家组等应急资源支援抢险救援工作。指导灾害应急调查和风险监测、指导街道(镇)现场指挥部运转、抢险方案制定与实施开展抢险救灾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4)发生跨街道(镇)的中型地质灾害时,应安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定1个街道(镇)负责牵头处置,其他街道(镇)配合。
(5)其他部门、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指导事发地街道(镇)做好有关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和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调集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地街道(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6)属地街道(镇):落实灾情应对主体责任,成立灾害抢险救援街道(镇)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开展人员疏散、搜救、伤员救治、排危除险等抢险救援工作。
3.灾情(单点)二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5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启动程序:应安委副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镇)会商研判,经应安委指挥长批准,启动灾情(单点)二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解决需要紧急支援的事项。
(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由应安委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调集区级、周边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
(4)组建后方指挥部,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1名处级干部牵头负责,有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在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
(5)灾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及时、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舆论引导。
(6)组织安排应急调查队伍加强对灾害现场的应急调查分析、动态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研判灾害灾情及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范围;指导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场所的选择安排工作;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工作。
(7)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承担有关工作。
(8)属地街道(镇):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区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响应条件:因灾死亡(含失联)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启动程序:应安委指挥长组织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安委主要成员单位及受灾街道(镇)会商研判,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灾情(单点)一级应急响应。
在灾情(单点)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在市级指导组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由新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常务副指挥长,管委会有关领导任副指挥长。
(2)成立灾害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指挥长指定,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抢险救援行动。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组建后方指挥部,由指挥长指定1名副指挥长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在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集中办公,负责联络协调、处理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
(4)属地街道(镇):做好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2.1.划定危险区范围。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2.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转移;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鼓励受灾群众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临时困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2.3.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根据需要,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5.2.4.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2.5.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车辆、物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致伤致残。加强卫生防疫。开展心理援助。
5.2.6.开展应急监测与处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分析、监测预警及周边隐患排查,会商研判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指导开展排危除险及应急治理等应急处置措施,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
5.2.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涉及应急处置和救援的其他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新区应安办会同宣传工作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对外新闻发布时间不得早于党委、政府紧急信息报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向媒体发布灾害监测预警情况、损失情况、救援情况等信息。由新区应安办统筹指挥部内设所有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有关格式汇总整理形成专报材料,经湘江新区主要领导审阅后,同步报送省市党委、政府。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鼓舞和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经会商研判或专家组鉴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街道(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新区应安委要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或应对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开展应急救援效果的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及其他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应安委。
加强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街道(镇)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广播电视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及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加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推进建立技术指导服务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新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临灾“叫应”、提前避险转移、信息报送等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和24小时值班、灾情速报等日常应急管理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体系、应急救援组织指挥调度体系,为保障预案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各街道(镇)应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编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新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印发实施。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应安办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全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各街道(镇)应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全覆盖组织各隐患点开展1次疏散避险应急演练;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上级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预案由新区应安委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湘江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防灭火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辖区内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街道(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街道(镇)及其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新区管委会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由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委)负责成立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森防指)。
指挥长:新区管委会主任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
副指挥长:应急管理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森林防火区的各街道(镇)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森林防火区的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和森林防火区的工矿企业,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森防指办)设在新区应急管理局,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公安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长沙市消防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新区交警大队、岳麓交警大队、气象局共同派员组成,负责承担新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岳麓区人武部、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沙市消防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高新消防大队、岳麓消防大队、气象局、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及各街道(镇)。
3.4.1 指挥部职责
森防指:在新区管委会领导下,新区森防指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预案、规章和制度等;根据应急响应级别、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度新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指导协调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新区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监督检查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镇)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
指挥长:全面领导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常务副指挥长:全面负责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副指挥长:应急响应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前线指挥部,指导、协调、组织现场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长及常务副指挥长交办的现场临时性工作。
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负责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日常调度;做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高火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森防指办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协调、督促新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落实属地首报原则,按规定格式报送涉火紧急信息;启动森林火灾Ⅲ级及以上响应时,办公室实行联合办公;完成市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街道(镇)森防指办:制定街道(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所辖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灭火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施救援处置;落实属地首报原则,按规定格式报送涉火紧急信息。
3.4.2 新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宣传工作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一般、较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及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及时对外发布灾害信息;加强对广电设施隐患排查督导,防止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政法工作部:负责维护森林火灾期间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新区森防指的调度指令,组织好本系统人员参与森林灭火工作。
经济发展局:负责将新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相关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协调争取中央、省、市各级项目资金支持。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森林火灾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
财政金融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新区本级经费预算,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及受灾群众转移提供支持保障;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国、省干线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协调做好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通行保障。加强对在建施工项目隐患排查督导,防止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森林防火所需的无线电频率许可,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电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加强对通信设施隐患排查督导,防止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紧急森林火灾期间协调、联系有关物资调度、供应。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应急管理局:协助新区森防指组织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单位)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信息会商研判、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各部门做好值班值守。
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权限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程、应急处理工程及相关工程项目的指导、协调及审批。
行政执法局: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做好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和相关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新区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做好林区学校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
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负责指导公共陵园森林防灭火工作。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指导、协助火灾现场的救助及卫生防疫等工作。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督促指导做好景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本系统及景区管理单位开展森林防灭火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向新区森防指办提供森林防灭火相关信息。
岳麓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森林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火案侦破、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交通保障工作;保障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优先通行;做好森林火场周边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长沙市消防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长沙高新区、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对气象设施隐患排查督导,防止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长沙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区范围内各类项目、相关附属设施以及项目建设周边相关区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湘江新区电力分公司: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加强对电力设施隐患排查督导,防止老化、漏电、短路、故障和动火、施工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各街道(镇):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组建本辖区森林防灭火队伍,保障经费和物资,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顺利开展;适时视情发动村(社区)和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力量开展应急扑救工作;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人员;牵头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新区森防指批准后,方可撤离;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灾案件查处工作;执行领导和上级指令。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2个行政街道(镇)的森林火灾,由新区森防指机构协调、指导,由街道(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街道(镇)边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由街道(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新区界且预判为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由新区及临近区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跨新区界且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新区森防指上报至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统一指挥。
新区及各街道(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扑救指挥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岳麓区人武部、街道(镇)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有林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火灾扑救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调动灭火物资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2)综合协调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经济发展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岳麓区人武部等单位参加。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视情协调周边毗邻区县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行动。
(3)火灾监测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和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参考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指导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牵头,岳麓区人武部、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5)通信保障组:由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牵头,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工作。
(7)群众生活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经济发展局、行政执法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金融局、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和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供油、供电、供气、供水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党政综合部牵头,宣传工作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9)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岳麓区人武部、各街道(镇)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灾情评估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扑救森林火灾以辖区内救援队、新区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街道(镇)、村(社区)组织开展火情早期处理时,按照《湖南省森林火情早期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处置。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街道(镇)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新区森防指统筹协调。
需调动市应急航空力量,调动长沙警备区、武警长沙支队参与扑火时,由新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驻湘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或需调动省应急航空力量时,由新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根据省市预警中心发布的相关森林火险预警,新区森防指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云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进行预警。
5.1.3 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各级森防指办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新区、街道(镇)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瞭望监测,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村(社区)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新区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落实防火装备物资,各类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应急状态,护林员加大日常巡护。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新区、街道(镇)森防指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加强24小时值班调度;
(2)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以及应急云广播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新区森防指发布命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的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新区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
(5)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无人机适时开展重点区域护林防火巡护。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新区森防指召集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新区气象局、新区公安局等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新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新区森防指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预警地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对国家、省、市森防指办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街道(镇)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1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新区森防指办,新区森防指办必须在接到核查结果后,30分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市森防指办。同时会同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拟定处置方案,及时掌握火情动态。
由气象局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定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5.4.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新区森防指办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新区森防指办及街道(镇)森防指办应将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88999990)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5.4.2 信息报告
各街道(镇)森防指办应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逐级上报”“属地首报”等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凡辖区森林山地发生火情,街道(镇)森防指办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电话报告新区森防指办、新区总值班室(值班电话88999998)、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88999990)、市森防指办。同时,森防指办向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电话通报后,立即核实现场情况,并迅速组织文字材料报告。跨市、州的火情,应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森防指办。
5.4.3 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扑救处置情况、危险区封控管制情况等。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当地街道(镇)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火灾,由新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新区森防指向市级森防指报告,请求救援并以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新区森防指报市森防指后,由市森防指报请上级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新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街道(镇)及新区森防指、森林防灭火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1)启动条件。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持续燃烧超过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2个街道(镇)同时发生森林火灾时。
(2)启动流程。经新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副指挥长主持会议进行会商;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决定并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新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值班调度,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督促火灾发生地街道(镇)森防指主要负责同志亲赴一线指挥;新区森防指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市森防指办和新区森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应急救援情况;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1)启动条件。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持续燃烧超过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3个街道(镇)同时发生森林火灾时。
(2)启动流程。经新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议进行会商;报新区管委会批准,由新区森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新区森防指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新区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新区森防指成立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前往现场协调、指导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火灾发生地街道(镇)森防指办的请求,调派新区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各街道(镇)森林扑火队伍增援应急救援;协调各类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加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火灾发生地街道(镇)森防指办的请求,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现场交通和通讯保障等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加强相关宣传报道;做好伤员救治、伤员家属安抚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启动条件。初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发生持续燃烧超过12小时及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个及以上街道(镇)同时发生森林火灾;发生可能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及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时。
(2)启动流程。经新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新区森防指和市森防指办报告,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总指挥主持会议进行会商;由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新区森防指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长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请求市指挥部调派救援力量、航空救援飞机支援;在市森防指到达之后,做好现场指挥交接。根据市森防指设立工作组情况,由区森防指组织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1)启动条件。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发生持续燃烧超过24小时及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4个及以上街道(镇)同时发生森林火灾;发生可能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及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革命纪念地的森林火灾时。
(2)启动流程。在Ⅱ级应急响应基础上,经新区森防指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措施。在上级森防指到达之后,做好现场指挥交接,并根据市森防指或者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新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以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启动应急响应后,新区及街(镇)森防指办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线指挥部,采取以下措施统一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6.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伍、护林员队伍、街道(镇)半专业防扑火队伍、专业防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根据新区森防指指示,组织协调驻长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湘江新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救援范围:全新区;
御林森林消防队救援范围:莲花镇、白箬铺镇、雨敞坪镇、坪塘街道、雷锋街道、含浦街道、学士街道;
岳麓蓝天救援范围: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白马街道、岳麓街道、望岳街道、东方红街道、洋湖街道、橘子洲街道;
岳麓森林消防救援范围: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望岳街道、天顶街道;
岳麓山景区消防队救援范围:麓山景区、橘子洲景区、桃花岭景区、天马山景区、咸嘉湖景区。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前线指挥部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4.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4.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重要电网设备等重要目标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4.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4.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森林山火时间信息报告不得晚于新媒体信息、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时间。
6.4.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场前线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经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看守火场任务由属地街道(镇)组织负责。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新区森防指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街道(镇)。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新区应急管理局建立1支30人以上的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等单位,应建立1支规模适当的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街道(镇)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半专业和群众防扑火队伍。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新区应急管理局和街道(镇)负责。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为主。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可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
新区森防指根据火情研判,请求市森防指调动应急航空力量执行防火巡护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讯车。新区森防指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时,通过无人机将火灾现场图像、视频适时传送到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同时与市应急指挥中心保持好通讯联系。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实况图片和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新区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新区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灭火、防护、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装备器材物资,用于支援各街道(镇)扑火需要。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必要时,由新区森防指向长沙市森防指申请紧急调援。
新区管委会、街道(镇)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应对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保障。
各街道(镇)结合本地区地形、气候、灾种实际,充分考虑林场、林区、树种特点和植被生长、林下可燃物载量及可燃气体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域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等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消防车、直升机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扑火工具、物资装备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参照本预案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街道(镇)批准,并报新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各成员单位、街道(镇)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森防办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本区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等人员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新区公安局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区森防指应及时约谈街道(镇)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单位)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办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街道(镇)应向新区森防指办上报火灾调查评估报告。省、市、新区有重要批示或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新区森防指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其他表彰性奖励有关政策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区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对在森林灭火抢险期间应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不能以实物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火灾发生地街道(镇)及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敏感时段:一般指森林防火期内,尤其是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元、国庆等重点节假日;非防火期的五一节以及其他特殊时段。
敏感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国有林场、易燃易爆仓库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军事单位等地方。
9.2.2 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新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森防指办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南湘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湘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湘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规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南湘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全域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新区毗邻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对新区辖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执行。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灾减灾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市岳麓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新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
2.1.1 新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委)
新区应安委,组织机构如下
主 任: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主任:新区管委会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
2.1.2 新区应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应安委办)
新区应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应急管理局,承担应安委日常工作,由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1.3 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部、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纪检监察工委机关、组织工作部、宣传工作部、政法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教育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岳麓区人民武装部、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新区气象局、新区(岳麓区)团委、岳麓区红十字会、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各街道(镇)。
2.2.1 新区应安委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新区应安委负责统筹指导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 新区应安委办
新区应安委办承担新区应安委日常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害风险趋势研判,及时向相关单位、地方通报;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态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4)组织指导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2.3 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
党政综合部: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工作的总体协调调度,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应安委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按政策规定做好自然灾害救助表彰奖励工作。
统战工作部(群团工作部):负责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纪检监察工委机关:负责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在自然灾害救助期间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组织工作部: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先进典型评比表彰工作。
宣传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新区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及时报告新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督促指导做好景区旅游、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政法工作部:协助有关部门对监狱、强制戒毒隔离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经济发展局: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煤、电、油、气、运正常供应工作部署,协调电力保障,协助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灾后重建发展规划。
财政金融局:负责按政策和规定安排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培训、演习工作所需经费;配合救灾资金的申报、筹集、分配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及时向新区应安委报告灾情等信息。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站场、设施设备权属单位监测车站受损情况;协调长沙供水有限公司、湖南湘新水务环保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评估受灾建筑物损坏程度;负责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大学科技园办公室):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工作;负责统计报告新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联系运营商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灾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负责对灾区生产救灾物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并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有需要时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提供质量检测技术保障服务。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掌握、报送汛情、旱情和水利工程险情,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工作,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区应安委办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新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行政执法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结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教育局:指导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灾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工作;参与灾区救援、人道援助,开展救灾募捐的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及时发布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含建成并移交景区管理的岳麓山、橘子洲、桃花岭、天马山、咸嘉湖等景区)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风景名胜区内各景区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
岳麓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新区管委会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市消防救援支队驻湘江新区办公室、湖南湘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湖南湘江新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减灾救灾工作期间人员转移和物资输送道路畅通。
新区气象局:负责收集灾区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新区(岳麓区)团委:支持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岳麓区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开展救灾募捐和现场伤员救护等工作。
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配合应急救援做好供电保障。
各街道(镇):在新区应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做好辖区内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自救和灾后救助等工作。
2.2.4 专家委员会
新区应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新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气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向新区应安委办、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新区应安委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街道(镇)应急事务中心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新区应安委为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街道(镇)配备应急电源与备用通信装备(如卫星电话等),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经济发展局、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7)做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应急管理局按照上级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湖南湘江新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新区相关涉灾部门,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后须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相应信息受理部门,并动态跟踪进展,1小时内续报情况。法定节假日、重要时期、恶劣天气日等特殊时期,必须每日16点向信息受理部门报告情况。
(1)坚持“属地首报、主管主报、涉事均报”等信息报告要求,应急管理局及各相关部局、街道(镇)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新区管委会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与新区涉灾部门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接到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等部门沟通协助。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和跨部门会商。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启动新区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新区应安委或应急管理局针对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定、通报等工作。
(9)由应急管理局牵头,按照有关格式汇总整理形成专报材料,经湘江新区主要领导审阅后,同步报送省市党委政府。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灾街道(镇)和部门应在宣传工作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新区管委会、街道(镇)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高频次、广覆盖、多渠道发布。相关新闻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风险提示、安全科普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后,新区应安委或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按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2 四级响应
5.2.1 响应条件
在新区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750人以上15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45间以上180间以下或15户以上6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4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应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新区应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新区应安委报告。
5.2.3 响应行动
新区应安委组织协调新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镇)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应安委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新区应安委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新区应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应急管理局及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新区应安委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新区应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新区应安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7)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8)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新区应安委办宣布四级响应终止。
5.3 三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在新区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80间以上450间以下或6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应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新区应安委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新区应安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新区应安委报告。
5.3.3 响应行动
新区应安委组织协调新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镇)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新区应安委办组织有关单位及受灾街道(镇)分析灾情形式,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新区应安委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新区应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派出由新区应安委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新区应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应急管理局及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新区应安委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新区应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申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新区应安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7)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8)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新区应安委办提出建议,新区应安委宣布三级响应终止。
5.4二级响应
5.4.1 响应条件
在新区辖区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7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以上15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4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4.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应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新区应安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新区应安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报新区党工委、新区管委会。
5.4.3 响应行动
新区应安委主任组织协调新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镇)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应安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新区应安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街道(镇)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新区应安委主要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4)应安委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新区应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应急管理局及有灾情信息统计职能的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每日向新区应安委办报告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新区应安委办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新区应安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5)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申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新区应安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9)应安委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岳麓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岳麓区人武部根据新区应安委要求,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11)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12)由宣传工作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3)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后,由应安委宣布二级响应终止。
5.5 一级响应
5.5.1 响应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死亡和失踪6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5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4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4.5万人以上。
(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5.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新区应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新区应安委提出进入一级响应的建议,应安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必要时,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5.3 响应行动
新区应安委主任组织指挥新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街道(镇)灾害救助工作。新区应安委及其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应安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应安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应安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街道(镇)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新区党工委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应安委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应急局、民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资规局申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新区应安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7)应急管理局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8)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9)应安委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岳麓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0)湖南湘江新区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岳麓区人武部根据新区应安委要求,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11)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科技创新和产业促进局协调和督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12)由宣传工作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3)灾情稳定后,应安委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4)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新区应安委宣布一级响应终止。
5.6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视情调整启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
5.7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新区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的,新区应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街道(镇)启动四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新区应安委办报告。启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新区应安委办向相关街道(镇)通报,所涉及街道(镇)要立即启动对应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救灾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灾街道(镇)和部门应在宣传工作部的统筹指导下,归口发布灾情信息,及时释放应急处置、救援救助等权威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在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发布需要社会应急力量的报道,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新区应安委要指导应急管理局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应急管理局及时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财政金融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申请上级资金支持。财政金融局配合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受灾的街道(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度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新区应安委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巨灾保险等保险产品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
6.2.4 对启动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新区应安委根据街道(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街道(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7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新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新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灾区相关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3.1 新区管委会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抓好落实。
6.3.2 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街道(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查情况,明确新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灾时应急管理局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新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或应急局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3.4 根据各街道(镇)的资金申请及新区需救助人员规模,财政金融局配合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并按规定及时下达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应急管理局、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新区和上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1 资金保障
新区管委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新区管委会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财政金融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配合部门积极争取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各街道(镇)履行自然灾害救助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和受灾群体救助等工作。
7.1.3 财政金融局、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各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统筹安排、及时预拨救灾资金,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预算内救灾资金不足时,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经济发展局积极争取相关领域各级资金支持。
7.1.4 新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街道(镇),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结合新区内现有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仓储设施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求。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新区管委会、街道(镇)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辖区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应急管理局会同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调配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新区管委会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街道(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确保新区管委会和街道(镇)及时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新区管委会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重点景区、街道(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新区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新区管委会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级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新区、街道(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建设相关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推广使用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新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完善应急广播运行机制,实现新区街道(镇)、村(社区)上下贯通,应急相关部门横向联通,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新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10·13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雪)、高温、寒潮、低温、冰冻、冰雹、大风、龙卷风、台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每24小时必须进行一次情况汇报的制度,即使没有新情况或数据未变化也需按规定上报。
应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灾后救助:是指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灾区政府根据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所开展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救助工作。
过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对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倒塌或损坏的住房进行重建或修缮,以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居住生活。
冬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新区应安委办负责组织编制,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单位)、街道(镇)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街道(镇)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备案。新区应安委办加强对街道(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街道(镇)动态完善预案。
8.3.4 新区应安委办协调新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新区应安委办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