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19〕190号 |
长沙市岳麓区曹记活之鱼餐馆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长沙市岳麓区曹记活之鱼餐馆 |
无 |
曹科文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当事人长沙市安排部分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5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4日 |
2 |
岳市监罚〔2019〕181号 |
长沙市岳麓区今生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今生烟酒商行 |
无 |
舒丽丽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商标侵权白酒26瓶; 2、处罚款1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0月2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08日 |
3 |
岳市监罚〔2019〕202号 |
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
周定升 |
无 |
周定升 |
当事人销售混有疑似头发丝异物的九道湾盐津姜的行为 |
对于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办案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8元; 2、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7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1月11日 |
4 |
岳市监罚〔2019〕213号 |
长沙市岳麓区瑶湘情餐厅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长沙市岳麓区瑶湘情餐厅 |
无 |
雷梅玉 |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06日 |
5 |
岳市监罚〔2019〕210号 |
长沙市岳麓区佰佳食品店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长沙市岳麓区佰佳食品店 |
无 |
章春芳 |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21日 |
6 |
岳市监罚〔2019〕211号 |
长沙市岳麓区杏子面馆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长沙市岳麓区杏子面馆 |
无 |
易炜 |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
7 |
岳市监罚〔2019〕212号 |
长沙市岳麓区凌记粉馆馆涉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案 |
长沙市岳麓区凌记粉馆 |
无 |
凌建红 |
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 |
8 |
岳市监罚〔2019〕193号 |
长沙市岳麓区刘嘉如食品店涉嫌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案 |
长沙市岳麓区刘嘉如食品店 |
无 |
刘嘉如 |
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1.06元;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5381.06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4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08日 |
9 |
岳市监罚〔2019〕194号 |
长沙市岳麓区来利鸿食品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来利鸿食品店 |
无 |
陈开明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长沙市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予以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潇湘牌茉莉银毫1袋;2、没收违法所得4.68元;3、罚款6000元;合计罚没6004.68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0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08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