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4-2015年行动计划

长政办函[2013]25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4-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4-2015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长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4-2015年行动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推动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减缓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1-2015年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12〕93号)和《长沙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2014-2015年行动计划》(长政办函〔2013〕2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艾滋病人群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同期同类城区水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85%以上,农村居民达80%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90%以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达95%以上。全区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年按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每千人口平均无偿献血达10人以上。献血人次及献血量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70%以上;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至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90%以上。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患者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患者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80%以上;符合标准的患者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80%以上,全区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结合每年的“12•1”世界艾滋病日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动员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行政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等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公园、建设工地等公共场所以及长途(公交)客车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咨询。行政村及社区居委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内容。要重点加强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
      3.加强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城镇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发挥人口计生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卫生、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大中专院校相关课程中安排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宣传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主题活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建立健全综合干预工作机制,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文化、人口计生、工商、卫生、旅游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有关场所经营者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加强高危行为人群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的使用率。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患者、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在继续依法打击贩毒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
      3.预防母婴传播。卫生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卫生、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的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及管理,落实预防艾滋病、丙肝医源性传播等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规范医疗操作,加强患者的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防止发生群体性感染。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发改、卫生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和传染病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合作共享机制。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感染者和患者配偶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加强信息互通,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发挥人口网格化信息管理和孕前优生健康信息系统作用,及时将有关人员的情况反馈给卫生部门。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要根据感染者和患者的具体情况,按照属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族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将流动人口中患者的治疗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加强感染者和患者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对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和传染病防治等项目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
      (六)加强感染者和患者的服务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措施。
      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机构职能,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消除对感染者、患者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患者的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再给予医疗救助,区政府对生活困难的患者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患者的救助工作及其晚期患者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患者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患者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落实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部门要加强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患者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违法犯罪感染者和患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区政府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要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作用,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不合格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建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新机制。重点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导,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具备开展艾滋病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培训,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相关专业考试的内容。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将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艾滋病防控体系,开展公安、司法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自我防护培训,切实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和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府应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其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患者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区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快新技术的开发。科技、卫生等部门要重点支持艾滋病流行病学和干预、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督导与评估
      加强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及时填报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区政府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计划,开展督导检查,做好防治效果评估。2015年底区政府将按照长沙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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