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7日14时52分许,湖南腾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观沙岭街道施家港水上公园进行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项目作业时,发生一起作业船侧翻事故,致2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根据市、新区主要领导批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岳麓区人民政府成立了湖南湘江新区施家港水上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项目“5·7”作业船侧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海潮担任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郑浩担任副组长,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湘江新区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岳麓区总工会、观沙岭街道为成员单位,并同时邀请益阳市南县应急管理局和湘江新区纪检监察工委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综合分析、集体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事故防范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依法落实、作业人员使用“三无”船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施家港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项目情况
施家港公园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与含光路交叉口向南300米处,湖面面积约168亩,系独立水域无活水来源,存在蓝藻污染水质问题。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处)于2024年1月1日受新区行政执法局委托获得该公园的管理权。施家港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由公园管理处发包,湖南腾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阳公司)承包,项目内容为腾阳公司依托其专利技术,通过购置维护用船以定点放置有益藻、菌培养桶及人工处理方式来治理蓝藻改善水质。该项目双方于2025年2月26日签订合同,期限一年。合同金额为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分2次进行付款。第一次付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三个月后,即5月26日之后,以公园管理处组织进行水质检测的结果达到不低于景观水体Ⅲ类水质为条件,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合同到期后,以公园管理处再次组织进行水质检测的结果达到不低于景观水体Ⅲ类水质为第二次付款条件,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金额的剩余部分。2月28日,该项目双方组织召开了进场施工前碰头会议,明确该项目由曾**负责。3月4日,曾**独自通过货拉拉送货的方式从益阳市赫山区将作业船运送至施家港公园水域,并正式启动该项目开展作业。之后,曾**还为推进项目作业购买了防水劳保手套、雨鞋、劳保工作服、铲子、防护面罩、雨衣雨裤等劳动防护用品,单独驾船在施家港公园水域进行了十余次水体治理作业,至事故发生时,曾**正驾驶作业船在公园水域实施水体蓝藻治理作业,其妻子胡**(香港籍)陪同坐在船上。
(二)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情况
1. 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项目发包单位)。系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局下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长沙市岳麓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30100444914460C,法定代表人刘黎励,开办资金21045.5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差额),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2号。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提供休闲场所,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休闲场所提供;公园设施维护与管理;公园绿地管理;公园游览与娱乐项目组织管理。
2. 湖南腾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承包单位)。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13日,登记机关为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MA4Q67616R,法定代表人胡世燕,注册资本200万元,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地址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乌嘴乡又东村二十二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蔬菜种植、货物进出口、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物基材料制造;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等。
3. 曾**,男,37岁,身份证号:43********,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镇**村人,系该项目负责人兼作业人员、腾阳公司法人胡世燕(香港籍)的女婿,已死亡。据其亲属反映,曾**身体健康,无疾病,无固定工作,近几年在水科所等单位做过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项目。
(三)涉事项目相关合同签订情况
1. 2025年1月2日,腾阳公司(甲方)与曾**(乙方)签订《湖南腾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单位,并按出厂价提供藻菌产品给乙方,可随时查询监督乙方施工,但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 2025年2月26日,公园管理处(甲方)与腾阳公司(乙方)就施家港公园水域存在的蓝藻污染问题签订《长沙市施家港水上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合同》。约定甲方具有协助乙方协调进行水质改造提升工作的义务,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任何障碍。乙方具有对渠道进行施工的权利,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四)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 2025年2月26日,公园管理处(甲方)与腾阳公司(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明确“甲方拥有开展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紧急情况下可责令暂停作业等权利。因乙方责任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未履行安全职责,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可终止协议并追究相应责任。”乙方作为公园内水体治理(如施工、高空作业、施药、维修维护等)作业的直接责任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各项要求,并负有制度落实、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职责,尤其是涉及高空作业、用电、动火、水面等危险作业时,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专项要求,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
2. 腾阳公司与其项目负责人曾**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仅在双方签订产品代理经销合同时向其发放了《湖泊、公园、沟渠、养殖污水水上施工安全生产告知书》,告知他应当遵守的责任主体与职责、水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风险防控重点以及应急与保障等水上施工安全生产要求。其中,告知书第一点“责任主体与职责”第1条写明施工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水上施工专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风险管控及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第2条写明施工人员须具备身体健康,须按安全施工手续来施工,严禁酒后驾船。第二点“水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第1条写明施工人员须提前一天将所用产品及施工方案向公司报告,水上作业前须向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并划定作业水域范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恶劣天气(大风、暴雨、大雾等)禁止作业;第2条写明施工船须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应急设备,严禁超载、偏载,禁止非载客船只搭载人员,停靠须符合施工方安全要求;第3条写明所有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救生衣,临水作业时使用安全绳等设施。第三点“风险防控重点”第1条写明加强人员防溺水安全教育,制定落水应急预案,第2条写明作业船只须定期检查船只结构、设备稳定性。
(五)涉事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 公园管理处
经查,公园管理处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设置了保卫科、绿化科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7名安保人员,印发了《长沙市望月公园关于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分解的通知》,建立了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制定了《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202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长沙市望月公园管理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卫班值班制度》《绿化巡查制度》《长沙市望月公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工作,在公园水域周边设立了安全提示,放置了救生圈、救生杆等救生设施。
2月26日,公园管理处与腾阳公司签订了《长沙市施家港水上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治理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月28日,公园管理处组织腾阳公司召开了项目进场施工前的碰头会议,对其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并就施工报备、水上作业、作业船只停放等安全管理事宜对腾阳公司提出了明确要求。此后,公园管理处的绿化科和保卫科每天都安排了工作人员对施家港公园开展了安全巡查并加以记录。其中,3月4日,公园园林巡查日志本记录了“送来一只施工用船取水样,并进行安全施工提示”信息。5日,记录了“水体治理船只摆放位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通知水体治理单位调整位置”信息。截至事发当日,园林巡查日志本共记录了14条有关作业人员及作业船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及通知整改的信息。
2. 腾阳公司
经查,腾阳公司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但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腾阳生物蓝藻治理规范及施工方案》《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台账》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处置方案》,配备了兼职安全员,开展了经销商“三级教育”培训,但未提供相关安全教育培训的佐证资料,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作业现场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
2025年1月2日,腾阳公司与曾**签订《产品代理销售合同》,并发放了《湖泊、公园、沟渠、养殖污水水上施工安全生产告知书》。2月18日,腾阳公司对曾**进行了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的“三级教育”培训,但没有提供佐证资料以及针对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培训资料。2月26日,腾阳公司在与公园管理处签订项目合同时未写明该项目负责人为曾**。28日,腾阳公司与公园管理处在该项目进场施工前召开碰头会时,临时指定项目负责人为曾**。自该项目启动实施至事故发生时,腾阳公司仅向曾**提供藻菌等生物产品,未对曾**实施项目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未对曾**进行水上施工安全教育,未安排专人进行项目作业监管,也未对项目作业现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检查等工作。
(六)事故其它方面情况
1. 事发时天气情况
据湘江新区气象专题报告:2025年5月7日,阴天转小雨,最高气温24℃,最低气温19℃。北风转南风2-3级。
据同船人员胡**陈述,事发时施家港公园水域上正在下雨且有点大,也在刮风。
综上,结合事发时现场监控视频及《腾阳生物蓝藻治理规范及施工方案》《腾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作业规定,调查组认定,该天气不适宜开展水体治理作业。
2. 事故船只情况
经询问腾阳公司相关人员并经曾**家属确认,结合现场查勘得知,事故船只系曾**个人在网上购买,未取得船舶证书、销售发票等合法手续,船铭牌已灭失,船体为塑料材质,长3.2米、宽1.2米、高0.38米。经认定,该船为“三无”船只(见图1)。事发时,该船装载了盛有菌藻类生物产品的大圆桶、若干个电瓶以及数包袋装物品,处于装载超重状态,且中间的大圆桶发生过位置偏移现象。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经查看施家港公园周边等处监控视频,结合现场勘察及相关人员问询情况,事故经过整理如下:
2025年5月7日中午,胡**在家吃完午饭后坐车到施家港公园给曾**送饭,曾**在自己车上吃完饭后便从车上拿了一条防水雨裤交给胡**,胡**穿上雨裤后,曾**便带领她登上已经停靠在施家港公园水岸边上的作业船。在未向公园管理处进行作业报备的情况下,14时20分许,曾**便带着胡**驾驶用电池驱动的作业船冒雨在公园水域上进行水体蓝藻治理作业。胡**坐在船头,曾**站立在船尾驾驶作业船,两人穿着雨裤均未穿戴救生衣。船内放置了电瓶,中间位置摆放了一个装有菌藻类生物产品的大圆桶。在前进过程中,该作业船碰上了潇湘中路位于公园水域段的桥柱,船内中间位置放置的大圆桶因此发生了偏移。14时52分许,当船行至公园水域中央时,两人在船上嬉闹,致使作业船重心失稳发生侧翻。两人均落水,岸上无作业救援人员。两人在水中挣扎并向四周大声呼喊“救命”,因没有穿戴救生衣而是穿雨裤,故挣扎后往水下沉。之后,胡**将雨裤的钮扣解开浮了起来,后被救起送医无伤情,曾**却处于失联状态。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正在施家港公园散步的市民和公园管理处的巡查人员发现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积极展开了对落水人员的施救行动。14时55分,正在施家港公园散步的市民发现情况后便立即拨打了110、120电话。与此同时,正在施家港公园巡逻的公园管理处保卫科保卫班班长易可可发现情况后,便立即一边通知巡逻队员去拿救生圈,一边跑向离事故水域最近的岸边,采取抛救生圈和伸救生杆的方式将胡**救起,随后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16时50分许,曾**被岳麓蓝天救援队打捞上岸,并紧急送往湘雅附三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曾**嘴唇及双手甲床发钳;面部可见散在的皮肤擦挫伤;鼻腔、口腔内有少许溺液及血性液体附着;胸部可见胸外按压痕迹;体表余部未见明显外伤性异常。综合勘查和尸检,曾**符合溺水死亡。
接到事故信息后,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岳麓蓝天救援队等单位均派出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有序开展了打捞救援、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了事故信息上报工作。观沙岭街道办事处在初步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迅速组织涉事单位及相关人员积极展开了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5月12日,腾阳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综合事发时的天气条件、现场查勘情况以及相关类似事故案例,调查组分析认为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项目负责人曾**安全意识淡薄,在既未向相关管理单位进行报备,也未穿戴救生衣和配备救生设备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雨驾驶“三无”作业船进行水上作业时存在与胡**进行嬉闹等不当操作,加之船只装载超重、重心发生偏移等多种因素,致使作业船重心失稳发生侧翻,落水后又未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腾阳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未与曾**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又未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能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未结合项目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有关涉水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配备专人对项目作业进行监管,未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组织开展作业现场的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问题和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不能保障作业人员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
四、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腾阳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未进行涉水作业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配备专人对项目作业进行监管,未把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未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曾**,该项目负责人兼作业人员。未依法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在使用自购的“三无”船只、未穿戴救生衣且未配备救生设备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冒雨驾驶装载超重的作业船进行水上作业,驾船期间存在碰撞桥墩、与胡**进行嬉闹等不当操作,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五十七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主要责任,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 胡世燕,腾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曾**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把关,未结合涉水作业实际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湖南湘江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腾阳公司和公园管理处等企事业单位要以本次事故为鉴,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警醒,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自觉认识到“安全工作无小事”,倍加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守底线和红线,切实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增强忧患意识,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和事事落实到位的执行力,坚持不懈地抓牢、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堵塞安全管理漏洞。腾阳公司等项目承包施工单位要切实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确保各级各类人员都能知晓自身岗位的安全职责并充分履职履责。公园管理处要结合管理区内非通航水域面积大、涉水作业风险高等情况,切实加强对管理区非通航水域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对水上移动设施设备及涉水作业所存在安全风险的精准辨识、科学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水上移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书以及涉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排查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诱因,有力保障管理区内水上移动设施设备及涉水作业安全,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三)严格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公园管理处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公园水域及相关涉水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有力督促有关作业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职履责。腾阳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好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关,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资质或安全条件等情况的审查审核,坚决杜绝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安全条件的作业人员从事涉水作业等高风险活动。要全面加强水体治理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违章冒险作业等行为。凡是涉及船舶作业时,必须要对船舶证书、船名船号、救生设施配备等情况信息进行审查登记,要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专人加强现场管理,确保船舶及作业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严防事故发生。
湖南湘江新区施家港水上公园水污染蓝藻生态
治理项目“5·7”作业船侧翻事故调查组
2025年 8 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