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系统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及所属景区(公园)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景区管理局为主管单位,负责下属景区(公园)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监督工作。望月公园为景区管理局代管单位,景区管理局负责对其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局系统所有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景区管理局及下属景区(公园)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景区管理局对所属景区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按财政的相关规定)、专项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景区发展计划、收支状况以及局系统综合财力确定。
第九条 景区管理局财务处及景区管理处财务科应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收入增减因素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年度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对人员支出按标准核定。公用经费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决算数据进行安排。景区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在市财评核定的维护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开支。建设性专项采取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并按轻重缓急予以分类。
(二)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景区经营自创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和综合使用。
第十条 景区管理局财务处对管理局机关年度预算报局党委会议审批后,再报岳麓区财政局审核批复。景区(公园)的年度预算按照岳麓区财政局的要求进行编报,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依法执行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杜绝随意变更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
第三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局系统所有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处自创收入应按岳麓区财政的要求统一入库及规范管理。景区管理处必须确保各类收入及时上缴、及时入账,收入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局系统所有单位应当按照《岳麓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非税票据。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四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局系统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按预算安排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如遇政策性因素或者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需提供预算调整的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经景区管理处集体研究后报景区管理局审批。
支出原则上按以下优先顺序安排:工资津贴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及公积金的缴存、各类生产性费用及确保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产业扶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应根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支出费用管理,规范审批与支付权限。
如局属景区全部取消实体资金账户,开设零余额基本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经制度和要求实行支付与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纯办公性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依规经营、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依据《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系统各单位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学习与执行岳麓区财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系统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决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对局属景区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合法及规范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景区(公园)应如实提供资料并报告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进行整改。对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纪律规范要求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
主办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长沙市岳麓区数据资源中心
咨询热线:0731-88999998
网站管理:0731-889999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系统的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局”)及所属景区(公园)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财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景区管理局为主管单位,负责下属景区(公园)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监督工作。望月公园为景区管理局代管单位,景区管理局负责对其财务管理实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局系统所有单位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景区管理局及下属景区(公园)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自身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景区管理局对所属景区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按财政的相关规定)、专项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景区发展计划、收支状况以及局系统综合财力确定。
第九条 景区管理局财务处及景区管理处财务科应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收入增减因素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应当确保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根据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年度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对人员支出按标准核定。公用经费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决算数据进行安排。景区日常维护费原则上在市财评核定的维护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开支。建设性专项采取项目论证,测定支出概算,并按轻重缓急予以分类。
(二)实行综合财政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景区经营自创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和综合使用。
第十条 景区管理局财务处对管理局机关年度预算报局党委会议审批后,再报岳麓区财政局审核批复。景区(公园)的年度预算按照岳麓区财政局的要求进行编报,同时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坚持预算编制、执行、评价并重原则,进一步细化收支项目,切实保证预算与实际相符。依法执行年度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有计划组织收入,安排支出,杜绝随意变更预算、追加预算的做法。
第三章 收入及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局系统所有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景区管理处自创收入应按岳麓区财政的要求统一入库及规范管理。景区管理处必须确保各类收入及时上缴、及时入账,收入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局系统所有单位应当按照《岳麓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非税票据。应当指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四章 费用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局系统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按预算安排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突破支出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如遇政策性因素或者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需提供预算调整的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经景区管理处集体研究后报景区管理局审批。
支出原则上按以下优先顺序安排:工资津贴的发放、社会保障缴费及公积金的缴存、各类生产性费用及确保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产业扶持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十七条 经营性资产应根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加强支出费用管理,规范审批与支付权限。
如局属景区全部取消实体资金账户,开设零余额基本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财经制度和要求实行支付与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纯办公性的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资产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依规经营、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依据《岳麓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局系统各单位需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认真学习与执行岳麓区财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局系统各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
(二)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三)加强对单位财务预决算、收支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切实做好对局属景区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的重点是: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决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合法及规范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等。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景区(公园)应如实提供资料并报告相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进行整改。对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党内纪律规范要求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