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257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王玉盛烟酒店 |
王玉盛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标称注册商标为“剑南春”、生产厂家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规格为500ml52%vol、编号为20170622-01186的白酒3瓶,标称注册商标为“国窖1573”、生产厂家为“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500ml52%vol、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518 1061V4(2瓶)、20181012 1061V4、20181118 1061V4、20181203 1081V4、20180425 1061V4、20181007 1062V4、20180622 1061V4、20191029 1061V4(2瓶)的白酒共计10瓶: 2、处罚款25000元。 |
已履行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701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