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业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112185
  • 统一登记号:
  • YLDR-2020-01005
  • 公开责任部门:
  • 岳麓区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0-07-13
  • 生效日期:
  • 2020-07-13
  • 信息时效期:
  • 2025-07-12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业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业态管理办法》已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业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以下简称大科城)管理水平,引导和规范商业业态,维护好大科城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品质提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科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科城核心区域。大科城核心区域具体包括麓山南路(含麓山路)、桃子湖路、牌楼路、登高路、阜埠河路、新民路、天马山路、后湖路等八条道路及两厢,以及所涉规定范围内的广场、路口、街(巷)口等。

大科城核心区域管理范围的调整,由岳麓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确定、公布。

第三条 在大科城核心区域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文明经营、诚信经营。

第二章  准入退出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突出特色与错位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高品质、优环境”的标准要求,在大科城核心区域实行商业业态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由大科城城市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承担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规划布局、指导督促、监督处置等相关职责和日常工作。建立大科城业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岳麓分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属地街道、驻区高校等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大科城业态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明确产业形态、功能布局、设施配套和引导措施、退出机制,制定商业业态标准和制度,建立《大科城核心区域商业业态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并处理大科城业态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责任单位需依法行政、履职尽责。

第五条 建立大科城核心区域商业业态管理台账,商业业态实施分级分类市场准入。根据《大科城核心区域商业业态经营项目目录清单》内容和要求,鼓励经营书店、文创、互联网、传媒、旅游纪念品等富有文创气息的业态入驻,引导小吃、快餐、建材、汽车配件、金属加工等污染环境严重的门店项目规范经营或退出,对烧烤、酒吧等项目依法禁止准入。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店启动退出机制,由大科城城市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业态联席会议依法决定。

1. 证照不齐全,不能在3个月内补齐证照的门店;

2. 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屡教不改,形成负面影响的门店;

3. 存在非法改建,消防不达标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等问题的门店;

4. 存在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门店;

5. 群众反映强烈,经常投诉无法整改到位的门店;

6. 不符合大科城战略定位的特殊或特种业态的门店。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应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对大科城核心区范围内的商业门店实行动态监管,对租赁经营场所未作登记、无证无照经营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并建立相应台账。

第三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在大科城核心区域内进行商业经营的,必须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确保市容秩序良好。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责任区内的设施、设备和绿地的整洁。

(四)严禁店外经营、作业。

(五)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应当密封后倒入定点的垃圾箱内。

(六)严禁在非停放区域停放非机动车和机动车。

第九条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先行制定设计方案,符合大科城整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

门店招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确保规格大小符合标准,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影响采光、通风等。

经统一规划设置的门店招牌,因经营转向、更名、损坏等原因,需要对现有规划设计的招牌进行更换设置、修复的,不得改变原有招牌大小、风格、色彩、材质等。

第十条  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一)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二)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 加强门店管理,自觉维护经营秩序。

(一)门店内部物品陈设、装修风格应当与大科城整体风貌保持一致,确保店内整洁有序。

(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需取得相关许可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取得相关许可的应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设置橱窗广告、横幅、拱门、气球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六)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严格设置功能分区,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七)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八)食品生产经营必须保证经营场地面积能满足所述标准的要求,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审批从事禁入业态经营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管理监督局依法查处;已取得上述证照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麓分局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区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岳麓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照《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大科城城市管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