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086号 |
长沙市岳麓区乐南副食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乐南副食品店 |
92430104MA4M1HFB1Y |
雷乐南 |
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标称注册商标“贵州茅台”、生产厂家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公司”、规格500ml%vol、生产日期批号为20180929“AD01526”的瓶装白酒两瓶。处罚款9600元。 |
自动履行20200327 |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327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