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岳市监罚〔2019〕182号 |
长沙市岳麓区米唐母婴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长沙市岳麓区米唐母婴用品店 |
无 |
周玲 |
当事人经营标签中无任何中文的商品名称为Blackmores无腥鱼油的行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涉案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元;2、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 |
自动履行,2019年10月31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
2 |
岳市监罚〔2019〕138号 |
夏艮凤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夏艮凤 |
无 |
夏艮凤 |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从事早餐厅经营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76元; 2、处罚款10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7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
3 |
岳市监罚〔2019〕200号 |
长沙市岳麓区德福沅小吃店涉嫌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案 |
长沙市岳麓区德福沅小吃店 |
无 |
陈仁德 |
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处罚款5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1月12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 |
4 |
岳市监罚〔2019〕139号 |
长沙市岳麓区旭仕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案 |
长沙市岳麓区旭仕便利店 |
无 |
吴旭仕 |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标称注册商标为“酒鬼”、生产厂家“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规格:500ml、52%vol、生产日期(批号):20170604--02192、20170526--01185的瓶装白酒2瓶; 2、处罚款1500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
自动履行,2019年10月17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7日 |
5 |
岳市监罚〔2019〕183号 |
长沙市岳麓区华惠生鲜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案 |
长沙市岳麓区华惠生鲜店 |
无 |
华涛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未改正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处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10月31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