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等3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等3个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岳麓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长沙市岳麓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长沙市岳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8月16


长沙市岳麓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3.2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4.2分级响应

4.3应急处置措施

4.4信息发布

4.5应急结束

5.其他地震事件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5.2地震传言事件

5.3邻市、区地震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指挥平台保障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7.4避难场所保障

7.5基础设施保障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岳麓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科学决策、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发挥队、武警、消防救援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发生破坏性地震时,设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由分管抗震救灾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协管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共青团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31-8899999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传真0731-88999969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支援;请求市政府协调驻长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部,视需要请求国家、省、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完成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2.2.2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办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地震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维护灾区安全稳定,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项目建设资金。

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学生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7)区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9)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区财政局:负责地震灾害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因地灾害导致的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

13)区水利局:负责掌握、报送汛情、旱情和水利工程险情;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工作;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15)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旅游、体育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防控、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做好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8)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确保城市灾后市容恢复、环境恢复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

19)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污染的防控和处置工作。

2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联系引导所辖企业参与抗震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21)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22)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23)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24)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做好有关消防救援工作。

25)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26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减灾救灾工作期间人员转移和物资输送道路畅通。

(27)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8)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街(镇)根据本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区指挥部指示,配合区指挥部应急救援行动。

2.3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募捐组和宣传报道组,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加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指挥部综合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协调抗震救灾工作,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投送、运输工作;负责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运救灾所需资金及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加强对灾区消费品和救灾物资的质量监管,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武部、区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调派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成品油供应等设施的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负责与省、市地震局联系,及时了解震情监测信息,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8)救灾募捐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商务局、团区委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救援队伍等。

9)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4 专家组

区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地震应急及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监测预警

区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

各街(镇)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报告地震灾害信息,并同步报告指挥办。

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震情、灾情等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地震局,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平方公里的地区。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级。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地震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区指挥部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应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启动III级、II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下,区指挥部直接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发生在特殊地区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4.3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3.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调度消防救援、工程抢险、建筑、市政等救援力量,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地震救援队伍,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困(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及时传递危险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做到科学施救。

4.3.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灾区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伤者得到及时医治,最大限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做好灾区水源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疫情处置,视需要应急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4.3.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救灾物资;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要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及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4.3.5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降雨等原因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崩塌、地面塌陷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尾矿库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受损情况的排查和整改修复;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3.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开展社会动员

由团区委牵头,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救灾募捐,加强救灾募捐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接受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4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5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其他地震事件

5.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重要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指挥部应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地震传言事件

当重要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指挥办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分析传言起因,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5.3邻市、区地震

灾害邻市、区发生地震,对我区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6.善后工作

6.1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地震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各街()要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灾区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物资装备,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能力;要发挥共青团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街(镇)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

7.2指挥平台保障

区指挥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相关部门及时更新应急指挥系统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在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的支持。

7.4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7.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技术及装备支持,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区交通等部门(单位)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依托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8.监督管理

8.1宣传、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应急预案及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谎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试行)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麓区行政区域内自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园区、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2)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强化救援工作自我保护,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设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由分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副区长任总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共青团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麓山景区管理处、桔子洲景区管理处、望月公园管理处、潇湘陵园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31-8899999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传真0731-88999969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指挥、部署全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本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本区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如出现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情况,区指挥部按程序报请上级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地武警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等工作。

4)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项目建设资金。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7)区民政局: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8)区财政局:负责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9区商务局:协调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0)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可能发生的次生洪涝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及安全性评价;组织开展因灾损毁水利工程修复。

11)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旅游、体育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受伤人员救治、灾民医疗救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1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气设施。

1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安全;引导联系所辖企业参与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

16)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17)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18)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安全;维护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19)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编制长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要求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预警灾情等信息。

21)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22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还应当承担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急工作,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2.3 基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镇)参照区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辖区突发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情况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本级和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负责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及灾害发生地街(镇),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及灾害发生地街(镇)牵头,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信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7)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救灾救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及灾害发生地街(镇)组成,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落实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2.4 专家组

依托市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

区、街(镇)要加快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建立与应急、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并会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治区的分布,制定具体可行的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措施,落实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

2)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工作。

3)各街(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将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的危险区范围、监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责任制成“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受威胁的居民手中,把防治责任落实到村(社区)、村民小组及相关单位的具体责任人。

4)各街(镇)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于每年汛前或汛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街(镇)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能力。

3.2 监测

(1)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的作用,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段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测。

(2)各街(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建设,根据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村(社区)工作站、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预防、监测责任人登记地质灾害隐患点并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3)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属地街(镇)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告。街(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3 预警

1)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和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应急会商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街(镇)及相关部门、村(社区)、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2)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向公众发布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3)预警响应行动

预警为四级(蓝色)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风险预警时间内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监测。

预警为三级(黄色)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启动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巡查。

预警为二级(橙色)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及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预警为一级(红色)时,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二级(橙色)预警的行动基础上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按规定上报。

3.4 信息报告和通报

事发地区、事发单位是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第一时间按规定如实报告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报告。其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接报信息后,要按照地质灾害分类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上级应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3.4.1 信息报告

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由省应急部门按有关规定速报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部。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应急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部门。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按照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制度要求执行。

3.4.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4.3 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Ⅱ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中型地质灾害(Ⅲ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小型地质灾害(Ⅳ级)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街(镇)和基层群众组织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生命至上”“属地为主”的原则和“抢早抢小抢了”的要求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分险情、灾情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单位),并要求其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4.2.2 应急处置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根据地质灾害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四个等级。

1IV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地质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分配救援任务;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2)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接到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报告经核实的,或者现场处置中确认为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将地质灾害情况速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上级部门启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

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街(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要分析致灾因素,核定损失情况,评估应对处置方案和措施,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对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地质灾害,或应对处置不力、导致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认真开展应急救援效果的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应急预案修改建议及其他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街(镇)要将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应急处置,组织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应急指挥系统平台、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 技术保障

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推进建立技术指导服务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街(镇)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救助准备

5. 应急响应

5.1 IV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I级响应

5.4 I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4 其他设施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麓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岳麓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和防灾减灾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协管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交警大队、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共青团长沙市岳麓区委员会等单位分管副职组成。

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31-8899999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传真0731-88999969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减灾委职责

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管理局(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区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2)区委宣传部:协助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协助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协助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5)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市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有关重大问题。

6)区教育局: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区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7)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工业和通信行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

9)区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区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

1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抢险救灾表彰奖励工作。

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13)区水利局:负责掌握、报送汛情、旱情和水利工程险情,指导、协调水旱灾害抢险工作,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区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

15)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旅游体育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旅游、体育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物资,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积极引导红十字会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协助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1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各自的职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区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8)区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组织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

19)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生产救灾物资企业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并依法组织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有需要时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提供质量检测技术保障服务。

2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交通局只负责全区各省干线、乡村公路、桥梁、站场、渡口、码头及其配套设施)

21)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

22)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2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2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编制长沙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要求落实;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预警灾情等信息。

25)区交警大队: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确保减灾救灾工作期间人员转移和物资输送道路畅通。

26)湖南湘江新区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指挥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27)团区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28)街(镇):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组织应急自救和灾后救助等工作。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 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镇)应在灾害发生后迅速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失踪)2人以上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街(镇)、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

3)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4)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灾情稳定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市减灾办及相关上级部门通报的信息,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的辖区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失踪2人以上3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3%以上5%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1.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和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

2)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街(镇)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相关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与受灾街(镇)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5)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减灾委办公室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区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0.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5%以上10%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2%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1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区减灾委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完成向受灾街(镇)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6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街(镇),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0%以上15%以下;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以上3%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省、市有关部门,请求市应急管理局给予支持。

2)区减灾委主任召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参加的区人民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街(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减灾委办公室联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应急救灾资金。

(7)7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受灾街(镇),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8)8区减灾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区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受灾街(镇)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区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耕地总面积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在灾害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宣布进入 I 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请求上级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2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镇)参加,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区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4)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情及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

6)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相关街(镇)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部队、武警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区水利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镇)、村(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9)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区民政局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引导红十字会志愿者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1)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2)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街(镇)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人民政府为受灾街(镇)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区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

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区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镇)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报市应急管理局。

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相关街(镇)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街(镇)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4 其他设施重建

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1)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资金分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区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街(镇)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2 物资保障

1)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街(镇)救灾物资储备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街(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救助物资“先供后结算”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4)区减灾委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1)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2)加强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确保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2)各街(镇)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已建成的综合减灾标准化社区避难场所,以及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置受灾群众避险。

7.5 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支持、鼓励、引导其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有关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救助支援机制。

7.7 科技保障

1)建设区级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应急指挥场所,配置先进的应急通讯、网络传输、数据采集等软硬件设施,建立统一指挥、科学高效、互联互通的救灾应急平台体系。

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积极推进减灾活动进社区,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街(镇)防灾减灾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2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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