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20] 037号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余七雄诊所 |
余七雄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中药饮片品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修订)第七十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黄芩”、“防风”、“桂枝”、“柴胡”、“陈皮”各40克;2.处货值金额129.6元的四倍罚款518.4元。依据《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处罚。 |
自动履行 |
岳麓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0115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