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好文印工作,合理有序地完成好局机关文件资料的印制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编号的正式文件,需经办公室审核、领导会签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打印、复印;
第二条 打印文件时,应根据打印文件的编号顺序和轻重缓急,由办公室负责安排打印或复印,确保及时、准确、规范、清晰;校对稿差错率控制在1%以下;
第三条 按照“谁拟文,谁校对”的原则,避免差错而造成浪费;
第四条 机密文件要安排专人打印,并及时进行清除,不得存盘,确保不泄密,其他文件应注意存盘、备份;
第五条 一般性文件、业务报表、汇报材料、工作计划、总结等,印制份数较少的由科室(中心)自行印制;确需到区政府所属的文印室印制的,应填写“打印、复印材料申请单”,文印费用在200元以内的,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文印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送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并由办公室通知文印室印制。未经分管领导安排的文件材料,一律不得外出打印、复印及经费报销。
第六条 各科(所)室不再单独印制工作信息资料,对于迎检、考评等须印制的《司法行政工作风采录》资料,报经局办公会议同意后,归口由局办公室承办。
岳麓区司法局
2020年4月30