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理机构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市监罚[2019]075号) |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长沙市明月眼镜销售有限公司梅溪四季分公司 |
杨建 |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
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海俪恩清润、“海昌”隐形眼镜护理液各1瓶,罚款5000元。 |
自动履行,2019年08月22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7日 |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溪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