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岳麓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一家无证生产小作坊

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联合行动中发现长沙市岳麓区某农家乐民房内的一处小作坊涉嫌无证生产,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在小作坊内从事面包的生产加工。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面包种类有肉松面包、吐司面包等,主要销售周边以及一些农村的小超市,货值金额7950元,现场发现食品原料货值金额1104元,合计货值金额9054元,违法所得1180元。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在本局执法人员查处之后立即停止了生产经营行为,并递交了停业后的照片和《整改报告》。

对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本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罚款15000元。

岳麓市场监管提醒: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群众消费安全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凡是符合办证、办照条件的,积极引导其到指定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关停、取缔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犯罪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但由于这些小作坊多藏匿于隐蔽的工厂或农村,且人员流动性较强,无形中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管理难度,为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食品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进货来源清楚合法、食品安全有保障;消费者在进行食品采购时,应积极选择可溯源食品,拒绝无证小作坊食品,保障自己食用产品的安全卫生。

普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生产经营场地设备布局和卫生设施说明;(五)食品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和工艺流程说明;(六)包含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试制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撰稿人:刘发,尹波欢;审核人: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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