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2917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0-01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岳麓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0-09-07
  • 生效日期:
  • 2020-09-07
  • 信息时效期:
  • 2025-09-06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YLDR-2020-01006

岳政办发〔202021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7

长沙市岳麓区村(社区)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村(社区)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行政村及社区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街道(镇)成立村(社区)财务代管中心(以下简称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代理村(社区)组织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资金管理。村(社区)财务中心隶属街道(镇)财政所管理。

第四条村(社区)财务实行“六不变”、“六统一”,即村(社区)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资金管理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资金监督权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收益权不变;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收付票据、统一代理记账、统一账务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工作考核。

第五条各街道(镇)负责村(社区)财务的规范管理和日常监督。

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村(社区)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村级财务规范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经〔2006〕6号)指导各街道(镇)会计代管中心和各村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村(社区)会计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 村(社区)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预算应遵循“有保有压、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各项支出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年度预算通过后,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重大事项需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协助村(社区)报账员制定财务预算方案,经村(社区)书记(主任)审核后报街道(镇)财政所复核,再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后,报街道(镇)备案。街道(镇)有权对预算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予以制止或纠正。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社区)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白条抵库、坐支现金、公款私存,禁止设立“小金库”。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条  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节俭、高效,严格执行村(社区)年初预算,除重大突然应急事件支出,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做到无预算不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报销审批程序,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支笔”审批:支出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含往来款项),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在证明人签字后,由村(社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逐笔审批签字;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单笔费用支出,除进行“一支笔”审批外,另由村(居)支两委集体审批签字。

代理复核:村(社区)报账员在报账前,必须根据审批和审核的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填写“村(社区)账街道(镇)代理报账单”,由村(社区)财务中心进行复核。在报账单上,由村(社区)组织报账员、村(社区)财务中心代理会计、村(社区)财务审批人、村(居)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出纳审核,才能报账。

1万元以上的单笔非生产性支出或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村(社区)必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镇)联点村(社区)的领导审核,并报街道(镇)备案。财务人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对票据不符合规定、内容不齐全、审批手续不完善的支出不予报账。

监督审核: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各项支出(含往来款项)每季进行审查一次。

第十二条 村(社区)干部工资报酬和奖金严格按区、街道(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补贴和补助纳入总报酬中,不得巧立名目发放。

第十三条 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会议费、差旅费、交通费、工作用餐费等非生产性开支遵循总量控制的原则,具体标准严格按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街道(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特殊情况应附说明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1.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对纳入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的项目,村(社区)需及时向街道(镇)或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基础信息,确保补贴对象、数量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无误。并按补贴项目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 建设资金。工程项目坚持按项目计划、支出预算、建设进度付款的原则,专款专用,在项目资金到账的情况下,须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签订工程合同或协议,编制工程单项预算、决算、竣工验收单等,并履行签字手续。所有建设项目需公示公开,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 禁止举债开展公益事业和项目建设,以及股民年末分红。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支出范围及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经管现金,杜绝不合理占用资金。

第十六条  执行备用金制度。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的经济状况和路程的远近,由各街道(镇)村(社区)财务中心确定1万元以内的备用金。

第十七条 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款有凭证、付款有依据,严禁村(社区)报账员用白条、过期票据及非报销单据等抵库,收取的现金要及时足额缴入村(社区)财务中心指定账户。不得坐支挪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公款私借、私存。

第十八条  加强对出纳和村(社区)报账员的管理,会计对出纳、出纳对村(社区)报账员每月盘库一次。

第六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九条  村(社区)必须使用财、税部门核准的正规票据,所有票据需由街道(镇)财政所根据票据领购证代为领取核销。严禁使用自制票据、白条等非法票据,严禁执收不开票。

第七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  村(社区)银行账户由街道(镇)财政所统一管理,开设账户必须经区财政局同意,报湖南省人民银行长沙市支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由街道(镇)财政所在同一金融机构分村开设一个村(社区)核算账户,分村进行核算,不得随意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核算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村级的日常收支业务,并及时与开户银行对账。

第八章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核算账户实行双印鉴管理,印鉴使用街道(镇)各村(居)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一名以上相关业务人员私章(分开保管),印鉴公章由村(社区)财务中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支票管理、使用和核销,支票不准外借,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第二十五条  严格支票结算办法,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和空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票;不准支票抵押。

第二十六条  支票作废时必须将作废支票存根与作废支票粘贴在一起,经金融部门核销后装订在会计凭证内。

第九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镇)按村(社区)单设账套,分村(社区)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实行电算化、网络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一级会计科目必须按制度规定的科目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核算科目。

第二十八条  会计原始单据必须真实、合法,反应的经济内容必须有效、完整,手续齐全。已入账的原始单据要包含以下要素:开票单位名称(含印章)、日期、品目、数量、单价及金额等。

第二十九条  实行村(社区)财务中心代管会计日清月结计账制度。当月账目应在下月10日前完成,并及时分村(社区)编制会计报表,不得跨年度计账。会计记账凭证做到编制及时,审核到位,散总相符,章戳齐全,装订整齐。

第三十条 账簿设置齐全,记录准确,做到账实、账表、账账、账款相符。账簿应装订成册、及时入档。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财政投资10万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财务核算参照《长沙市岳麓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9〕9号)执行。

第十章内部稽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会计记账员和审核员应严格分开,各自履行职责,严禁记账员审核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会计、出纳岗位职责权限应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村(社区)书记、村(社区)主任不得兼任报账员。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账务票据内部稽核。由街道(镇)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对村(社区)会计原始凭证按季进行内部稽核。村(社区)代管会计对照财政票据存根和会计凭证逐一核实村(社区)收入是否入账。

第三十五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交接时应按规定一次性交接完毕。村(社区)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进行工作交接(文字资料);村(社区)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村(社区)报账员离任前应结清账目,盘点现金、实物,核对债权债务,编制移交清册,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由街道(镇)纪委和财政所监交。

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村(社区)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对,澄清底子,建立村(社区)债权债务台账。债权核销要经村(社区)集体研究,交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向村(居)民公布,报街道(镇)备案。

第三十七条  加强债务管理,严禁举债,积极消赤减债。

第三十八条  各村(社区)不得违反规定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提供借贷款担保。

第十二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主要办公用具、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村(社区)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方式。

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管理、统计汇总、盘点清查及监督工作。

村(社区)组织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负责固定资产采购、处置、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台账管理和备查登记制度,实行固定资产动态管理:

1. 固定资产增加时,村(社区)报账员提供审批后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和购置原始凭证,交由村(社区)财务中心审核后登记入账,同时自行备查登记。

2. 固定资产领用、减少时,村(社区)报账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减少申请表》,交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审核登记入账,同时自行备查登记。

3. 固定资产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

1. 村固定资产购置。①自行购置。凡购置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村委会研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自行购置。②监督采购。凡购置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后,街道(镇)监督采购。③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限额标准执行。

2. 村(社区)固定资产购置。村(社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办公用具和设备,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捐赠、报废、报损等处置,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报街道(镇)审批后进行处置。资产处置收入应作为村(社区)收入及时入账核算。

第四十四条  村(社区)财务中心年终牵头组织各村(社区)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复核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务、卡片、实物相符。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制盘存表,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报村(社区)财务中心做相应账务处理。如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确属人为原因且不能追回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五条 集体农用地、林木、水面、山地、不形成固定资产的农业基础设施等资源性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章财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  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将村(社区)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居)民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

1. 财务收支预算。

2.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补助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经营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

3. 各项支出。包括生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报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救济扶贫专项支出、惠民惠农补贴发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发放、其他支出等。

4. 各项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各项投资、其他资产等。

5. 债权债务。包括农户往来、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各项借款等。

6. 重要的财务活动应及时逐笔逐项公布。

7. 其它需要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开方法。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监督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除利用公开栏公开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听证会、印发村(社区)财务公开清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同时根据上级“互联网+监督”工作要求,对村级财务进行全面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四十九条  公开时间。每季度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专项事务和重要的财务事项要及时公布,对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五十条 公开程序。村(居)民委员会按全区统一公开程序公开财务。

第十四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对各种财政、财务、会计、惠民(惠农)补贴等资料定期收集整理,按顺序装订成册,立卷归档,由村(社区)财务中心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档案资料。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查阅人不得擅自带走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做任何记录和涂改,更不得拆散已装订好的财务档案资料。

第五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业务主管人员严格审核,提出意见,编造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和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申请上级财政部门派专人监督,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详细登记。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村(社区)财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村(社区)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及村(社区)财务中心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在履行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1.不依法设置账簿的;

2.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

3.违反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的;

4.通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5.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

6. 违反支出审批程序的;

7. 违反会计核算及结、报账管理规定的;

8. 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

9. 违反债权、债务管理规定的;

10. 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

11. 违反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管理规定的;

12. 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的;

13. 违反其他相关制度及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章  

第五十七条 各街道(镇)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民政局负责相关解释工作,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村(社区)财务开支审核审批流程

      2. 村(社区)财务支出报账单


附件1

村(社区)财务开支审核审批流程

第一步:经手人、证明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并注明用途;

第二步:村(社区)财务审批人在每张原始凭证上签字同意列支;

第三步:村(社区)报账员集中整理、分类汇总有效原始凭证,填写支出报账单。村(社区)报账前需定期交由村(居)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居)务监督小组组长在每张原始票据上签字盖章,村(居)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在支出报账单上签字;

第四步:街道(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在支出报账单上签字;

第五步:村(社区)报账员将支出报账单及原始凭证报街道(镇)村(社区)财务中心审核后支付。



附件2

村(社区)财务支出报账单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日    附件:    

支出内容


支出金额

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资金来源


村(社区)财务审批人签字:

村(居)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街道(镇)分管负责人签字:

      报账员:                    会计: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