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岳街道林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促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根据《望岳街道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令是指林长对林长制工作签署的书面命令。

第三条  下列事项可纳入林长令内容:

(一)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部署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乡级林长会议议定的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部署林长巡林工作。

(四)林长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街道林长办拟订或会同街道林长制协作单位拟订林长令,提请级林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林长签署。

第五条  社区)各级林长应当严格执行林长令,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林长书面报告执行结果。上级林长应当加强对下级林长执行林长令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街道林长协作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办所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认真执行林长令,并通过街道林长办向林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街道林长办应当将林长令执行情况督查纳入林长制督查计划,或者提请纳入区级层面督查检查计划,严格考核评估,并将林长令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林长。



望岳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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