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理机构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103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长沙市岳麓区优嘴食品商行 |
周纯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予以处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不予处罚,并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辣味酸枣粒15瓶,当事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6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0日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溪湖监督管理所 |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104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北京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
刘洪兴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不长,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罚款6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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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106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长沙市岳麓区锄头湾便利店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处罚,但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缘来是姜老手工红姜丝”10瓶和“缘来是姜老手工白姜片”8瓶。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5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0日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溪湖监督管理所 | ||
4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107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
陈恩红 |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此,1、没收违法所得1702.75元;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6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1日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溪湖监督管理所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108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
赵翠和 |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此,1、没收违法所得851.6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9月26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11日 |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溪湖监督管理所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9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