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助推莲花镇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岳麓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土地流转现状,特制定《莲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规范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保障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的通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长沙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岳麓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已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耕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条    本细则农村土地流转所称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或农民经营的耕地、林地、水域、茶(果、园艺)场、“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镇生产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稳定放活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的长期稳定,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支持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合作形式流转土地,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第五条    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符合本镇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不得改变流转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耕地承包剩余期限至2025年,林地承包剩余期限至2035年)。流转土地实行再流转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必须征得土地承包户的同意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有偿协商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入市场机制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采用行政手段包办代替。流转的条件、方式、期限、价格由流转双方自主协商、流转的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扣缴。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做到过程公正,阳光操作。严格流转土地用途管理,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土地。流转后,土地闲置、撂荒达2年及以上的,镇政府发包方可以无条件收回土地。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工作指导、风险评估、政策监督、利益协调及矛盾纠纷调处和仲裁,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和谐有序进行。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八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一)转包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条件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流转行为。转包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二)出租是指承包方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附着物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的流转行为。出租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互换后承包双方对互换土地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转让是指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让渡,受让方与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的流转行为。

(五)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六)抵押是指承包方将其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可以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给第三方的流转行为。抵押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九条    受让方通过转让、互换方式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依法登记、变更和更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对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十条为规范本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定以下程序:

(一)洽谈协商。流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和其他具体条件进行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初步流转意向。支持各村以村为单位,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接受承包户委托,作为流出方代表承包户统一与受让方进行协商。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土地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拟流转土地所有权人所处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全体涉地村民同意。

(二)申请。受让方持申请报告向莲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土地流转申请。

(三)受理、评审。

1.时间要求

对流转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2.评审权限

1)流转面积50亩以下(含50亩)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审查。

2)流转面积50亩以上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评估审查通过后,报请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席评审。

3.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为:受让方的经营资格(法人需提供工商、税务登记,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等;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莲花镇产业布局和产业定位、是否存在环境影响和经营风险、是否符合土地流转政策规定等。受让方需提供的评审资料清单如下:受让方资格证明,信誉度、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证明文件,承诺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4.联席评审

流转面积50亩以下

1)对本镇范围内的土地流转项目审查后,填写《岳麓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审批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所有资料备齐完整后,报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联席评审,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

3)领导小组联席评审通过后,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审评意见指导流转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流转面积50亩以上(含50亩)

1)对本镇范围内的土地流转项目审查后,填写《岳麓区农村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审批表》,并备齐相关材料报镇领导小组办公室。

2)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所有资料备齐完整后,报镇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联席评审,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

3)将镇联席评审结果上报至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水利局进一步召开区级项目评审会,原则上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

4)区领导小组联席评审通过后,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区审评意见指导流转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四)公示

评审通过后,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流转事项(流转面积、四至范围、用途、价格、流转期限、受让方等内容)向流转土地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流转事项提出疑义,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其所提疑义进行解答、调查核实。对合法主张,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协调有关利益方达成一致意见;对侵权或无理主张,要依法处置,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利益人。                 

(五)签约

经公示无异议后,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流转合同使用全区统一格式,流转价格提倡以实物折价。

(六)鉴证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可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鉴证,如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予以纠正,并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七)归档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及时将土地流转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做到一项目一档案,规范管理。土地流转变更时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流转面积超过50亩的,由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合同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备案。归档的资料包括:

1.土地流转申请书;

2.土地流转委托书;

3.村民代表大会的记录及表决材料;

4.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

5.受让方的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换发的全部资料;

6.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审批表;

7.土地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项目规划书;

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0.其他资料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护莲花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依法履行义务,莲花镇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岳麓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小组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二条   莲花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以下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耕地、林地、水塘、其他土地的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年限和流转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用途、流转价格、流转方式、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

(五)流转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流转期限到期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八)流转双方违约责任;

(九)处理争议的方式;

(十)流转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一)签约日期。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如对合同有关事项有疑义,可以向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鉴证或向莲花镇司法服务所申请见证。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莲花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管理,成立莲花镇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志龙书记任政委,黄伟镇长任组长,何权刚(常务)、李建成、周海波、张铁映、史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镇党政办、农业农村办、村镇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国土所、司法所、市监所、林业站等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支村两委及村级土地专业合作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农业农村办),由谭立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镇党政办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管理;村镇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流转整体规划、用地规划及相关工作;自然自认资源和生态环境办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流转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与监管;镇国土所负责全镇农村流转土地用途管理;镇司法所负责全镇农村土地流转矛盾调处;市监所负责农村流转土地受让方经营资格、注册资金等审核;镇林业站负责全镇农村流转土地林地确权管理工作;

村(社区)支村两委及村级土地流转合作社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规范管理、综合服务、矛盾纠纷调出与监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农户的根本利益,维护地方的稳定,同时维护企业信誉度,保障企业在我镇健康持续发展,企业需依照土地流转合同按每亩流转的土地流转金采取押二付一的方式进行缴纳

第十七条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积极做好土地预流转工作,将农民分散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委托书的形式,向村土地专业合作社进行委托流转,固定价格,土地集中打包,策划包装,建立莲花镇农村集体土地项目储备库,统一对外招商。   

第十八条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对农村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文件、文本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做到一项目一档案,查找方便,管理安全。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流转双方任一方均可向流转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时双方可向岳麓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愿调解仲裁或调解不成、不服仲裁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全镇土地流转情况进行清理,对原合同中不符合镇发展规划,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要审慎协调流转双方,要稳定终止合同,原合同中不完善的要按规定进行调整、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对土地流转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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