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学士街道临聘人员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临聘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照《岳麓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街道临聘人员街道自聘人员和区职能部门聘用交由街道工委统一管理的人员。其中街道自聘人员街道中层干部类、文员类、内勤类、工勤类、综管类人员职能部门聘用人员含综治、城管、工会、社保、低保、残联等专干或协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街道临聘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由其所分配的办(所、站、队、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需交流调整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及相关党政领导酝酿后由基层党建办拟订方案提交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所接收的办(所、站、队、中心)于5个工作日基层党建办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属于中层干部类的,由党建办发文并统一送到位。

第二条  街道新聘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办(所、站、队、中心)按照街道机构职能设置方案,确因工作需要聘人员,由各办(所、站、队、中心)向主管领导申请,报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同意,再由基层党建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聘用方案后,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按方案聘录聘人员,必须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主要了解思想政治素质、与岗位的匹配度以及其他工作表现情况,由基层党建办在试用期满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考察和评价鉴定,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基层党建办负责统一办理聘用手续职能部门临聘人员基层党建办备案。凡未经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并统一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的,不得产生任何临聘人员用。

第三条  临聘人员合同期满,由基层党建办会同所在办所严格按照续聘考核相关程序要求对其进行考察考核,上报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审定是否续聘职能部门临聘人员由基层党建办根据街道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情况,建议区职能部门对其是否续聘或调离本街道)。

第四条  临聘人员在合同期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或合同期满不愿续聘的,应由本人提前30天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审核后向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申报批准。同时,所聘办(所、站、队、中心)应督促离职人员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到基层党建办办理解除劳动合手续;其年度绩效考核奖金等原则上依据称职等次标准,按月折算发放。因按此款规定办理相关解聘手续而产生的工资、奖金等费用由相关办(所、站、队、中心)负责追回。

第五条  临聘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直接解除劳动合职能部门临聘人员由街道工委建议区职能部门对其解除劳动合或调离本街道)  

(一)政治立场方面:政治立场不坚定,“四个意识”树得不牢的;违背党的方针政策,在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言论的;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活动,煽动群众上访闹访的;

遵守法律方面: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及被相关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

(三)工作纪律方面:工作中有索、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年度内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者累计旷工十天以上的(办所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被街道纪工委督查累计三次不在岗;

(四)工作态度方面:责任心差、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的;

(五)工作能力方面:能力水平较低,不能较好的完成工作任务或胜任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党纪党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根据考核细则,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街道实行末位淘汰制,末位淘汰人数不高于总人数的5%,被确定为末位淘汰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及修改,或因街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街道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核减临聘人员,流程是:先由基层党建办按要求征询相关办(所、站、队、中心)及其主管领导意见,经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和相关党政领导酝酿后再由基层党建办拟定减员方案提交街道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最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人员考核

第一条绩效考核遵循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统一标准、严格奖惩。

第二条  绩效考核组织形式

(一)在街道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基层党建办和用人办所两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临聘人员实施考核。

(二)成立街道绩效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层党建办。其职责是指导、督促各办所实施本考核办法,牵头组织用人办所对所有临聘人员进行专项考核及督查,对用人办所上报的临聘人员绩效考核进行汇总并兑现绩效奖惩。

(三)各办所负责人对本办所内的临聘人员进行日常考核;用人办所根据临聘人员岗位特点及要求,可建立与本考核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并上报考核办公室备案后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绩效考核内容

临聘人员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五个方面各占总得分的20%。(具体见附件4)

)请假规定

1.病假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等),完成相关请假手续的不扣分;

2.因事请假履行了请假手续的不扣分;病假或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限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请假期限超过规定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工伤治疗及停工留薪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因工伤治疗及康复期内请假的足额发放月基本工资和年终绩效奖金;逾期(1月内)未归并补齐相关请假手续的发放60%当月基本工资和60%年终绩效奖金,逾期超过1月的按旷工处理,符合解聘条件的,进行解聘。

第四条  绩效考核计分及结果运用

临聘人员绩效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季度绩效考核由用人的办(所)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根据临聘人员当季遵守工作纪律、履职能力、工作效率等情况采取百分制进行量化打分,报主管领导审核评定。季度绩效考核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优秀档为90—100分,称职档为70—89分,基本称职档为60—69分,不称职档为60分以下。

季度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对季度绩效考核中得分被确定在70分以下的人员,实行1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从确定考核分数的下一个月起执行,告诫期内只发基本工资,并由街道相关部门进行谈话。告诫期满表现好的可在原岗位继续工作,仍存在问题和差距的由街道进行岗位调整,对在季度绩效考核受到调离岗位的,年度绩效考核可根据本人工作表现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二)年度考核结果结合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综合测评三个方面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综合测评情况,由街道党政会研究确定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等次。

1.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必须在优秀指标名额内,从季度考核分在90分以上的人员中产生。若90分以上人员的人数多,而优秀名额少,由街道党政会讨论综合评定。季度绩效考核分数有两次以上在90分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得定为优秀。当年内受到告诫1次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优秀

2.季度绩效考核每次得分均在70分以上的人员,年度考核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街道安排的工作任务,给街道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季度绩效考核出现有次以上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1次以上得分在60分以下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3.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对临聘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实行奖优罚劣,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绩效奖金根据年度考核成绩,按一、二、三类进行差异发放,具体奖励标准由街道党政会议确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的人按应发绩效奖核发;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按二类标准的70%发放;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绩效考核奖金按二类标准的50%发放。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临聘人员,采取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调换岗位等措施诫勉谈话或调换岗位后仍无明显改正的,街道解除劳动合同。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临聘人员,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谈话,两次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考核认定

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由用人办所归总,被考核对象签字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基层党建办统一整理存档形成专卷以备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未涉及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上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编制外聘用人员,基层党建办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工委

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办事处

2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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