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妇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全区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
2、团结、动员全区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3、调查研究全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区委和区人民政府反映、提出建议。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5、动员全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议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族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6、指导协调基层妇联组织的工作,开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巾帼社区服务、巾帼扶贫、五号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工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工作的开展。
7、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二、职能机构设置
无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