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2826

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事故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与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指挥与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联系人信息变更

8.3 有关用语的含义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岳麓区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或事故),是指工贸企业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员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全区工贸企业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建筑工程事故、燃气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相关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镇)、区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事故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科学决策,依法依规。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岳麓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街道(镇)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组织机构

岳麓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总指挥部下设工贸企业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工贸应急指挥部),由行业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园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及事故发生地的园区、街道(镇)等为成员单位。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贸应急办)设置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31-8899999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传真0731-88999969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总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3)研究决定全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4)参与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

5)协调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总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区工贸应急办职责

1)承担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收集、综合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与建议,及时上报工贸企业突发事件重要信息;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协调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6)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开展本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8)完成区工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工贸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处置卡,明确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区工贸应急办备案。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涉事部门做好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监督、检查和指导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一般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督促做好重点生活物资的风险储备管理工作。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保障事故求援应急通信畅通;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

7)区民政局:负责因工贸企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区做好因工贸企业突发事件造成的建()筑物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1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2)区商务局:协调、配合5000以上大型商场超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3)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并及时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病情、治疗和康复进展等情况。

14)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工贸企业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和教育。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

16)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协调因工贸事故引起的燃气工程受损的抢修救援工作。

17)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8)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方面的次生污染事故处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综合救援工作,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被困人员的营救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区工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0)区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21)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长沙市岳麓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应急职责及部门行政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各园区、街道(镇)职责:成立相应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组织辖区内工贸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事发企业及周边危险环境居民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组织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

23)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处置、保护事故现场完整工作;负责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成立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新闻协调组和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灾情处置组:由区工贸应急指挥部调度相关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和耦合事件的隐患。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和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及危险区域内的群众的疏散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统筹,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地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进行预防,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与控制工作,确定污染区域和范围,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

6)物资供应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7)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交警大队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运输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保障运输道路畅通等工作。

8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9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10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3 事故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防

1)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工贸企业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区相关部门、园区及街道(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发展同步协调。

3)辖区内的工贸企业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和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2 监测

1)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辖区重点企业,建立信息库,逐步完善工贸企业危险源信息系统,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风险分析,及时了解企业的风险源,跟踪风险源变化。

2)辖区内工贸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日常监测信息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的制度化和日常化。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2)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 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区工贸应急办及时跟踪预警信息,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业应急工作组的相关应急人员全部待命,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地园区、街道(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4 信息报告和共享

3.4.1 事故信息报告

工贸企业是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3.4.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信息报告单位凡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还必须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信息接收部门收到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岳政办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应急处理。

3.4.3 信息共享

区工贸应急办对接收的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街道(镇)以及各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区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等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及扩大响应。

4.1.1 启动三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5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3)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启动二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2)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超出园区、街道(镇)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园区、街道(镇)行政区的事故。

4.1.3 启动一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的事故;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3)其他需要由区总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 扩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受困)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超出本行政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跨本行政区的事故。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区工贸应急办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研判,并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响应级别。处置过程中,区工贸应急办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1)三级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象,指导园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现场处理,向事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传达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级响应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3级响应由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工贸应急办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执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当发生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已经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能力,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总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区工贸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3 指挥与协调

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按照统一指挥,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动。

4.3.2 区工贸应急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联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通报事故信息;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4.4 处置措施

4.4.1 先期处置

1)工贸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实施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4.2 基本处置措施

按照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订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现场管制

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除应急救援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地园区、街道(镇)做好配合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医院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事发地园区、街道(镇)应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4.8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根据工贸企业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4.10 信息发布

区工贸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工贸应急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区工贸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2 物资保障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园区、街道(镇)及其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6.3 队伍保障

区工贸应急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园区、街道(镇)及相关部门、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园区、街道(镇)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工贸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现场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6.7 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相应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园区、街道(镇)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特殊情况下可紧急调动或协调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工贸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级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工贸应急办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宣传与培训

7.2.1 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园区、街道(镇)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预案演练和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后通过区应急管理局内部评审和外部专家评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生效。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生效后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时每年进行重新评审与修订,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时则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联系人信息变更

预案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调整,接任者自动为相应的成员,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更换新联络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8.3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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