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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联合检查事项 |
联合检查对象或抽查对象(含范围、数量或比例) |
检查部门 |
检查子项 |
检查内容(项目) |
检查依据 |
年度检查频次 |
检查 时间 |
检查 方式 |
承办机构及联系人(含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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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新区具备经营资质的一类维修企业,抽取比例10%。 |
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
对维修行业相关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1 |
7月-9月 |
现场检查 |
文双红13873105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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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和市监局 |
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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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局 |
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2。《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维修的监督管理,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环保检测等数据联网共享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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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需由牵头部门盖章,并附配合部门书面同意意见)。 2.本计划应当与已制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相衔接。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或者以附件形式补充明确相关内容。 5.严禁省市县三级重复检查。 | |||||||||||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开发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