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20]033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长沙丹陵江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黄达成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进货来源清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云南石屏手工原汁豆腐皮7包;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024元。 |
自动履行,2020年2月1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30日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20]03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惠亿家福便利店 |
姜秀梅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索取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来源清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并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吐司面包1.22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3.35元;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6003.35元。 |
自动履行,2020年2月1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30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