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湖街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洋政发〔2023〕1号

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洋湖街道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现将《洋湖街道印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月11日


洋湖街道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洋湖街道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体现印章权威性与严肃性,确保印章依法使用与合法安全,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担责”的原则,结合本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保管

第二条  党政综合办统一保管街道工委、办事处印章。 

第三条  街道工委、办事处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主任负责),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党政综合办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条  保管人员负责印章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如果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由用印办(所)提交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政综合办主任确认后,由2人携带保管。印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保管人员负责对印章进行保养,使用过程中达到干净整洁、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第六条  保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时,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七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刊登印章作废声明,并经新区组织工作部批准后重新到公安机关备案刻印。

第八条  因单位名称改变或更换新印章的,原印章应及时上交新区组织工作部统一封存或销毁,任何办(所)和个人均不能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九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要严格审批、登记等规定程序。

第十条  使用街道印章,用印人需填报《洋湖街道印章使用审批表》。使用街道工委印章由工委书记审批签字,使用办事处印章由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审批签字;党政综合办负责登记、办理盖章,用印时应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一致,重要内容需复印存档。

第十一条  使用党政综合办印章,必须由党政综合办主任审批同意,党政综合办负责登记、办理盖章。

第十二条  各办(所)印章由本办(所)主任审批同意,所属办(所)人员负责办理盖章。

第十三条  使用街道领导印章,由领导本人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盖章。

第十四条  街道工委、办事处红头打印文件需凭领导会签单办理盖章,并由党政综合办存档。

第十五条  合同、协议等涉及法律法规的须经街道聘用律师审核或组织研究形成结论并签字后,履行审批手续方可用章。

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有关领导不能即时审批签字的,用印办(所)应与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情况,征得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其他领导代批或事后补签。

第十七条  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公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由用印办(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注明仅限于某项事务用途。

第四章  用印登记

第十八条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日期、申请人、用印单位、用印文件名称、份数、经手人、审批人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办(所)工作用印由相应各办(所)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居民群众用印需由相关各办(所)工作人员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条  党政综合办负责登记簿的保管工作,并永久存档,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办(所)负责人与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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