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麓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00252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13-01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区交通局
  • 公布日期:
  • 2013-05-16
  • 生效日期:
  • 2013-05-16
  • 信息时效期:
  • 2018-05-15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YLDR-2013-01002

岳政办发〔20136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麓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麓山景区及桔子洲景区管理处:

《岳麓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6日


岳麓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农村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促进交通城乡一体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包括:县乡道新建、改建,建制村通水泥(沥青)路,连通工程建设,危窄桥、渡口改造,安保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第四条  基本原则为: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省市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确保质量,严格标准、保障安全。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尽量利用老路,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节约土地,减少拆迁;保护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七条  区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年度分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和有关街道(镇)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区农村公路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公路办”),设在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协调处理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建设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十条  农村公路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区交通运输局是县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计划制定、质量监督、技术指导、竣工验收、目标考核、人员培训等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年度补助资金。

区监察局负责对建设管理体制的运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区发改局负责协助制定建设规划、下达投资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和细则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审核和监督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障建设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区国土分局负责配合做好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区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规划工作。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乡、村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制定、实施;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路突发性损毁的抢修;督促村级组织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做好区域内县道建设管理工作;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弥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业主由区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章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以下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4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他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个别因路基条件原因且车流量较小的路段,经区交通运输局批准备案后方可修建(路面宽度必须在3.5米以上)。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结合交通流量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采用多种类型路面。
  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5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错车道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流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农村公路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和桥梁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应建设安全防护、防污染、标牌和警示设施。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


第四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完善设施、提升能力、统筹城乡”的基本要求,根据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科学合理编制,并与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实现县道、乡道、村道连通成网。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编制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区农村建设年度计划。凡未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区政府不予建设资金补助。既是省市计划,又是区计划的公路建设项目,只下拨区计划补助,不重复下拨。
第十九条  
入区农村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区五年发展规划;
  (二)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路基工程),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农村公路客运站、大中桥等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二十一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批,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设计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由区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招标。

第六章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率要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应广泛采取社会监理、群众代表监督等方式,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或监督人姓名、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建设项目实行压膜备查制。水泥路面施工在砼初凝后终凝前,在建设项目的起讫点用字模压印建设时间;沥青路面建设项目在起讫点用白色磁板拼出建设时间,用压实机械碾压成型于路面面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植物多样性破坏。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七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由区、街道(镇)按各自责任负责筹措,争取省市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积极拓宽村道筹资渠道;鼓励农村投工投劳。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即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省市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政策
,根据规划目标和资金筹措到位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分项目补助。

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按年度公路建设计划,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路面宽度4至4.5米以上的,区规、市规农村公路经验收合格后,按24万元/公里标准补助(含市补助)。
第三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当年投入资金总预算下达农村公路年度投资计划和目标;将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抄送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的验收情况按进度分批拨付补助资金。
  对积极性高,自筹资金力度大,工程质量好,超额完成区定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的街道(镇),区政府优先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对农村公路建设推动不力,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工程质量、目标任务未达到考核目标的街道(镇),区政府将核减其下年度的建设资金补助。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强行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投工投劳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省市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中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切实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即《长沙市岳麓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6号)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技术等级,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停止拨付该项目的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管理,竣工验收后将竣工资料移交区交通运输局保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