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19〕219号 |
长沙市岳麓区聂凯食品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
长沙市岳麓区聂凯食品店 |
无 |
聂凯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0月2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2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