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061号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
长沙市岳麓区彭科诊所 |
彭科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注:对应200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即2015年4月24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12.88元3.处药品货值金额五倍罚款计592.25元,以上共计605.13元 |
自动履行20200306 |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0225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