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00854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2-01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
  • 2022-06-24
  • 生效日期:
  • 2022-06-24
  • 信息时效期:
  • 2027-06-23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YLDR-2022-01004


岳政办发〔2022〕8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0〕43号)要求,全面提高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021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全区至少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全社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到2025年,全区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基本构建,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到位率80%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政策支持

1. 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重点支持公办托育机构、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和培训等。对有带动效应、承担了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定运营补助。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注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镇)。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2.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组织动员,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参加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3. 落实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和程序简化工作。(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4. 协调地方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加强融资支持;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

5. 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

6.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规划用途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托育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全面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 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切实拓展城乡社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空间。要根据人口规模、年龄结构及其迁移变化趋势,制定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布局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场所和设施。(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镇))

2. 设计居住容量低于1200户的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托育服务发展规划需求,合理配建托儿所;设计居住容量达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要求,按每1000人配备10个托位的标准专门设计和建设托儿所,3个班及以下的,可与幼儿园建筑按规定分区合建。托儿所与住宅房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3. 各级各部门可采取政府补贴、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年龄结构以及居民意愿,对符合改扩建条件的老旧小区,在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1000人配备8个托位的标准改建、增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设计审查、消防审查验收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各街道(镇))

4. 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与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签订合作协议,并在项目申报时同步提交,保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和普惠性质,因故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

1. 各街道(镇)和基层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采取全资公办、自建自营、合作经营等方式,举办一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政府的主体参与,引导和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在远离病源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基础上,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机关事务中心、区商务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镇))

2.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街道(镇)和部门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补贴运营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支持各类托育机构针对社会需要和家庭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各类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各街道(镇))

(四)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培养

1. 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立激励机制,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福利待遇,从职称晋升、薪酬待遇等方面予以支持,促进相关人才的队伍稳定,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支持辖区内相关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专业,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3. 组织开展针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

1. 依法规范简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区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幼儿园内开设托班应经区教育局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区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

2.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托育机构安全、安保、消防、卫生、场地设置、保育人员配备等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不得备案。区卫生健康局通过区政府网站平台,定期公示托育机构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六)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1.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街道(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范制度、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卫生保健、保育规范、收费价格等方面情况。(责任单位:各街道(镇)、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2.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类托育机构应根据《内保条例》有关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比照幼儿园安防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治安、交通、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机构、人员,依照相关标准规范运营。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并24小时运行,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支持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购买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行风险。(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3. 建立托育服务价格动态监测机制。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具备招标条件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与企业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4. 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区疾控中心、区卫计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5. 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等级评估、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

(七)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服务

1. 支持以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方式,积极推行科学的育儿观,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妇幼保健机构、妇联组织、青年团体、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家长课堂等形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妇联、团区委、区计划生育协会)

2.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融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3.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镇))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领导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建立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互通、问题交办和联合执法等制度,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持续创新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特别是在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方面的创新,破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难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