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洋发202029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委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社区(村)、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委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作委员

2020年5月5日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街道工委会工作机制,不断增强议事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共长沙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洋湖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街道工委会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街人民,让全体人民共享幸福生活。

(三)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街道工委的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最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围绕党中央和各级决策部署,着力讲政治、树正气、守底线、创一流,在建设“知识岳麓”“创新岳麓”的历史征程中担当作为。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尊重客观规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扎实推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深入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街道工委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检查、督促贯彻落实情况。

(二)审议以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以工委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对全街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武装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以及有关人事工作。

(五)定期听取街道纪工委、人大工委、政协联络处工作汇报,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当由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组织原则

第四条工委会议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总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工委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六条工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工委书记、工委副书记、工委委员,非工委委员的办事处副主任、人大工委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工委会议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工委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工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工委会议定的事项,会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工委委员通报。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八条街道工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2次。

第九条工委会议议题由党政综合办负责收集,报工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提交工委会议的议题,会前应听取其他工委委员的意见,对涉及人事、纪检方面的议题,会前应当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工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工委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每位工委委员都要发表意见,讨论人事、党员干部处分议题时,每位工委委员都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工委委员缺席该次会议的,会后由基层党建办、纪工委分别将会议议决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第十二条工委会议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议题提交部门分别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有关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

第十三条工委会议纪要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拟稿,并按照程序呈签,由各工委委员审核签字后报工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督促和落实

第十四条 工委会议作出的决策,班子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重要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工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工委书记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工委会议的组织监督。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要求,由党政综合办、纪工委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必须严守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者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十八条会议应当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要求,严明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议参会人员应当严守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会议应当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党外各方面监督。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党内相关法规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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