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0第01号)

  

  根据上级交办和区本级监督抽检,我区有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长沙市岳麓区初心食品厂生产的切片面包,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粤唯鲜餐饮店销售的叉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刘迎辉蔬菜店销售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市岳麓区波熟水果店销售的海南香蕉,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长沙梅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梭子蟹,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5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长沙市岳麓区初心食品厂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切片面包。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岳麓区初心食品厂生产不合格批次切片面包共计7.74公斤,货值172元,已销售7.74公斤。长沙市岳麓区初心食品厂发布了召回公告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提交了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1.6元、处罚款30000元。

  我局对长沙市岳麓区粤唯鲜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叉烧。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岳麓区粤唯鲜餐饮店销售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叉烧,不是自制食品,而是当事人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对该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判定不能适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第10号公告,而应适用GB2760-2014的规定。根据GB2760-2014的规定,该批次叉烧中亚硝酸盐残留量符合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予以结案。

  我局对长沙市岳麓区刘迎辉蔬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芹菜。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岳麓区刘迎辉蔬菜店购进不合格批次芹菜共计9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9公斤。长沙市岳麓区刘迎辉蔬菜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源线索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我局对长沙市岳麓区波熟水果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海南香蕉。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岳麓区波熟水果店购进不合格批次海南香蕉共计10.45公斤,货值96元,已销售10.45公斤。长沙市岳麓区波熟水果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交了召回及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源线索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广东省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我局对长沙梅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梭子蟹。经立案调查,长沙梅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不合格批次梭子蟹共计12.5公斤,货值1186.8元,已使用12.5公斤。长沙梅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交了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报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并将案源线索移交上游供货商所在地监督管理机构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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