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镇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莲花镇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与监管行为,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支持长沙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16〕153号)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岳麓区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政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政发〔20181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请参照执行。

一、使用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3.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及生态拦截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烘干晾晒分拣包装及自用饲料加工等)、冷库(临时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业(渔业)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二、用地规模

(一)附属设施用地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2%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二)配套设施用地。500亩以内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但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10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

三、用地条件

(一)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农业布局规划,符合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

(二)无违法违规、违约现象经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发生拖欠租金、污染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不占用基本农田养殖设施原则上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畜禽养殖不予备案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业备案。

(五)确保农地农用经营者需按照备案的设施建设方案及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经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工程建设须在1年内完成。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经营者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及《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复垦范围包括: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和需破坏农用地表土的生产设施用地,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保证金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标准收取(水田7.8万/亩、旱地5.2万/亩、其他农用地3.64万/亩)。经营者土地复垦结束后,向村(社区)镇农办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经营者不复垦或复垦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收缴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由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村(社区)复垦。

(六)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附属及配套设施建设应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建筑物(构筑物)需采用简易结构,围墙(隔离带)需采用绿篱或通透设施。

四、申报资料一式四份,统一归口至镇资环办

(一)设施农用地书面申请报告;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

(四)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方)监管协议和足额缴存土地复垦费用收据;

(五)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审核通过的《莲花镇农村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审批表》;

(七)测绘成果资料(需委托数据库齐全的权威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成果需包含“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情况、地类类别和各地类占地面积”等信息);

(八)平面布置图务必在测绘成果的基础上绘制平面布置图,明确各功能区位置、用途、地类、面积、结构、高度、基本材质等);

)项目确址图(在土地利用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项目位置)

五、备案流程

(一)用地申请生产经营者需向所在村(社区)提出设施农用地申请,填写《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社区)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二)现场勘查村(社区)向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镇资环办(以下简称“镇资环办”)提出书面申请,由镇资环办组织镇国土所、镇林业站、镇农业农村工作办(以下简称“镇农办”)、镇村镇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城建办”)、所在村(社区)等部门完成项目用地申请条件、位置、范围、用途、复垦等内容的核实。

(三)公示对符合要求的,村(社区)负责将《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测绘成果资料和平面布置图相关职能部门签章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签订协议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鉴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双方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镇人民政府、村(社区)、银行与复垦义务人签订《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方)监管协议》,并按复垦方案(各地类面积以测绘成果为依据)确定的复垦金额足额缴存复垦保证金。

(五)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所在村(社区)3个工作日内将报备所需资料报镇资环办、农办国土所备案。

镇农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要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审查完毕后交镇资环办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镇资环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主要核实选址是否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土地复垦保障措施是否具备等问题。审查通过后,由镇政府签发《莲花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通知书》。《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和现场照片等资料由镇资环办整理存档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区分局备案

镇资环办农办审核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不符合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由所在村(社区)负责督促纠正,问题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用地单位在取得《莲花镇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通知书》后才能动工建设;项目工程完成后,由镇资环办牵头组织相关办(所、站)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竣工情况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完成用地备案手续即进行项目建设的,按非法占地处理,不予备案。

(六)用地监管

1.村(社区)落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实施农业设施建设;受国土部门委托,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流转合同履约管理。

2.镇农办负责水利设施监管。严禁农用地设施建设破坏现有蓄水、排灌等水利工程或影响现有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对申报对象初步筛选、牵头组织现场勘查、条件审查和服务指导。

3.镇资环办负责设施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环境保护监管对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法强制拆除。负责农业设施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设施农用地土地用途的跟踪巡查,对到期设施农用地复垦工作进行跟踪监管,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土地复垦工作经国土部门验收后方可退还复垦保证金。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于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镇城建办负责项目涉及的农村道路监管负责支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城乡规划专业咨询与实施监管及相关协调工作,参与项目现场勘查与竣工验收在报建手续齐全的前提下,负责支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建筑安全监管及参与竣工验收。

(七)备案续期设施农用地备案有效期限为两年。备案用地期满后,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按原程序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两年。

六、附则

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需配套建设用地的可向湖南湘江新区国土规划局申报建设用地。

2.已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且符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的项目,需办理备案手续。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镇资环办农办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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