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下湘江新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现我区从建筑业大区向建筑业强区转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新区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发挥行业协会指导服务作用。设立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让行业协会在统筹协调、行业自律、规范管理、考核评比、教育培训、资格评定等方面,充分发挥引领发展作用。
(二)统筹项目信息归集推送。统筹新区建安工程资源,建立行业协会牵头、新区各职能部门及街镇配合的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归集省、市及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及项目信息,第一时间掌握社会投资项目用地等信息,并为会员查阅相关信息提供方便。
(三)支持新区企业承接项目。建立新区建筑业企业名录。大力支持新区建筑业企业承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对新区高、大、精、尖项目,标志性建筑,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公路、水利、电力、通信、设备安装、农田治理、土地整理、小城镇建设等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由新区企业单独或通过与区外大型建筑企业组建联合体承接;对核准为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含国有或控股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或直接委托新区企业承接;对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企业自有投资项目,由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与新区房地产行业协会等建立对接机制,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新区企业单独或联合承接,鼓励新区专业分包企业承接分包工程。
(四)支持项目开发建设联营。支持新区建筑企业与投资开发企业项目联营,支持新区内开发和投资项目由新区建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促进新区外央企国企与新区企业在片区开发等大型投资项目参股联营,提升新区企业在投资项目上的市场占有率。
二、优化项目招投标管理
(五)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新区财政投资项目,招标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定标委员会定标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方案、履约能力、拟派团队、企业实力等因素,同等条件下,还应综合考虑投标人在新区的产值和税收贡献、抢险救灾、环保利益、教育、建设质量安全奖项等方面因素,优先选取新区建筑企业。
(六)设立新区质量安全奖项。充分发挥新区建筑行业协会考核评估作用,在新区设立市级工程质量奖项“湘江杯”,对获取“湘江杯”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及两年内在新区承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中可给予10%的工程进度款提前支付比例,对获得“湘江杯”的项目优先纳入为省优、国优推荐名单。
(七)鼓励绿色低碳建设发展。投标人从减少运输能源耗费、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承诺就近采购,使用新区推荐的绿色建材两型产品(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相应产品名称和采购对象范围)及新区范围内的商品混凝土、沥青、水稳砂浆、门窗、预制建筑构配件等建筑产业产品的,可在评标、定标过程中视为其方案具有“环保利益”。建立健全新区两型产品目录清单,倡导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先试先行,鼓励区内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优质优价优服务的绿色建材两型产品。
三、提升新区企业竞争实力
(八)支持企业获评各级奖项。加强对新区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承接的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提升项目质量、安全双考评优良率,支持并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安全考评双优良企业;通过新区建筑行业考核评比推优,支持并鼓励优质项目参评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芙蓉奖、省优质工程奖、国家级标准化工地、省级标准化工地;针对不同项目特征,打造设计、绿色建筑、智能建造、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奖项项目,支持并鼓励新区企业参评专业奖项。
对获奖企业予以奖励。对承建(不包含参建)工程项目获“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奖励60万元,对获“芙蓉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九)支持企业资质拓展提级。增强新区建筑企业承担新基建、新能源、绿色建造、光伏建筑一体化、输变电、建筑智能、环保节能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水利水电、港口航道、电力等工程)能力,支持其获得高等级资质,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
对资质升级予以奖励。首次升获“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升获”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升获“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以上均指企业首次获得特级或一级资质给予奖励,若企业多项资质达到特级或一级标准的,不并列不重复享受;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晋升甲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年度内有多项资质晋升奖励的,只按一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十)鼓励企业创新迭代发展。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以及具有相应专利技术证书的企业,在评定分离选定中标企业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或实行项目现场高水平信息化管理的,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及时序上予以大力支持。
(十一)鼓励企业联合做大做强。鼓励兼并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或组成联合组织,支持大型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引入外地企业扩大企业规模;鼓励非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申请证券市场上市。对企业做大做强后年纳税达到2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年度产业扶持奖励。
大力发展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发展古建筑、钢结构、防腐保温等具有传统特色及国内领先施工工艺技术的专业企业。对专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予以资质管理和产业扶持奖励等方面扶持政策,对已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技术成果,在区内同类型的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创造应用场景。
(十二)加大多层次人才培养力度。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与引进,对企业引进或培养的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等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补贴、购房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校企联动与企业自主培养专业人才相互促进,形成产学有效衔接、人才有序培养的人才良性发展机制;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工人新职业工种认定体系,完善考核发证、技能等级考评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加大农民工实用建筑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
加大专业职称评定支持、指导和服务,对具备相应能力、取得优异成绩的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时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等条件。
(十三)促进金融建筑良性互动。搭建建筑业行业协会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沟通平台,增强企业谈判能力,促进银行提高授信额度、降低保函开具条件,促进企业开拓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渠道;探索成立新区建筑业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新区建筑业市场,形成新区金融市场和建筑业市场相互促进和发展的良好局面;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建筑企业不得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依法加大税收扶持力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落户新区的总部企业,对其50%的高管5年内给予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新区部分的50%奖励。
(十五)严格禁止违规收取费用。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件费用,降低融资成本。
(十六)推行多种保证担保方式。对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予支持,不得违规或变相违规设立其他各类涉企保证金,对原已缴纳的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五、鼓励区内区外企业市场融通
(十七)鼓励外地企业落户新区。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企业迁入本区或将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资质)分离到本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落户新区设立总部的企业按照长沙市支持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按两免三减半政策补贴新落户总部企业办公用房租金(即前2年按租金100%补贴,后三年50%给予补贴)。
(十八)鼓励区内企业外拓市场。区内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由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和协调服务,企业当年外拓产值完成5亿元以上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并以5亿元为基数,每新增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外拓产值指企业在省外完成的产值,以企业在省外施工项目的发票为依据,且项目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按年度计算奖励)。
对于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新区建筑业行业协会认(评)定有不良行为或不良诚信记录,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在以上部门规定的覆盖期内不能享受以上扶持政策。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市场主体登记、税务征管在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资质建筑业企业(“湘江杯”评比奖励除外);享受奖励扶持政策后5年内,企业不得迁出新区,否则应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补助(补贴)资金。
本意见与湖南湘江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本意见中的奖励资金均包含市级奖补资金。
本意见自发文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