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DR-2019-01001
岳政办发〔2019〕9号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长沙市岳麓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技术改造等)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前期管理,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跟踪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安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区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园区财评分中心按权责划分负责园区实施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具体业务。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
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不需批复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或招标控制价)按照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进行控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或资金申请报告、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中对应的工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格审批流程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投资额(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或投资规模调整批复。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是工程招标、拨付资金、价款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预、结(决)算内部审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对接联络财政评审工作,及时报送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负责,同时配合做好评审工作需核实或取证的事项。
第十条 财政评审工作基本流程
(一)项目受理: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评审相关资料,财政部门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组织评审: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概算、预算、结(决)算实行初审、复审、三审制度;
(三)出具评审报告:财政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内容、评审程序、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结论、建议及重要事项说明等内容;
(四)评审资料归档:根据财政部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完成评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概算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受发改部门委托,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部分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的行为。设计概算评审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不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预备费等,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不纳入财政部门的概算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概算评审的范围:根据《岳麓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审核管理办法》,受发改部门委托,须进行设计概算评审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初步设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设计概算报发改部门,并由发改部门委托财政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概算评审需提供资料: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文件、有关纪要或相关文件、设计图纸(方案)、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概算文件(附相应电子文档)等。
第十五条 设计概算通过评审后,由发改部门将财政部门审定的设计概算金额与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一并进行批复,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建设投资的最高限额。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概算评审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审核招标控制价。
第三章 预算评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预算及其他预算评审的行为。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的范围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的范围: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服务项目。具体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
(二)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的范围:根据区级现行变更管理办法界定的重大工程变更。
(三)其他需要开展预算评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模:工程预算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与换算、费用和费率的计取是否准确、合理;
(三)材料、设备采购计价等是否合理;
(四)工程变更增减内容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五)清单描述是否合理、准确;
(六)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预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招标控制价评审应在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前送审,其中:送审金额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下(含10000万元)、10000万元至60000万元以下(含60000万元)、6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应在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前7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送审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送审的要求:招标设计图纸须按相关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备案(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控制价预算已完成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其中:招标控制价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进窗前还须完成初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初审)。
(三)招标控制价送审需提供资料:建设单位承诺书、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算批复、概算执行台账、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审)标文件(附相应电子文档)、地质勘察资料、经批准的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等内容)等。
(四)工程变更预算项目,进窗前须完成初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或初审)。
(五)工程变更预算送审要求:根据区级现行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送审,须提供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及造价管理台账、变更审批手续、变更预算书(附相应电子文档)、变更图纸。
(六)经批复的概算文件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进行预算评审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电力管线迁改工程的预(结)算评审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涉及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国防光缆等公用特殊行业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并编制工程预算报送财政部门评审,经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金额作为建设单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依据;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预算文件的内容核实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核结算;如发生工程量变更引起造价变动超过原预算金额±5%时,由建设单位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并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预算评审,不得对送审金额超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预算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工程费用)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经招标后的清单单价原则上不得调整(国家和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除外)。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变更预算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变更补充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实行标前优惠(涉及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国防光缆等由权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除外),其中:采用合理定价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下浮4%,采用公开竞争报价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下浮3%,下浮金额只体现在清单单价内,其中包干单价或暂定金额不下浮。
按实结算的工程统一按下浮4%执行(涉及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国防光缆等由权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四章 结算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结算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结算评审的范围
由政府投资建设并通过招标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技术改造等项目(含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服务等全部内容),以及未达到招标规模但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服务项目,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办理结算评审。
投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服务项目,由建设单位内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结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履行是否到位;
(三)现场签证合理性、准确性及工程变更程序是否完善;
(四)工程造价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是否合规;
(六)项目是否存在甩项或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的行为;
(七)依法应当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结算评审的送审要求
(一)项目竣(完)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中标金额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分别应在合同工程竣(完)工验收后3个月内、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并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指派专人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对超过规定期限报送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结算送审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超过合同金额15%(未超过总概算)的项目须提供送审金额超合同金额情况说明并附经批准的工程变更等相关依据,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结算书,因结算报送金额虚高导致结算评审核减金额超过结算评审金额15%的项目(涉及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国防光缆等由权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除外),施工单位承担超出15%以上部分的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结算审计服务费,该费用由财政部门在工程结算评审时统一扣除。
(四)项目结算资料一经送审,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换,确需补充评审资料的,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结算送审需提供资料:建设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承诺书、立项批复、可研批复、概算批复、概算执行台账、设计图纸、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或预算报告、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合同价)情况说明、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及协议、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文件、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附相关影像资料)、工程会商、会审纪要、竣工图纸、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附相应电子文档)、竣工验收证明、工程开工令及施工单位回执、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监理通知、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基工程验收记录、地勘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原批复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对应的工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结算送审金额超过原批复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对应的工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之和,由建设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交相关依据,财政部门进行评审后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如最终评审结果超出项目概算(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申请调整投资规模。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结算初审委托,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部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初审工作,并将建设项目资料及初审报告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复审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概算执行台账,按规定办理结算。
第三十一条 对于项目因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不纳入工程变更管理的范围,在结算评审报告中单独列示。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施工或服务)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门出具的定案表签字盖章后交财政部门出具财政评审报告。超过期限施工或服务单位不予配合的,由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后交财政部门直接出具财政评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施工(服务)单位对财政部门的评审结论有异议导致工程结算无法定案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财政部门、施工(服务)单位、其他与工程相关的单位召开项目结算定案会。项目结算定案会无法达成共识的,可向上级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财政部门评审后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其中: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结算按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监督,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的工程结算全部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按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工程审结前,工程款及工程相关服务费支付需严格控制,剩余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的结算审核结果和合同进行清算,同时,对于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审计期间最多支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待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予办理。
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试运行合格,并且全部结算审定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是否正确。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编制好的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编制),报财政部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据实出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是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当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六章 其他评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项目建设前期管理、规范合同价款以及对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跟踪评审等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参与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规模组织的、有相关专家及职能部门参与的初步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或例会审查,并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建设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与施工(服务)单位签订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合同价款须按相关计价标准、计价依据、市场行情及财政部门的结算原则进行约定。
未达到招标规模但属于财政部门结算评审范围内的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服务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服务)合同中约定:遵循财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政策,最终结算金额以财政部门评审的结论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凡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以及主要材料、20万元(含)及以上设备的定价,应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或重大变更实施、材料设备采购前来函通知财政部门进行现场跟踪评审,并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配合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不执行财政评审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同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的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咨询服务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财政部门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职责时,应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岳政发〔2006〕6号)、《长沙市岳麓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6号)、《长沙市岳麓区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岳财发〔2014〕11号)同时废止。其他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如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