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071号 |
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案 |
沃尔玛(湖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 |
91430100MA4L61041C |
范平 |
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物品; 3、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 |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318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