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村)党组织、村(居)委会、街道机关各部门、驻街各职能部门:
现将《银盆岭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作委员会
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办事处
2021年12月29日
银盆岭街道林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规范本级林长会议,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级林长会议是指由林长主持召开的林长制工作会议,包括林长会议和副林长会议。
林长会议由林长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副林长、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社区林长,以及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统筹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林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副林长会议由副林长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出席人员为林长制协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有关社区林长或副林长,以及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林长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落实林长批示指示的事项;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副林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级林长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林长会议由林长办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建议,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四条 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特定工作需要,可即时召开。副林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适时召开。
第五条 林长会议会务工作由林长办具体负责,副林长会议由有关责任联系单位具体负责。
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经主持会议的本级林长审定后,由林长办印发。
第六条 各级林长应当严格执行本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落实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林长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七条 林长制协作单位以及其他区直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认真执行区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并通过林长办向本级林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林长办要按照有关督查制度,加强对本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林长。
银盆岭街道林长巡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强化林长责任落实,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指街道林长、副林长;村(社区)级林长指社区林长、副林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巡林,是指上级林长督导检查下级林长工作,以及现场巡视检查责任区域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的活动,巡林内容包括:
(一)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三)上级林长令、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上级林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四)“一长三员”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构建运行及人员配备、护山巡林情况;
(五)环保督察、森林督查发现的林草湿资源保护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其他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发生情况及查处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级林长应定期开展巡林工作,街道级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1次,全年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社区林长每半个月巡林不少于1次,全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4天。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关键期和野生动物迁徙繁育期,各级林长应加大巡林频次。
第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街道级林长巡林可采取空巡、地巡、网巡的方式进行巡查。林长巡林工作方案和服务保障工作由林长办负责,副林长巡林工作方案和服务保障工作由责任联系单位负责。
第六条 每次巡林结束后,相关责任联系单位应当及时形成巡林日志,并将林长巡林情况报区林长办备案。
林长巡林信息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信息上传至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条 对巡林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并依法处理,相关单位应及时报告依法处理或整改落实情况,并报区林长办备案。
第八条 街道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巡林细则,对社区级林长巡林的内容、范围、频次及责任等予以规范。
银盆岭街道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协作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协作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实。
第三条 协作内容主要包括:本级林长巡林、督查、督办、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开展专项行动以及信息沟通等。
第四条 本级林长履行巡林、督查、督办等职责时,责任联系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本级林长主持召开的林长会议、决定举办的重要活动,责任联系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本级林长决定开展的各项工作,责任联系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负责人应当认真部署实施。
第五条 林长办就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责任联系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意见;林长办决定召开会议时,责任联系单位和相关协作单位应当按时参加。
第六条 林长办和林长制责任单位、协作单位应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责任联系单位、协作单位应明确1名单位负责人为成员,1名干部为联络员,1名干部为具体联系人。
第七条 林长办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议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八条 林长制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区林长办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建议、意见。
银盆岭街道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和林长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制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林长制信息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林长令工作内容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
(三)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四)林长制督查工作情况及督查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
(五)本级林长巡林情况以及巡林发现的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林长制工作事项;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第五条 根据林长制信息内容和特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林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各地要按要求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特别是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设置林长制公示牌,公开林长、护林员、监管员和执法员姓名、职责、联系电话、责任区域范围、资源概况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每个管护网格至少设立一块林长公示牌。
第七条 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银盆岭街道林长制工作区级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林草湿资源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工作由林长办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督查对象为社区林长和林长制成员单位。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林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市、区级林长批示、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区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办理情况;
(三)林长制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卫片判读发现的疑似问题图斑现场验证核实情况及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处理整改情况;
笫五条 督查方式采取明察、暗访或明察暗访相结合。
第六条 督查类型包括:
(一)综合督查。根据区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由区林长办组织开展。
(二)专项督查。由林长办落实专项督查备案机制,会同林长制相关协作单位组织开展,主要针对林长制推行过程中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进行督查。
第七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立卷归档等程序开展督查。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发现一处、核处一处、销号一处。林长办可视情况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由林长办提请林长、责任区域副林长督查督办,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林长办应通过林长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体,按照林长制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督查发现问题清单销号管理情况等督查信息。
第十条 林长办应当按照通报制度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银盆岭街道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林长制工作成效,确保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省、市、区林长令执行情况,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情况等。其中,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批评。
第三条 通报实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通报制度。其中,对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重大事项等其他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
第四条 林长办、林长制协作单位应向区林长办每年报送一次工作总结,重要的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建议应及时报送。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五条 需要公开的工作通报,按照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银盆岭街道林长办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履职行为,确保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林长办要明确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办公人员,要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林长的参谋助手和区域部门协调配合的纽带作用。
第三条 街道林长办职责:
(一)负责林长办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林长制推进机制;
(二)召开会议。及时组织召开镇(街道)林长会议,不定期召开林长制工作会议;
(三)组织督导。每月组织一次镇(街道)林长赴责任区域巡林,协调解决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中发现的问题;
(四)资源管理。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资源源头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并支持配合有关单位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管理考核。负责镇(街道)执法员、监管员、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对不能正常履职的护林员,及时解除合同,并报区林长办备案;
(六)报送信息。及时向市林长办报送本镇(街道)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反馈林长制工作和林草湿资源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七)宣传培训。利用广播、标语、宣传车、宣传单、宣传手册、进校园等多种形式,开展林长制工作宣传;对护林员实行岗前培训,每年对辖区内村(社区)林长、护林员开展1次以上的业务培训。银盆岭街道林长制监管员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湖南省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一长三员”网格化管护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林长办〔2021〕3号)、《中共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工委、办事处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建立“责任网格化、巡护常态化、监管全域化”的要求,抓好监管员的配备工作。
第三条 街道配备监管员1-2名。监管员由从事林业工作人员或联村干部等其他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监管员工作职责主要有:
1.监督护林员日常工作并参与护林员年度考核;
2.对护林员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本责任区域内林草湿资源负监管责任;
3.及时发现、制止责任区域内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并向执法员、林长等报告;
4.收集林情民意,并及时向本级或上级林长办反馈。
第五条 林长办应为监管员履职尽责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及时处理监管员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并将结果通报给监管员。
第六条 林长办负责做好监管员的培训、管理、考评工作。
第七条 监管员按照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林长公示牌上应明确该责任区域(网格)监管员的姓名、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上级对监管员管理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