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月湖街道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办事处合同的审查监督,有效维护办事处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街道合同,是指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合同;

(二)地、荒地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五)政府招商引资;政府购买服务;

(六)其他以街道办事处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后签订的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政府经济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合同管理实行合同承办办公室负责制和合同审核监督备案制度。

第四条 以街道办事处名义签订合同应遵守步程序:

(一)承办办公室起草合同草案并由办公室主任进行审查;

(二)财政所初审资金来源;

(三)根据合同需要,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四)交分管领导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查;

(五)党政办主任核定合同编号;

(六)财政所对合同标的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交财政所审查时,工程类、政府购买服务类的需提供项目预算明细、财评预算评审文件、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七)交街道办事处主任审定后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履行,并落实相应人员具体负责。

第六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正式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办办公室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在合同履行完毕10日内,承办办公室应当将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证据资料,按规定整理、移交街道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 街道承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承担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合同的协商与谈判、起草、修改;

(四)负责将起草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按程序报送审查;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纠纷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七)保管合同附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证据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条 街道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二)根据情况需要,协同本街道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三)监督、检查依程序报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向街道办事处主任汇报;

(四)协助承办办公室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协助党政办公室建立街道办事处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备份件。

第十一条 街道财政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根据财政预算计划对合同项目进行审查;

(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出管理;

(三)严格按照有关财政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四)协助承办办公室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保管合同附本及相关财务资料,并负责按规定纳入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街道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依程序报送的合同加盖街道办事处印章;

(二)建立街道办事处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原件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证据资料;

(三)严格按照合同备案时间要求完成合同及有关的文件证据资料的备案及催促备案工作;

(四)协助承办办公室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十三条 各责任办公室对外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钱财、物品等贿赂,或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导致政府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四)经审查未通过即对外签订;

(五)合法性审查出现重大过错或者未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查造成巨大损失的;

(六)未妥善保管办事处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街道办事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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