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213号 |
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湖南申美芯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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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系本局辖区内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手术室摆放的多功能手术仪、一次性刀头(电极)是该公司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现场未发现其他同类产品,护士长现场提供了《手术室登记表》等手术室使用记录。当事人对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6016号,责令其于2020年5月23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整改复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均予承认。 |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整。 |
自动履行,期限2020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26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611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